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股權轉讓不合法
1. 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違法情形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違反情形有:1、欺詐脅迫手段訂立;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3、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公共利益;5、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因缺乏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一個民事法律行為要被認定為有效,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因股權性質為國有產權,轉讓不符合相應「應當」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三、因股權轉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時應在依據該規定進行轉讓,尤其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否則該《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情形有幾種
一、股東 股權轉讓協議 無效情形有幾種 1、違反 公司章程 規定 公司法 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 股權轉讓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條第二、二款的適用。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轉讓給股東張三」,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李四,那麼個轉讓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以原始價轉讓給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購買,不能轉讓給股東外的其他人」,如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其協議也有可能被認為無效。 這里我們要注意: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和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有這種規定則因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2、違反公司法規定 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股東內部轉讓一般沒有什麼爭議。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應爭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先購買權。如果兩個以上的股東都主張優先權時,各方可協商購買比例,如協商不成,各方按出資比例購買。 股東在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如果違反上述程序與規定,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轉讓無效。 3、違反特別規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是需主管部門審批的。批准機關一般為當地政府。如國有股轉讓沒有經過批准,也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無效。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詳細了解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將導致轉讓無效,從而帶來麻煩和損失。 二、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條款 1、知情條款。 這類條款的名稱並不固定,有時也可以用受讓方申明的方式出現。它主要是用來保護轉讓方的權益。這主要是指: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簽訂本協議時,受讓方已經對擬轉讓股權所屬的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重大合同、重大 訴訟 、對外 債權債務 、公司內部的管理規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經充分了解,並在此基礎上自願受讓有關股權。 2、優先權條款。 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權利,不能剝奪,不能迴避。如果股權是轉讓給公司外部的非股東第三人,那麼優先權條款就非常重要,關繫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問題。該條是指轉讓方有義務通過適當的程序向其他股東發送了股權轉讓的通知,將擬轉讓的股權數量、轉讓價格等條件、擬受讓的非股東第三人的情況、要求其它股東在30天內(或章程規定的時間)答復是否同意轉讓的意思、如同意轉讓,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且放棄優先購買權等這樣一些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東。當其他股東並未行使相關的優先購買權時,股權才可向第三人轉讓。 3、轉讓標的條款。 轉讓的標的應當明確是目標公司的股權。由於實踐中公司資產轉讓/項目轉讓和公司股權轉讓可能產生混淆和爭議,因此應當對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權轉讓,則公司全部資產也必然發生跟隨股權轉讓的情況。 4、價格的確定方式。 價格的確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雖然在幾乎所有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都必然會有轉讓價格條款,但實踐中股權的真實轉讓價格有可能與協議中所寫的價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當雙方後來因種種原因發生爭議時,往往需要法院根據 證據 情況來判斷哪個價格是真實的價格,這就為雙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確定因素。 5、股權的內部登記。 內部登記的重要性在於它是確認投資者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當受讓人出資受讓股權後,如果其姓名或名稱尚未記載於工商登記中,並不影響其股東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內部登記資料中進行了登記即可。內部登記主要是指:公司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出資證明等。 6、風險轉移與追償。 我們建議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約定投資風險的轉移條款。即公司經營的利益分配和投資虧損的承擔,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訴、查封財產、追究股東責任等情況下,以什麼時間節點為轉讓人和受讓人權利義務轉移的標准。比如: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為准、以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款和其他轉讓義務時為准、以辦理了公司內部股權變動登記為准、以工商登記為准等。這種約定只具有對內效力,可用於一旦發生投資風險,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償損失的問題。 7、 違約責任 。 沒有違約責任的合同在法律約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們建議,對於一項完備的股權轉讓協議來說, 違約責任條款 可以分成這樣幾個部分進行約定:(1)陳述守約義務。(2)違約賠償。如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所設定的義務,或所作陳述與保證有任何不實,導致另一方收到損害的,違約方應對守約方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重大違約。特別指出協議中幾處關鍵的條款,如違反這些條款,視為重大違約。發生重大違約的,違約方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特定數額的 違約金 ,此外還可考慮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 解除合同 等。 股東若是需要將自己手上的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出去,那麼需要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相應的協議。若此時公司章程裡面明確規定了,其他規定有優先購買權的話,那麼在其他股東都不購買股權的時候,才能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
4.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1、當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3、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轉讓協議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 股權轉讓協議在什麼情況下不成立
【法律分析】:股東股權轉讓協議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2、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3、違反特別規定。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收回投資、解除股東身份的一種方式,在日常公司經營活動領域,股權轉讓,也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股權轉讓協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也是一種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6)什麼情形股權轉讓不合法擴展閱讀
【案情】
段某系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甲公司28.503%的股份。2011年8月,段某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讓該筆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權。後雙方因轉讓款的支付產生爭議,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段某履行退股義務並協助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並非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而在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能否依據該協議要求段某退出公司的股權。筆者認為,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是公司回購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即股東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轉讓股份。本案中,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交易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而屬於公司股份回購。
甲公司回購股份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甲公司起訴要求受讓段某持有的股份,系行使公司股份回購權,而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回購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模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行使該權利:一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從本案來看,段某與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
甲公司與段某簽訂協議回購股份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第一條就載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應當堅持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這條規定對法院審理案件具有參照意義。具體到本案,若公司可以通過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回購本公司股份,就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可能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人民網—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回購股份的效力認定
7.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情形包括:
1、協議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股權轉讓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股權轉讓協議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8. 什麼情況下股權轉讓無效
以下情況股權轉讓無效:
1、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無效情形;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沒有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的;
3、國有股權轉讓沒有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的或者審批不予通過的。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根據相關規定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