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強講股權被侵佔怎麼辦
⑴ 投資人的公司股權被侵佔,當事人拒不退還,如何以刑事自訴
其他股東侵佔你股權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原因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侵佔股權的行為不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如果斷定其他股東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那麼必然承認他的行為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但是實際上它並沒有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
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補充】另外看了下你的追問,說的是利用職務便利,攜公司資金潛逃,這樣他的行為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可以到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要求查處。
⑵ 公司股權被他人侵佔什麼種類構成侵權
侵佔他人股權屬於財產侵權,涉嫌侵佔罪。侵佔罪是指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⑶ 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犯罪
近年來,偽造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商變更股權登記,已成為控股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的典型行為。偽造他人簽名、侵佔他人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侵佔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9年2月,陳某和蘭某合夥組建了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中陳某出資800萬元,占公司股份80%,並任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蘭某出資200萬元,占公司股份的20%,任公司董事,二人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
2010年3月,陳某與妻子張某在蘭某不知情的狀況下,以偽造蘭某簽名的方式偽造《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和《股東會議決議》等資料在婁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將蘭某20%的股權變更為由張某持有。
2011年4月,蘭某得知自己股權被轉讓後,向婁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婁星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偽造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確認原告蘭蘭為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股東。
蘭某認為陳某夫婦合謀侵佔自己的資產,嚴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陳某夫婦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婁星區人民法院辦公室負責人說,在蘭某與陳某一案中,法庭的主張都在判決書上有詳盡體現。該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該負責人表示,歡迎法律界專業人士探討。
兩個值得關注的司法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簽名、變更股權是否構成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兩個與之有關的司法文件值得關注,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批復的意見》)和《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
《批復的意見》規定:「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該規定明確肯定了股權可以作為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的犯罪對象。
《工作意見》規定:「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上述兩個司法文件盡管效力不高,也備受一些法律人士的質疑(提出異議的法律人士認為股權並非公司的財產,所以侵佔股權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多以此作為指導意見辦理類似案件,這類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也多以職務侵佔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結語
綜上所述,在有相關司法文件予以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除非有更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是難以否定的,行為人利用職務的便利,偽造他人簽名、侵佔他人股權的行為將被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⑷ 周文強的演講怎麼樣
一次偶然的機會,在一個學習會場聽到周文強老師的演講,當時被周老師演講的財商內容以及在舞台上展現的魅力、激情和周老師所迸發出來的能量深深吸引,並一直追隨周老師深入學習財商致富學的核心知識,從而讓我們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事業再一次騰飛……這一切都是新思想給我們的,感恩新思想!感恩周老師!
⑸ 代持股份被代持人侵佔
法律分析:如果代持人擅自轉讓就會構成犯罪。股權代持是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權比較方便的處理方式,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承擔著一定風險。名義股東只要自身不違反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就不會涉及侵佔罪。如果名義股東因不正當利益而變動公司股權則構成職務侵佔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約定是有效的;並且,對公司來說,名義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實際出資人若想取得股東資格,則需比照對外轉讓股權的程序,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才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的名義股東也將面臨違約責任,賠償因轉讓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以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⑹ 侵佔股權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摘要: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該問題爭議的焦點在於侵佔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侵佔股權,侵害了股東權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財物沒有因此減少,因此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本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基本案例及引發的分歧
2012年6月,王某紅、張某平、梁某仁出資500萬元設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紅委託中介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紅的授意,假冒張某平簽名,偽造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議紀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縣市場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將張某平的全部股份變更到王某紅名下。2015年3月,張某平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王某紅涉嫌職務侵佔,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本案王某紅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聲音,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股權是否屬於本單位的財物?
二、理論與實踐觀點探究
(一)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屬於本單位的財物,主要理由如下:
1、從股權原理角度分析
(1)侵佔股權最終轉化為侵佔公司的財產。
看起來股權屬於股東的財產,但事實上除了表決權、經營權等權利之外,更大的價值在於該股權對應的屬於公司管理下的財產。侵佔公司股權的目的都是指向公司擁有的財產,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獲取某種可期待收益。而達到這個目的需要通過成為股東才能實現。因此,雖然公司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但該財產在支付必要的運營成本後,得到實際收益的仍然是股東。即使在公司被清算、解散的情況下,最終的剩餘資產也同樣是歸屬於股東。所以說,侵佔股權最終仍是轉化為侵佔公司的財產,只是該財產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置於企業的運營、管理之下,原本屬於股東的份額,因行為人的侵佔行為導致財產的權屬發生變化。
(2)股權於公司管理范疇,可視為本單位財物。
《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該規定也明確了公司在管理股權上的法定義務。因此,股權在管理上屬於公司管理范疇,亦可視為「本單位財物」。
(3) 從公司變更登記看股權也屬於公司管理范圍。
《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雖然是股東權益的變更,但其辦理程序上卻無法迴避公司作為申請變更登記的主體。換言之,公司對股東的股權享有相當大的管理許可權。公司不提出申請,則股權的變更登記將無法實現。
2、侵佔股權進而侵佔財物角度分析
股權屬於股東個人,而股權所對應的財產則屬於公司獨立所有,非經依法清算,便永遠脫離於股東個人。股權的核心是財產所有權,在公司中股東的財產權表現為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經營決策權等。對股權侵犯的結果只能向侵犯財產權的方向發展,該侵犯包括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犯和對股東財產權的侵犯兩個方面。因此,以非法手段侵佔股權進而實現、完成對公司財產的處置,必然侵害公司的財產權益。
(二)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屬於本公司財物,理由如下:
法人制度使公司的財產關系發生分離,形成兩個方面的財產權利,一個是財產終極所有權,一個是法人財產權,對應的產權主體分別是股東和公司這兩個主體,他們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股東依據財產終極所有權可以得到紅利,並能夠出賣股權或者在公司清算後分得公司資產,而公司則依據法人財產權能夠依法對公司所實際擁有的財產進行直接的佔有、使用和處置。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本單位的財物應當指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
侵佔股權的行為,雖然侵害了股東的財產權,使股東喪失了向公司索要財產的權利,甚至可能因此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但就整體而言,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公司所支配的財產並沒有減少,公司法人財產權並沒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只有當行為人侵佔他人股權的目的是將股權對應的公司財產據為己有,並使其脫離公司的支配,則其侵佔股權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侵佔公司財產行為的一部分,將其定性為職務侵佔。
三、案件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王某紅侵佔本公司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理由如下:
1、《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下簡稱《工作意見》)內容: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分別徵求了高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有人據此認為,《工作意見》是,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一概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筆者認為,如果《工作意見》精神確實如此,則違反了最基本的公司制度原理。但是,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工作意見》對非法佔有的股東股權作出了「公司管理中」的限制。如前所說,法律規定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但是,發生股權變更最關鍵的一步是,必須有股權轉讓協議,而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由股東簽字或蓋章。由此可見,公司僅僅設置股東名冊、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不是股權管理行為,管理股權的仍然是股東自己。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工作意見》,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非法佔有非「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不以職務侵佔罪論處。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類似於行為人侵佔了本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行為人侵佔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實質上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物。人們對這種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不會有異議。
2、股權不是本單位財物
股東出資交付的財產屬於公司所有,股東擁有股權,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股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是股東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權利,二者相伴而生,它們因出資行為的完成和公司的設立而同時產生。股權不等同於相同比例股權的股東財物,更不能等同於相同比例的公司財物,對股權的侵佔並不直接等同於對公司財物的侵佔。具體可以參閱本文第四節內容。
3、侵佔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要求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行為人侵佔的是否本單位財物,系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因為股權屬於股東的財物,不屬於本單位財物,故侵佔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最後,本文以2003 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院研究室、刑二庭、最高檢研究室、偵監廳、公訴廳、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人大法學院聯合舉辦的研討會發布的《對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意見結束:
股份(權)可以作為職務侵佔的對象,將本單位的股份(權)私自變更到個人名下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但在本單位內侵佔了其他股東股份(權)的,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⑺ 侵佔股權應該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會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⑻ 職務侵佔有哪些形式
侵吞、盜竊、騙取等手段,都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手段。
⑼ 32. 鑫復財商課程講的怎麼樣呀有周文強講的好嗎
問你3個現實問題:
1、為什麼你在學習上好好學習了,在工作上好好奮鬥了,為什麼還是攢不了錢呢?
2、你知道你和富人最大的區別是什麼嗎?3、你知道為什麼買房子是一件特別愚蠢的「負債行為」嗎?
這三個問題,你能不假思索地回答出來嗎?現實生活中,估計有一大半都還搞不清楚什麼是「復利」,什麼是「資產」,什麼是「負債」吧!
這就是有沒有經過財商教育的區別!不是說你會解釋這些名詞,你就一定是個財富高手,財商教育重在讓我們的有財富的思維意識,不為止去實踐努力!
為什麼這3個問題,令那麼多人感到窒息,這是一個社會普遍問題。回顧我們的父輩,我們自己又或者是我們的孩子一代,學校能夠進行的財商教育幾乎為「0」,根深蒂固的思想觀念禁錮了通往財富之路。
包括我自己,也幾乎是一個金融小白。我們父母的思維意識一定程度決定了我們的思維,我們作為父母,如果也沒有財商,那麼也會影響對下一代財富思維。活著就是要學,學,從改變思維開始!
《窮爸爸和富爸爸》這本財經類的書,之所以能那麼紅極一時,正是有市場的需求在,它能夠觸動很多人,激發很多人,開始進行財富教育的動機。之所以推薦這本書,我認為有3點值得我們學習:
1、窮爸爸與富爸爸並非編撰,是作者的親生經歷,這無疑增加讀者的信賴感。
2、學校缺少財富教育,而本書猶如抽絲剝繭一般,從個人的層面,社會的層面,把與「財富無緣」的根源一層層剝離出來,呈現在我們眼前:是的,就是這么一回事!緊接著又提供了通往財富之路,我們所要持有的態度,以及行動!
3、本書還為普通大眾科普了好些金融知識,包括什麼是「復利」,為什麼「買房是負債行為」等等,作了深入淺出的說明,更顯得本書的價值!
值得一讀吧!
諾媽家有男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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