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資產為負數股權轉讓如何計稅
1. 稅務咨詢:股權轉讓,凈資產為負不需要納稅
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零不納稅,但是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合理稅費的上限為15%。
2. 股權轉讓應該怎麼交稅
股東轉讓股權,轉讓方是個人,按照20%交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方是公司,應當交納企業所得稅、契稅、印花稅等。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徵收
法律分析:個人轉讓股權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股權比例的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4. 股權轉讓稅費如何計算
股權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5.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就稅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權轉讓與其他財產轉讓一樣,其收益的性質屬於資本利得。資本利得的計稅基礎為轉讓財產所獲得的收入與被轉讓財產的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 套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權轉讓所得為企業「轉讓 股權投資 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或者「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 《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2、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 證據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大致閱讀,相信對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有哪些這兩個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認識了。總的來說,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稅,20%的比例稅率。
6. 未實繳企業,凈資產為負,股權轉讓如何實施
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幾種方式有:1、協商作價(較為主觀,於並購方國有企業而言,出於合規考慮,此方法不太合適);2、按標的公司注冊登記時的出資額來確定。此方法便簡單易行,也便於操作;3、凈資產法,根據賬面價值確定價格,該方法對國有企業而言較為穩妥。4、評估作價。也是經第三方機構合理作價,較為客觀。
2、3、4三種方法對國有企業審計而言應該都是可行的,故最終選擇其實由並購方與標的公司的股東最終協商博弈而確定。考慮到本案中並購方為國企,且標的公司未曾實繳注冊資本,且對外有長付,並購方又能為該企業帶來各種資源,故並購方有較大話語權,本著利益最大化原則可考慮第3種方法。但為了讓標的公司股東感覺相對公平,可以在此價格上兼顧出資額法和評估作價。也就是三個價格裡面的折中價格,最後相當於雙方在2,3,4方法上的協商作價。
法律風險:1、既然並購方是國企,對外投資的話是否走完國資委等系列審批流程,首先確保行政審批上沒有障礙;2、另外標的公司的各種債務問題在盡調中想必都已經清清楚楚了。
稅務方面:只要秉承相對公允價值轉讓,在稅務方面應該不存在什麼大的風險,考慮合理避稅就是了。
7. 股權轉讓稅計算方法是怎樣計算的
一、 股權轉讓 稅計算方法 (一)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以後過渡到 增值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征稅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企業重組過程涉及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作了明確,可以查一下。 (三)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的是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該稅種)。 (四) 印花稅 非 上市公司 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五)股東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計算 個人轉讓股權是現在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行為,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往往成為很多股東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股權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大,交易設計不好,會多繳納很多稅。股權屬於財產權一種,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稅率是20%。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計算這個轉讓的「所得額」。根據國稅函2007第2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股權轉讓的所得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1、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 債務 後,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2、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 債權債務 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 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 公司債務 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我國的公司股東可將自己手中的股權進行相應的轉讓,在轉讓的過程中我國的稅務部門對這類行為進行相應的稅收管理。對相關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都需要按照相應的方式進行計算,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轉讓行為。
8. 股權轉讓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 )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 債務 ;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 違約金 、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 繼承 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 證據 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 股權轉讓協議 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 股權轉讓合同 (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 身份證 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 股東變更 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 股權登記 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 上海 證券交易所、 深圳 證券交易所轉讓從 上市公司 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