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資本未到位如何評估股權
㈠ 注冊資本未實繳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受讓的股東在轉讓方出資未到位的情況下,要看公司章程所約定的出資期限,如果出資期限已過,但老股東還是沒有出資,這種情況應該要求老股東將出資實繳到位後再轉讓;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還沒到,那麼要與老股東協商確認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來完成,並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所以,沒有實繳出資,要進行協商,而不是按照注冊資本來確定轉讓價格。即使是已經實繳了資本,也可能出資額與公司當前的實際價值存在很大的差異,還要進行評估或者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第十三條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㈡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於股權轉讓的收入,「稅總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三種方法中,第一序列為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關於取得股權的原值,「稅總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
綜上,對於股權轉讓行為,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規定了稅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秉承計稅基礎相銜接的原理,取得股權的原值應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特殊情形下,按轉增額或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前次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從而使得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在認繳登記制實行後,應按股東所轉讓股權份額與其認繳出資取得的全部股權份額的比例與實際繳付出資額之積計算所轉讓股權的原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㈢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㈣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一、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1、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由股權轉讓合同的金額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後,出資的義務並沒有消滅,到期限後若是沒有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具體區別有3點,具體如下:
1、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認繳出資額分為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3、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㈤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㈥ 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不一致,能不能按照實際確認股權
可以。正常情況下股權是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來確定的,若有特殊約定的,則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確定股權。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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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實收資本金未到位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可以,需要滿足條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進行股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所變更股東的姓名、身份證明等詳細信息。如果股東的轉讓行為沒有經過變更登記,則實際上這種股權轉讓行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
(7)實繳資本未到位如何評估股權擴展閱讀
借:實收資本-老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如果股本未發生變化,不需要做賬,變更公司股東名冊即可;
如果有變化,做賬時,憑證以工商局變更證明和股權轉讓協議就可以。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㈧ 股權轉讓未繳足資本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企業(股東)在投資未到位前發生的股權轉讓,其投資成本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
注冊資本1000萬,A認繳600萬,實繳300萬,應該持股60%,轉一半給C,即30%
至於個稅要看轉讓對價是多少。如果是平價轉讓就不用交個稅。如果按照1500萬凈資產轉,大概有60萬左右的個稅。如果有更高的溢價,就得另行計算了。
不過我感覺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選擇這種轉讓方式的,A原先是大股東,轉一半給C之後,就成了二股東(還是並列)。估計又是後台自動生成的問題,不至於讓知道這個平台變得冷清。
㈨ 股東出資不到位該如何處理
股東出資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雖然股東資格與股東出資的繳納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即:未完成出資甚至未出資的股東依然有可能取得股東資格,但是股東的出資對公司的經營、對於其他股東的利益、對於公司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都有著重要的影響,當有的股東出資不足時,公司往往採取若干種救濟措施,具體措施:
1、減資:一旦採用這種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通過這種直接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但這種做法的弊端是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對現有的債務進行清償或者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程序較為復雜。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由其它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如果替代出資的股東選擇了取得股權抵償出資,那麼未出資的股東即喪失相應的股東資格。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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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由股權轉讓合同的金額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後,出資的義務並沒有消滅,到期限後若是沒有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具體區別有3點,具體如下:
1、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認繳出資額分為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3、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