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權轉讓跟過戶有什麼區別
A.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一)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二)行為性質不同。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組織以及公民不可以以侵佔、買賣以及其他的形式,進行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且給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B. 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是什麼
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3、交換。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
C. 工業土地買賣和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與土地轉讓的根本區別在於,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只有在公司財產分割時才能確認具體財產的權益。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公司僅有土地或設備),也不能理解為特定財產的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D. 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產權轉讓,三個概念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是轉讓的客體不同,來源不同,需要繳納營業稅不同,獲得的權利不同,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等。
一、轉讓的客體不同。
資產轉讓的客體為資產,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份。
二、來源不同。
資產來源於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於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於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資產轉讓所讓渡的是資產。就資產而言,與其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等。就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言,資產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資本,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財產,他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而股權只存在於公司中,非公司制企業不存在股權。
三、交易的主體不同。
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於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於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已經把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公司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關系。
四、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E. 股權轉讓和非交易過戶的區別
股權轉讓和非交易過戶的區別: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非交易過戶是不通過場內或場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權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過戶。
F. 股權轉讓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轉讓
一、 股權轉讓 是否包含 土地使用權轉讓 ? 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 土地使用權 也發生了轉移,所以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根本區別在於,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受《 公司法 》調整,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只有在公司 財產分割 時才能確認具體財產的權益。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公司僅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理解為特定財產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是實體資產的轉讓,也是特定資產的轉讓。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物權法 》等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種特定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讓,與股權轉讓有本質的不同。盡管股權轉讓中涵蓋了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在內的支配權的轉移,但不能說股權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轉讓主體、轉讓標的和轉讓條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轉讓的標的是實體資產,即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體是土地使用權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東。因此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移,即在原來合法使用基礎上的再次轉移;二是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存在於兩個民事主體——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即轉讓方、受讓方必須在同一時點同時存在。在這種方式下,轉讓雙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約定土地使用權買斷性轉移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後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 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在股權轉讓中,轉讓標的是虛擬資本,即股東登記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 股東權利 和股東責任,而不僅僅是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更不是其曾擁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公司某項現實財產。股權轉讓主體是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或出資人,而不是公司本身。股權轉讓主體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公司股東之間與股東和其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構成股權轉讓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公司股權發生了轉移,在股權轉移中股東構成發生變動;二是股權轉移行為發生在一個民事主體即公司法人內部。就土地使用權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土地使用權作為法人財產時已表現為貨幣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股東依法轉讓股權時,只是股東發生變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並未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財產性質也未發生改變,因此,不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范疇。例如,A與B共同出資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後股東A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了D,此時,C公司的股東變為B和D,但土地使用權人仍為C公司,並未發生變化,因此,不能認定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讓。 2、轉讓條件不同 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為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 房屋所有權 證書。因此,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而言,有三項限制條件:已支付全部 土地出讓金 ;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外部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就內部轉讓而言,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 有限責任公司 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太嚴格,通常可以自由轉讓,或由 公司章程 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但對外部轉讓來說,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登記部門不同 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的,雙方當事人應依法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發生轉讓的,無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如果認為股權發生轉讓就必須辦理變更土地登記,那麼,只要 上市公司 的股權因股票的買進賣出而發生變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要根據千變萬化的股市來實時進行土地登記,這顯然是不可行的。 但是,對於 合夥企業 來說,其轉讓股權時應辦理土地登記。這是因為,合夥企業中股東變化的主要形式是退夥與入伙,股東轉讓股份的情形並不多見。合夥的財產主要由 合夥人 出資形成的財產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構成。合夥人出資財產中,若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仍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因此,對此類出資,在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一般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4、發生稅費不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發生的稅費有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所得稅、 印花稅 、 契稅 等。股權轉讓時,從稅收上看,現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或 個人所得稅 等。從表面來看,似乎股權轉讓的稅負明顯低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規避土地增值稅等。但深入分析,由於股權轉讓不涉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 公司法人變更 ,土地使用權未發生轉移,而大多數公司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並不以擁有土地為目的,開發建設後一般要轉讓或分割轉讓房地產,此時,該公司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等,並且是以最終 土地轉讓 價格與原取得土地的價格差額計算土地增值,以此計征土地增值稅,該公司並不能真正規避土地增值稅,從國家角度看,也並未流失稅收收入。 5、適用法律不同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由不同的法律所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 法規 所調整。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而股權轉讓則適用《公司法》、《 證券法 》等一系列有關法規。 從上述區別和實踐來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股權轉讓分屬兩個不同的范疇。不能因為股權轉讓中的實體資產轉讓內涵而認定規避了有關稅費。任何稅費的徵收,都是對特定的交易而言,如 增值稅 是針對銷售貨物和相關勞務徵收,土地稅收是針對土地交易或保有徵收。而對虛擬資本的交易,無法劃分什麼是土地交易,什麼是設備交易,什麼是貨物交易。 土地市場化是土地資源配置的發展方向,從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的行為,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以公司股權轉讓的重組方式實現土地開發利用,對加快土地開發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之所在。但是如果在轉讓過程中發生了違法違規的土地用途變更等,則要受到有關法律的制裁,但這並不意味著對轉讓形式的否定。
G.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區別如下:1.土地使用權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出讓主體只能是國家。2、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出售、交換、贈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3、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的步驟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H. 股權轉讓和股權變更區別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股東發生了變更。股權轉讓是股權的持有人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導致了公司的股東發生了改變發生了改變,而股權變更的過程中,股東並沒有發生改變,只是公司內部將股權持有的份額進行了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I. 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的區別是:1.構成要件不同;2.由不同的法律所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J.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主要如下: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是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3、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屬於他物權設定;轉讓屬於他物權轉移。
4、交易市場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