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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如何回購流程

發布時間: 2022-11-22 22:23:58

❶ 公司回購公司股權的具體程序

股權回購程序: 根據《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回購股權涉及減少股東姓名、變更 公司章程 或公司減資事宜的,需要召開股東會,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❷ 公司法股權回購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

法律分析: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❸ 股權回購的流程包括

一般有如下流程: 1.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2.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個嚴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響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司因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回購的股票: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回購的股票,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❹ 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轉讓時雙方應就轉股事項達成一致,並在轉讓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因約定含糊而產生糾紛。股權轉讓的企業自身亦有一定的選擇權,既可選擇股權轉讓的合法對象,也可決定股權轉讓的份額一般而言,股權轉讓的操作程序在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轉股的規定。因此,都應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規定辦理,如受讓方是企業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企業其他方投資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此外還需徵得董事會同意轉股的決議。最後,要修改企業合同、章程,並將變更文件報相關審批機關審批、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❺ 上市公司股份如何進行回購

股份回購與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的穩定與新股發行、舉借外債不同,股份回購是一種股本收縮的調整方法,通過減少對外發行股份,提高資產負債率,發揮財務杠桿效應,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然而,依據目前回購的相關規定,股份回購的發起決定權在董事會,因此一般的小股東實質上並無法影響股東會作出回購的決定。如果向外部股東進行股份回購後,那麼外部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大股東的控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因此對於希望在上市公司保留最低限度的比例國有控股股東而言,採用回購的方式能夠有效的保證自己的控股地位。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股東預受要約的股份數量超出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相同比例回購股東預受的股份;股東預受要約的股份數量不足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上市公司應當全部回購股東預受的股份。

❻ 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股票市場持續震盪的時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護盤手段之一,可以調整股票供應量,實現股價的價值回歸,避免股票價格的大起大落。那麼股票回購怎麼操作呢?
什麼叫回購股票?
一、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1、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3、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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