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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人員違反誠信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11-29 03:44:02

A. 違反誠信與合規守則需要承擔的後果

違反約定的,需要根據約定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B. 期貨居間人的管理研究

1、鑒於自然人居間人法律含義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建議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作為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則的制定,建立並更新自然人居間人誠信資料庫,以及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的考試、審核以及向社會公布、年檢、培訓、監督檢查、處罰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間人的資格標准方面,建議應採取區別制,即在立法上對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設定有區別的資格條件。兩種資格可以兼獲,但需要分別進行核准。
(1)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具體應包括:首先,為其設定自然條件(包括國籍、行為能力等內容)和學歷條件;其次,明確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職;再次,為其設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以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等規定;最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良誠信記錄。
(2)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要求須更為嚴格。一是要求更高專業水準。應為該類居間人設定較高專業水平的資格證書,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期貨知識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戶做出合理投資決策。二是從業經歷要求。如具有期貨從業經歷5年以上等。三是專職代理要求。為確保居間人能夠做出並執行有益於客戶利益的投資決策,必須保證其能夠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專注的精力以隨時跟蹤行情、分析走勢。四是嚴格禁入條件。如可將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范圍擴大到證券、期貨領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領域、自由職業領域(會計師和律師)等。此外,還可以在制定規章時考慮是否根據期貨業務的種類設置不同的要求,如對於從事金融期貨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間人要求再嚴格一些。 鑒於機構居間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
機構居間人的業務資格應由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核發。將機構居間人納入資格管理序列,並根據不同的業務范圍劃分類別,核發相應的資格。如分居間業務、代理業務、自營業務、期貨基金業務、境外期貨業務等,設定不同的資格限制和監管方式。在此基礎上,也可以考慮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業務進行進一步區別。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機構居間人除為客戶和公司提供訂約機會外,其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有的機構居間人還為客戶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設備或投資咨詢。此外,機構居間人也可能存在私下與客戶簽定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或接受全權委託等現象。
身份轉化問題
與自然人居間人一樣,在實踐中也無法嚴格杜絕機構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的轉化,可能會出現客戶將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填入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授權條款的情況。一旦客戶與居間人之間發生爭議,監管部門或法院很難認定接受委託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構居間人可能會因此規避法律責任。
所以,如允許機構居間人同時成為代理交易人,在今後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時,應對有關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業務與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以及二級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代理交易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仍然存在差異。首先,機構居間人與其開發的客戶之間不可締結期貨經紀合同。其次,機構居間人不可為客戶在本機構開立資金賬號。再次,機構居間人不能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因此只能藉助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將交易指令傳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後,機構居間人無結算資格,期貨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對機構居間人結算。
期貨行業曾經出現的二級代理是指,期貨公司以外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並將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存入該賬戶用於交易,同時,該機構代理客戶下單,並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機構居間人在可以從事代理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與二級代理的區別在於:首先,機構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次,客戶在期貨公司擁有專門的資金賬號,資金不通過居間人劃撥。再次,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最後,機構居間人不具備獨立的交易系統。
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
機構居間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財問題
1、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協調。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是一種業務合作的關系,即居間關系,可以通過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雙方達成的居間協議,確定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機構居間人與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等的關系協調。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機構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從而明確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理財機構是否可以成為機構居間人。
在現實中,機構居間人很可能存在通過讓其員工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方式進行非法理財的行為。此外,一些機構居間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將從客戶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期貨交易。
異地管理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期貨公司對異地機構居間人的管理應更嚴格。機構居間人應由期貨公司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應直接與機構居間人簽訂居間協議,從而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清楚地了解機構居間人的必要信息,並通過協議明確規定身份告知、風險揭示、傭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項,從而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爭議。公司總部對機構居間人的管理還應包括傭金的核算與發放等方面。
機構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營銷終端與非法經營期貨網點的區別在於:第一,機構居間人是合法成立的經營機構,應在合法的營業場所內開展業務,其具有證監會或協會頒發的居間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非法網點則無此二證照。第二,機構居間人必須在人員上與期貨公司隔離。第三,為了區別於非法網點,居間人必須在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協助辦理期貨業務,不可代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一旦在有關的立法中將「期貨居間人」改為「期貨經紀人」、且將期貨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擴展到代理交易的情況下,則可考慮允許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包括向客戶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機構居間人的利潤構成和自然人居間人基本一致。在機構居間人的利潤來源方式上,有關的法規應對機構居間人的傭金實現方式以及計稅等有關問題予以規定。

C. 期貨從業資格證考試過程中發現作弊,會怎麼處理

按照《2014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生須知》獲悉,2014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如下,所以考生一定要注意考場紀律,切勿鋌而走險。

1.考生在考試期間有違反以下考場紀律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監考人員提出批評和警告,同場考試兩次受到批評和警告的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取消當場考試成績,同時自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1)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打手勢的行為;

(2)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行為;

(3)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外喧嘩的行為;

(4)拒不按要求存放違規物品(詳見考場紀律)的行為。

2.考生在考試期間有(並不限於)以下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取消當場考試成績,同時自認定為違反考試規則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行為;

(2)抄錄或試圖抄錄考試相關內容的行為;

(3)使用或試圖使用無線設備進行通訊的行為;

(4)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行為;

(5)將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行為;

(6)偽造或塗改准考證的行為;

(7)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行為。

3.考生在考試期間有(並不限於)以下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取消當次考試所有成績,同時自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1)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

(2)請人替考的行為;

(3)涉及集體(2人以上)舞弊的行為;

(4)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行為;

(5)考生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行為;

(6)侮辱、漫罵或蓄意報復、毆打考場工作人員的行為;

(7)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D. 做中衍期貨的居間可靠嗎,誠信嗎會不會你給他介紹客戶後,他不給你居間提成費用

不會的,都會簽訂居間協議,居間人也是受證監會保護的,屬於合規的正當職業

E. 我想成為期貨居間人,怎麼做的

自然人居間人的執業規范,應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

1、居間人從事居間業務或其他有關期貨業務,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嚴格按照資格允許的范圍開展業務。

2、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有損害客戶或期貨公司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應遵守謹慎、勤勉、為客戶利益、平等對待所有客戶等原則。

3、禁止進行虛假宣傳、獲利保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欺詐行為。禁止代理客戶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禁止向客戶提供融資。

4、居間人領取傭金,應通過居間協議或期貨經紀合同等途徑讓客戶知曉。

6、居間人與期貨公司必須簽訂居間協議。禁止居間人同時與兩家及兩家以上期貨公司建立居間關系。

7、禁止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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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F.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G.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一、修改工作背景
《暫行辦法》作為我國資本市場首部專門的誠信監管規章,自2012年頒布實施、2014年修訂以來,通過誠信信息的界定與歸集,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失信約束和守信激勵等一系列制度機制,強化了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提升了全市場、全行業的誠信意識,為推進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證監會推動社會和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做了有效探索。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許多新要求、新精神,資本市場有新發展、新情況,監管工作面臨新問題、新任務,需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
(一)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更加重視,需要通過修改《暫行辦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誠信建設相關政策要求。黨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都對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提出了要求。近三年來,國家相繼連續出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6個誠信建設方面的專門文件,其他領域政策文件也就誠信監管制度機制創新作出部署,明確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誠信建設、誠信監管制度機制,包括行政許可申請人誠信承諾制度、誠信報告制度、誠信會員制度、市場主體誠信或者信用分類管理、嚴重失信「黑名單」公開曝光、對誠信者予以激勵的「綠色通道」制度、限制金融機構向失信主體提供金融服務、在市場准入等方面對失信者進行懲戒以及實現信息共享、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等。這些制度機制在《暫行辦法》中尚未規定,亟待通過修改《暫行辦法》來落實,實現政策要求的制度化。
(二)資本市場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完善誠信監管制度,對資本市場新領域、新主體、新活動實現誠信監管「全覆蓋」。近年來,資本市場有了很大發展變化,對誠信建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市場層次日益豐富,融資功能日益完備,不僅主板、創業板不斷擴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場發展迅速,區域股權市場也納入規范發展軌道,資產支持證券、債券以及期貨等領域也有新發展,這些領域都要納入市場誠信建設框架。同時,亟待進一步創新誠信監管制度機制,以適應市場的新業態、新模式、新方式日新月異並相互交織,市場運行日益復雜的局面。例如,近年來不僅融資融券發展迅速,債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等也有很大發展,有必要將這類交易活動中的誠信信息予以納入,並引導相關主體在這類交易活動中查詢誠信檔案,體現誠信約束。
(三)針對股市異常波動暴露的資本市場制度機制建設的問題和不足,有必要從誠信建設角度,完善誠信監管基礎制度。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備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場體系,不適應的監管制度」等突出問題,很大程度上與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水平不高,誠信制度機制不健全不完備,誠信約束的力度不夠、效果不強等密切相關。例如,針對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備的交易制度,有必要通過修改《暫行辦法》,將交易者、投資者納入誠信檔案,並在開立證券期貨賬戶中查詢交易者、投資者誠信檔案;針對不完善的市場體系,有必要將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人員,以及債券違約事實信息等,納入誠信檔案和誠信監管范疇;針對不完善的監管制度,有必要通過實現部際誠信信息共享、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健全監管協作機制,加強市場監管,防範市場風險。
(四)完善和強化誠信監管機制、措施和手段,是更好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的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場准入關的同時,亟待通過事中階段創新誠信監管方式、機制和手段,豐富監管「工具箱」,建立市場主要主體的誠信積分制度,並實行誠信分類管理,可以為事中監管提供抓手。市場上一些違法失信行為,僅處罰處理還不夠,還需要通過公開曝光、限制交易等實施約束。有些領域游離在傳統監管手段之外,對此誠信約束機制可以起到「補充」、「補強」的作用。此外,近年監管實踐中開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為規章規定。二、修改原則思路
這次修改,總體精神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完善豐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在修改過程中,基本遵循「三個結合」思路:
一是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如前所述,近幾年國家對社會誠信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這些要求著眼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總體,是比較原則、提綱挈領的。在《暫行辦法》的修改過程中,有必要結合資本市場及其監管工作的性質、規律和實際,總體朝著誠信記錄全面、失信懲戒有力、協同監管有效的目標,進行相關制度設計。
二是將新增制度內容與原有制度框架相結合。從《暫行辦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和效果來看,這一制度是符合資本市場的內在要求和實際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誠信建設的內在規律的。新的形勢提出的新要求,應當也有可能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通過修改、充實和完善誠信信息的內容與范圍、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等制度來實現。
三是將監管機關誠信監管與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相結合。按照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部署,根據資本市場監管工作實際,要通過修改《暫行辦法》,在加強監管部門誠信監管、約束的同時,進一步重視和發揮誠信信息共享、聯合懲戒機制的作用,打破誠信信息隔離給監管執法帶來的局限性,真正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工作格局。

H.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國家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境外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建立誠信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一)證券業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
(二)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交易者;
(三)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四)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存放、登記結算等業務的機構;
(五)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發行擔保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總代表、首席代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基金服務機構、期貨合約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合約標的物質量檢驗檢疫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七)為證券期貨業務提供存管、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存管、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
(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十)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人員;
(十一)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的人員;
(十二)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
(八)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由於被調查當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九)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調查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十)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等違約行為、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十一)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十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十三)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四)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五)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六)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採取清理整頓措施;
(十七)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十八)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
(十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

I. 證監局對於期貨公司無證員工和未簽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開發客戶的行為是何處罰

無證員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 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無證居間的處罰(湖南局):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協會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並向湖南證監局報告。
第四十條 期貨居間人違反本規則,根據情節輕重,協會將予以警告、協會內部通報批評、取消居間人資格,並向湖南證監局報告。

兄弟啊 公司出現了以上情況,降級是最基本的啦。 降級就會影響到開設營業部,以及業務限制啊。

J. 違反期貨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收取客戶咨詢費如何處理

給予警告,並沒收。咨詢費,指委託人就相關事項從咨詢人員或公司獲得意見或建議而支付的報酬。違反期貨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收取客戶咨詢費可以給予警告,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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