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主體是什麼
1.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法律分析: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3)受讓方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 股權轉讓協議主體是什麼
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很多的公司,公司有很多的種類,我們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人都是在公司當中工作上班的,所以說我們大家對於公司方面的問題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公司有的時候會有 股權轉讓 的時候,是需要簽協議的。那麼 股權轉讓協議 主體是什麼呢? 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有兩個, 一是具有股東資格的公司股東,是轉讓人。 一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權受讓人。 一、 股權轉讓合同 的主體 投資者在投資"原始股"得不到預期利益的時候,往往都想求得一個明確的"說法",這就需要投資者首先弄明白合同的對方是誰。 合同法 是比較嚴格遵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所謂合同的相對性,主要表現為合同主體、內容和責任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 合同當事人 才能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權利,合同雙方也無權為第三方設定義務。 因此,雖然很多投資者在預期利益不能實現的時候,想到的都是要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在很多股權轉讓合同中,與投資者直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對方,往往是公司的原股東,正是因為合同的主體不是公司,因此要直接追究公司的責任上存在法律障礙。 公司如果直接發行股份,與投資者簽訂的應該是認購合同,而不是 轉讓合同 ,因為我國 公司法 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非常嚴格,基本上不會出現公司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不特定的投資者。 因此,投資者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即使合同條款中存在"回購條款"(即公司如果不能按照預計的時間上市,那麼將以某一價格回購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投資者首先要看的,還是合同對方是誰。 如果是公司股東,那麼合同中無權為公司設定回購義務,該條款的約定是無效的;如果是股東回購,那麼如何保證其有能力完成回購義務,則是個現實問題。 二、投資咨詢公司的角色 在倒賣"原始股"的過程中,投資咨詢公司往往持有公司股東的 授權委託書 ,也就是說他們是公司股東的 代理 人,其與公司股東是委託代理關系。根據 委託代理合同 的原理,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 民事責任 。因此在投資咨詢公司只是公司股東的代理人, 所從事的法律行為的後果由公司股東承擔。在代理人知道委託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即使是通過代理人實施的,本來是正常合法的,但是對於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過分誇大其辭甚至是欺詐的情況下, 這時就需要受欺詐方承擔 舉證責任 。 從投資咨詢公司的常見手法看,往往是召開各種形式的推介會以及電話營銷,在介紹的時候也是避重就輕,強調的是公司上市以後的可觀回報,而對公司如何上市、上市工作的進展情況避而不談或者以"正在啟動"等毫無意義的詞語搪塞,對於落實到書面的承諾更是少見。對於投資咨詢公司印刷的宣傳資料,在法律上應該是 要約 邀請,本來是沒有約束力的,但根據《關於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中確定的"要約邀請中的說明和承諾具體確定,並對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視為要約"原則類推,只要宣傳資料中的承諾具體確定,可以視為合同條款。 投資者如果想證明欺詐的故意,根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一般投資者所掌握的相關 證據 ,是存在相當困難的。 對於 股權轉讓協議主體 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規定說明的,一般情況都是有兩種情況的。一種情況是公司的股東,另一種情況是受轉人。對於股權轉讓協議方面我們國家的規定遠遠不止這一些,大家遇到的情況也很多,所以說我們是需要對於這一方面有了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