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糾紛有什麼
❶ 炒期貨的風險有哪些
1、杠桿使用風險:資金放大功能使得收益放大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的放大;
2、強平和爆倉: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要在每個交易日進行結算,當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並低於規定的比例時,期貨公司就會強行平倉;
3、交割風險:普通投資者做多大豆不是為了幾個月後買大豆,做空銅也不是為了幾個月後把銅賣出去。
期貨弊端有以下四點:
1、嚴重做空。股指期貨的推出,本指望它改變過去的單邊市場,即減少和避免單邊上漲。但是,由於做空機制沒有一定的限制,結果使得這種做空機制在某些情況(如利空)下會嚴重打壓股票現貨市場,尤其是做空滬深300標的物,可以產生羊群效應,使廣大股民隨著股指大幅下挫斬倉割肉,這樣讓境內外機構乘機抄底,漁翁得利。
2、嚴重違規。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市場的交易密切相關,這使得股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常常涉及到股票市場,其影響面較廣,手法也更為復雜。如果這種現象不及時制止,那麼會出現嚴重的不公平交易。因此,為了維護現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國外股指期貨市場採取了多項措施,對兩個市場之間的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防範。這些措施包括:一是加強市場監察及早發現可能扭曲市場價格的各種交易行為和交易狀況,並針對這些交易行為或交易狀況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市場各種功能的實現。二是加強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場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管理,另外還有規范結算制度等。我國的股指期貨卻未能做好這兩點,出現違規行為在所難免。
3、嚴重不公。主要指目前的交易制度。目前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一律實行「T+1」的交易方式。即,當日買進的,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而我國的股指期貨則實行「T+0」交易制度。其結果是,機構和股指期貨投資者就會利用這一制度漏洞,針對股票市場的標的物嚴重做空,而在股票市場的投資者眼睜睜地看著別人瘋狂打壓,無法出貨而出現嚴重虧損。我國股指期貨推出不到20天,大家已經領教了這種不公平。
4、嚴重投機。股指期貨交易包括投機和套期保值,其中後者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於存在前面三個問題,那麼目前我國股指期貨的投機行為非常嚴重,有些股指期貨投資者利用杠桿作用,一天內可以用少量的投入賺幾十萬元。目前還沒有發現誰在做套期保值。因為國內外的投資者利用各種利空消息大肆做空,獲得了大量好處,至少在中國還沒有出現失誤過。
❷ 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進行的調解程序有哪些特點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首創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的「四位一體」糾紛解決機制,其調解程序有以下特點:
(1)調解員均為有聲望的行業資深人士,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有能力提供專業、公正的糾紛解決服務;
(2)調解程序注重維護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和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提出解決方案,從而和諧地解決紛爭;
(3)與訴訟相比,調解程序環節較少且更為簡單方便,當事人無需付出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解決糾紛;
(4)調解活動原則上不公開進行,調解員均負有保密義務,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與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有機結合,賦予調解結果在境內外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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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期貨糾紛的管轄問題,求教
根據民事訴訟法,應當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除非:
1、被告失蹤;
2、被告與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有相關約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另外,樓主說的「委託」不是代客戶決策,而是受客戶委託,根據客戶指令,向期貨交易所下達交易指令,不存在違規的概念。
❹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雲南調解組織介紹
雲南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和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雲南調解工作站
在雲南證監局、雲南省高院以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精心指導和大力支持下,雲南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雲南調解工作站於2017年11月籌建成立。
雲南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雲南調解工作站的成立,為投資者提供了公證、便捷、高校的糾紛解決渠道,健全了雲南地區中小投資者行權維權的新途徑、新機制,進一步落實了投資者權利保護工作。調節范圍
調解業務受理范圍是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經營機構之間,或者經營機構與經營機構之間的糾紛,包括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題違法違規引起的民事糾紛、投資者與從事內幕交易、操作市場等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之間的民事糾紛等。人員專業性強
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專職2名,共聘有17名調解員,涵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上市公司、律師事務所等行業的專業人員。成本最低
按照調解中心和投服中心制定的《調解制度》和《調解規則》開展糾紛調解工作,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進行司法確認,而且不收取任何費用。聯系方式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79號鴻瑞花園1棟1單元403室
聯系電話:0871-6517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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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對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處理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時,應當認真審查侵權行為和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並應當按照過錯大小准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無過錯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的保證金和自己的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專款專用,挪用客戶的保證金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❻ 金融糾紛包括哪些
金融糾紛是指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貨幣融通而引起的糾紛。
一是金融糾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信貸市場、資金市場、證券市場、貴金屬市場和衍生工具市場等;
二是金融糾紛中簡單糾紛與復雜糾紛並存。例如,傳統的銀行借貸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具有案情簡單、事實清晰的特點;而在金融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糾紛中,涉及到的技術、事實和法律問題非常復雜;
三是金融糾紛中涉及到越來越多的商業秘密,有許多金融糾紛不便於公開化,金融機構的經營方法、成本、利潤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更不能輕易暴露,否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四是現代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使得金融出現了虛擬性、全球性特徵,這給金融帶來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的風險,金融糾紛不斷產生,而且糾紛的證據收集與確認、侵權行為認定、賠償額度等都面臨新問題。
❼ 期貨有什麼風險
你好,期貨交易的風險:
(1)市場風險。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的微小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遭受較大損失。價格波動劇烈的時候甚至會因為資金不足而被強行平倉,遭受重大損失。
(2)操作風險。由於交易系統出現技術故障或投資者出現操作失誤,都可能造成損失。
(3)強行平倉風險。期貨交易實行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分級進行的每日結算制度。在結算環節,由於公司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每天都要對交易者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所以當期貨價格波動較大、保證金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話,交易者可能面臨強行平倉風險。
(4)交割風險。期貨合約都有期限,當合約到期時,所有未平倉合約都必須進行實物交割。不準備進行交割的客戶應在合約到期之前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及時平倉,以免於承擔交割責任。
❽ 期貨市場風險的特徵有哪些
1.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這種客觀性一方面體現了市場風險的共性,就是說,在任何市場中,都存在由於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期貨市場風險的客觀性也來自期貨交易內在機制的特殊性。
2.風險因素的放大性
期貨市場的風險與現貨市場的風險相比具有放大性的特徵,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1)相比現貨價格,期貨價格波動較大、更為頻繁。
(2)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徵,投機性較強,增加風險產生的可能性。
(3)期貨交易是連續性的合約買賣活動,風險易於延伸,引發連鎖反應。
(4)期貨交易量大,風險集中,盈虧幅度大。
(5)期貨交易具有遠期性,未來不確定因素多,預測難度大。
3.風險與機會的共生性 期貨微操盤
期貨交易存在著獲取高額利潤的可能,即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
4.風險評估的相對性
實際收益是一種客觀存在,而預期收益的評估則根據不同的交易主體、不同的交易成本、不同的客觀條件而有所不同,因此,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風險具有一定的主觀意識,具有相對性。
5.風險損失的均等性
對於所有參與期貨交易的雙方來說,期貨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都是客觀存在的、均等的。
6.風險的可防範性
期貨市場風險的產生與發展存在著自身的運行規律,根據歷史資料、統計數據對期貨市場變化過程進行預先測定,對期貨市場風險進行防範,達到規避、分散、減弱風險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