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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股權和非股權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2-11-24 23:16:14

⑴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2、兩者的負債風險不同。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於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後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一般並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而在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收購資產有可能被設定他物權等權利限制,因此,資產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權等實現風險;
3、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4、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5、受第三方影響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⑵ 收購部分股權與參股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收購部分股權與參股的區別是:收購部分股份的主體一般是大型的公司,是經營管理上更占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或者是公司本身回購股東的股份;而參股的一般是個人或較小型的公司,一般在公司成立時或發行新股時參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⑶ 股權收購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收購是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收購公司股權,而股權轉讓有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原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方轉讓公司股權,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區別就是後者的稅要略高於前者。股權收購是個程序說法,收購的形式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進行,辦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稅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對被收購方的債務及其他股東履行優先權做事先准備。

⑷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有什麼區別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一般表現為:1、股權收購是購買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成為被收購的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2、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資產,直接對收購的資產享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⑸ 股權並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1)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金收購和股份收購。

(2)並購:並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收購等。並購是兼並與收購的簡稱。兼並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並,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並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

(3)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4)兼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並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並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並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並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額;

(三)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⑹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資產收購是收購部分或全部的公司資產,如果公司資產被全部收購的,公司需要辦理注銷手續;而股權收購的是公司股權,股權被全部收購的,只是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不用注銷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⑺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優缺點

一、正面回答
1、獲得的權利不同。2、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3、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4、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二、分析
資產收購的特徵:1、資產收購協議的主體是作為買賣雙方的兩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東在內。因此,資產收購與控制權收購、股權收購的主體存在本質區別。2、資產收購的標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資產,且不包括該公司的負債。3、資產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獨立法律人格。4、資產收購的法律關系雖然較為簡單,但也可能發生相應的交易成本。
三、總結
無論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都需要注意特別的主體。比如國有企業要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外資企業要注意相關的報批程序。此外,不論在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中,都可能因目標公司股東或目標公司的債權人認為轉讓價格大大低於公允價格而行使撤銷權,導致收購失敗。因此,債權人對公司收購行為的事先同意非常重要。最後,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優勢不是絕對的。在進行模式選擇時,仍需從具體交易中各方的法律風險、交易需求、法律障礙、稅負等方面並結合目標公司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從而設計出使得交易雙方利益平衡的收購模式。

⑻ 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

股權收購,收購的是股東個人享有的股權,並因此獲得股東在公司內的所有權利。資產收購,收購的是實物。對於公司股權結構並沒有影響。且一般情況下不用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1、獲得的權利不同。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 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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