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期貨交易需要什麼的監督
A.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國務院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第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B. 現貨代理商違規.證監部門有沒有監管權力.
現貨原油大宗商品電子交易隸屬國家商務部監管同時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首都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長級),主席助理3名;會機關內設18個內設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1]
在中國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1]
期貨監管部下設綜合處、交易所監管處、期貨公司監管處、境外期貨監管處和市場分析五個處
C. 深圳經濟特區有色金屬期貨經紀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立有色金屬期貨經紀商的法律地位,規范其經營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有色金屬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有色金屬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有色金屬期貨經紀商(以下簡稱期貨經紀商)的經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三條期貨經紀商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從事代理國內有色金屬期貨交易(以下簡稱期貨交易)的經紀商和期貨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期貨經紀商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是深圳市貿易發展局。
期貨經紀商應當接受主管機關和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監察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第二章期貨經紀商和期貨經紀人第六條期貨經紀商是指依本規定及特區有關期貨交易的管理規定成立的,為期貨交易當事人代理期貨買賣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七條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八條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八百萬元人民幣;
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從業人員,其中應當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貨經紀人資格證書》;
五、申辦單位有良好的經營紀錄。第九條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制訂章程,訂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經紀商的名稱、住所和營業地址;
二、注冊資金;
三、經營形式和經營范圍;
四、責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
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八、其他應載事項。第十條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籌建方案(包含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注冊資金、經營方式、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業務人員人選及其資歷);
三、資信證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條經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期貨經紀商,應當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准文件及有關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
經批准設立的期貨經紀商,其營業期限為四年。營業期限屆滿需要延長時,期貨經紀商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依本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延長營業期限的申請,主管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長營業期限的批復。第十二條期貨經紀商應當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代理期貨買賣和自營期貨買賣的營業報告書。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查閱期貨經紀商的營業記錄和帳冊。第十三條有色金屬期貨經紀人(以下簡稱期貨經紀人)是指依本規定和深圳市有關期貨交易管理規定取得《期貨經紀人資格證書》,代表期貨經紀商為期貨買賣當事人辦理期貨交易的業務人員。第十四條申請期貨經紀人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與其所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金融和市場方面的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由一名期貨交易所會員推薦並作擔保。第十五條期貨經紀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不得泄露期貨交易當事人(以下簡稱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有關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戶提供獲利的保證;
三、不得約定與客戶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
四、不得利用客戶的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期貨交易;
五、不得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的客戶從事交易;
六、不得進行誇大宣傳或散布不實消息。第十六條期貨經紀商應當建立自律性質的同業協會,制定相應的行規和職業道德規范,推廣、普及期貨交易知識。第三章期貨交易當事人第十七條期貨交易當事人是指依照本規定參加期貨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期貨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財產;
二、已與期貨經紀商簽訂《期貨買賣委託協議書》,並辦理了開戶手續;
三、從事期貨交易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八條期貨交易當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規章。
D. 代理炒期貨需要證監會和銀監會資質認證嗎
1不需要 ,你是代客理財 。證監會和意見會是不準許的 ,認證幹嘛。
2可以開咨詢公司,需要相關機構認證和監管,賺取咨詢費 。
3要想受證監會和銀監會認證,那你必須找期貨公司發資管產品了,期貨公司的資管產品是認證的。
E. 青島市期貨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範本市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經紀人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為標准化期貨合約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相關職責,依法設立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製法人;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為期貨交易當事人提供代理期貨買賣業務的企業法人;期貨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期貨經紀資格,受聘期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當事人代理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青島市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證管委)是本市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統一領導、規劃、協調和管理。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管理機構按其職責負責期貨市場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青島市期貨行業協會是本市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社團組織,在本行業內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動,維護協會成員合法權益。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按規定經市證管委初審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機構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其他類似名稱。第七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辦公和服務條件及固定的交易場所;
(二)具有與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通訊、信息傳播設施;
(三)上市品種可確定統一質量,易於儲運,有遠期合約和眾多交易者,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論證;
(四)有相應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期貨交易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市證管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
(三)發起人名稱、地址、資信證明;
(四)場地、設施設備及資金情況證明;
(五)擬聘任管理人員的情況證明;
(六)上市品種論證書;
(七)交易所會員的加入申請書;
(八)其他文件。第九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原則;
(二)交易地點與時間;
(三)交易品種、質量、數量和計價標准;
(四)標准合約格式、具體內容;
(五)交易秩序內容及指令種類;
(六)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的規定;
(七)交易者和出市代表規則;
(八)交易監督員和交易主持人規則;
(九)結算與交割事項;
(十)違約處理;
(十一)交易中止的規定;
(十二)合約交易的暫停、恢復和取消規則;
(十三)期貨交易所的休市和關閉規則;
(十四)其他事項。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下列事項的變更或修改,須經市證管委審查同意,其中(一)、(二)、(三)項變更,須經市證管委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程序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一)改變工增減上市品種;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交易所名稱、地址、注冊資金;
(四)修改交易所章程、交易業務規則。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項而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
(二)不能維持交易所正常運作;
(三)會員(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四)批准機關決定撤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由。
期貨交易所終止,由市證管委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資產清算,並在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規和期貨交易所有關制度,期貨交易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接收為期貨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交易品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經營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四)其出市代表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無刑事處罰記錄;
(五)承認期貨交易所章程,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第十三條 因有嚴重違法經營活動而受過處罰或曾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單位,從受處罰或被除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會員資格。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接收會員應報市證管委備案。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必須建立和健全大戶申報制度、漲跌停板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強對會員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監事會和各種專業委員會,監督檢查期貨交易運行情況,防止不規范期貨交易;根據交易品種和市場情況決定每日價格動支幅度和投機合約最大交易量;完善結算保證體系,建立風險基金,保證交易順利進行。
F.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包括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G. 期貨交易有哪些基本制度
1、會員管理制度
一般來說,
期貨交易
所實行會員制。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成為交易所的會員才能進入交易廳直接進行交易,非會員必須通過作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才能進行期貨交易。實行嚴格的會員管理制度,直接關系著市場規模和市場質量。作為交易所的會員,享有交易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接受交易所的監督和管理。
2、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5——10%繳納少量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就是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收取分級進行。會員及客戶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經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在進入交割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收取的保證金比例逐步提高。保證金屬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規定為客戶向期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當每日結算後客戶保證金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水平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約定方式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不能按時追加的,則應當通過交易所將該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其剩餘頭寸。
3、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客戶。
4、漲跌停板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T+0的交易方式。同時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超出規定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的波動幅度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停板時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連續出現停板時,交易所可以臨時採取如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調整漲跌停板幅度等控制風險的措施。
5、持倉限額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所為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實行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期貨合約、不同的交易階段制定持倉限額制度,通常在一般月份一個會員對某種合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該合約持倉總量的15%。超出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的80%以上,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改變要求報告的持倉水平。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但進行套期保值的會員或客戶也應執行大戶報告制度。
6、實物交割制度
即是指交易所制定的、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期貨合約交割時,是以標准倉單的交付實現所有權轉移的。標准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標准倉單的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入庫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和注冊等環節。實物交割發生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根據距離遠近,交易所可以對不同地點的交割制定升、貼水,以平衡運費和商品的地區價差等影響價格的因素。標准倉單可以按交易所規定進行轉讓,標准倉單的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在交易所辦理過望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在規定交割期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准倉單或買方未支付貨款或支付不足的,視為違約。交易所對違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8、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
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准備金,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只能用於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H.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I. 股指期貨代理需要哪些條件
股指期貨代理需要的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配偶;
3、期貨公司在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6、法律規定不得從事證券業,期貨業的其他人員;
7、被公司處分離開公司的員工;
8、70歲{含}以上高齡人員;
9、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業監管機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的人員;
10、曾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原單位處罰離職的期貨從業人員。
J.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保證合約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