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清冊是什麼
A. 股東名冊的定義及作用是什麼
一、股東名冊的定義是什麼
1、股東名冊的定義是各國公司法為使本國公司易於確定股東名單,從而高效快捷、集團性、持續性的處理公司與股東的關系,普遍規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作為一項制度的股東名冊,對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會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股東名冊在股權轉讓、股權質押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股東名冊的作用是什麼
1、股東名冊用於需要時的查閱:股東名冊查閱制度在公司法中意義重大。查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可以確定股權歸屬及變動等信息;而股東查閱公司製作的股東名冊則可以獲悉其他股東的姓名、名稱和住所,這樣股東才可以與其他股東共商公司經營事務。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應區別不同的股東名冊置備主體而作相應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的主體不同,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也應有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而言,因為這兩個機構的登記是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等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一經登記,即發生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的法律後果,並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法律效力:
(1)權利推定效力,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事項即可以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股東名冊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
(2)對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讓股份,如果沒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股東權利的行使會受到約束。對抗效力僅指在股權受讓人未在股東名冊上做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公司,但其確已實質取得股權,亦可以對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3)免責效力,公司基於股東名冊上記載,向名冊上股東履行公司義務,即使該股東並非實質股東,公司也可免責。一般而言,公司義務包括通知參加股東會、紅利分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及優先購買權之確認等。
B.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份清冊是指什麼
就是字面上的理解。
每個村民都村集體經濟的主人,村集體,採用股份合作制。
每個村民成員都擁有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份,登記造冊,就是這個。
C. 股權登記是什麼意思
股權登記是指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注冊登記。股權登記程序:
1、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2、置備股東名冊;
3、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D. 什麼是股權結構信息表
股權結構信息表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所組成的信息表。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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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1、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E. 成員及股權證是什麼意思
大多數人知道股票,那是有價值的東西,並且回報率高,但是風險也很高。而股權證也帶了「股權」,兩者是不是一樣的呢?股權證是什麼意思?
股權證
股權證明書就是由公司出具給股東的,該有公司章的證明這個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東的一份權利證書.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簡單的說,股權證就是由公司出具給股東的,該有公司章的證明這個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東的一份權利證書.這份證書上有出資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擁有公司的股份數量.出資時間.公司的名稱等。
知識延伸閱讀:股權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1、前者是t+0交易,當天可以反復買賣,股票則是t+1交易。
2、股權證有交易期限限制,行權開始時就停止交易了,股票則沒有這個限制。
3、漲跌幅限制不同,權證漲跌幅限制大於10%。股票則不能超過10%。
4、權證有價值期限至,行權期過後就一文不值,股票則不會。
F. 幾年辦一次農村股權證
農村土地(含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是以戶為使用和經營單元,土地確權是一戶一證。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7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涉及眾多創造統籌、提留、集體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空間討論迅速騰達決定。
如果村民入伙從事經營活動,可經村民大會多數決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
對村民持所謂「股權證」只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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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權登記
(依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後,應當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和股東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信息,並以戶為單位出具股權證書。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編制股權清冊,包括戶主姓名、股東、股權證編號、股權數額、股份金額等基本信息。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或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發生變更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對集體資產股權變更信息進行登記,並將相關變更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 股權繼承
第十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股權收益暫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繼承手續,待辦妥股權繼承手續後,補發股權收益。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股權,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後,其所持有股權歸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當隨帶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及遺囑、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書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下同)等確認股權繼承份額的相關材料,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繼承和股權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繼承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繼承的股權僅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
第四章 股權有償退出
第十四條 股權有償退出是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持有人自願將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有償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
股權有償退出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集體贖回,是指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退回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股權進行收購;
(二)內部轉讓,是指股權持有人通過交易將其股權有償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村集體資產股權有償退出:
(一)有穩定收入來源,可滿足贍養父母與撫養子女義務的;
(二)已辦理養老保險,或預留相應養老保險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有效第三方認證的;
(三)有固定住所,長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戶口已從本村遷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流動資金占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經營性收入年均增幅達百分之五以上時,方可開展集體贖回。
贖回資金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贖回價格以上年度末賬面凈資產為基礎,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經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的網路--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G. 房地產股權轉讓成功如何證明
房地產轉讓成功,可以拿到產權證書,也可以到產權交易中心查詢到轉讓的房地產相關信息,如果是受讓者的名字,那就沒問題了,股權轉讓則要看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則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在股權登記部門進行託管,就在該部門拿到股權清冊,如果沒有託管,就要拿到公司關於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出具的股東清冊,就可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