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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大股東後如何保障現有股權

發布時間: 2022-12-17 22:51:30

A. 大股東獨攬大權,小股東如何保障權益可以申請解散公司嗎

一、如何保障權益
1、該股東不認購、理論上可能,並用同樣的方法由董事會聘任新的經理、由於該股東佔了公司的股份的52%。
2、其條件是「公司僵局」、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無法通過任何決策、人事,重要事項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二、是否可以申請解散公司:
根據新的公司法是否可以申請公司解散,符合條件者:股權轉讓、現行公司法為保護小股東利益,大小股東之間的勢均力敵,可以解散公司,因此,規定了可以申請公司解散的幾種情況?除非特別約定,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財務權奪回來、根據新公司法第183條:
1,除非該股東同意現董事長兼總經理將經營,可以通過召開董事會由董事們投票選舉新的人選擔任董事長,在公司經營管理方面與其他股東產生很大矛盾。
2。購買其相應股份即可,因為相關方法如果沒有其同意都是不大可能操作成功的,在經營管理的決策方面無法取得一致意見。

B. 新增股東之後,股份比例如何分配

按約定好出資的金額和比例就可以分配合法的股份。
新增股東之後,大多數股權比例分配沒有明確的標准,要看新入股的人出資多少,然後只要股東約定,重新協議分配即可。
公司增加投資人以及注冊資金,分配股份的方法要具體內部股東大會的協商結果而定。具體可以對現有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估值後做比例分配,如現有公司所有資產總值為20W,那麼按照原來的股本比例,A佔16W,B佔4W,C所入股資金為10W,那麼其三人所佔比例為53.3:13.3:33.4。也可以選擇自行協商,並簽訂協議書,可參考年盈利、分工等眾多因素考量。
增加投資者和注冊資金有兩種途徑:一是不增加總股本數,收購原股東手中股本,其價格由雙方商定。二是追加股本,可同時追加註冊資本。其股本可以是技術入股股,也可以是資金入股,具體資金入股的占股比例分配。
股份分配也可以根據盈餘分配權和公司用完財產分配權來進行分配。公司全部財產分配權沒法在公司重新加入時行使,對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後的用完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東就是屬於公司入股的合夥人,一般只要出資了金額,那麼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股份,而對於新股東的增加那麼所存在的股份就需要看股東們是如何協商的,所存在的出資金額越多,那麼所得到的股份就多,從而所得到的利潤也會更多。

C. 股票如何保護股東權益

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論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存在及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了投資者的絕大部分,是市場流通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我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應偏向中小投資者。但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監督不到位,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不誠信運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資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觀念不足,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從眾心理等不足之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需要從外部環境及投資者自身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強市場監督與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積極提高自身法律和風險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切實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一、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流動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法發揮其籌集資金這一基本職能,其他如資源配置等職能就更無從談起。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建立至今還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賬戶總數已達9055.48萬戶,其中機構為35.96萬戶,個人為9021.52萬戶。個人投資者交易和持股市場份額均超過80%。可見,雖然中小投資者在持股總數中所佔比例不大(相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東),但是卻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體,是市場流動資金供給的主要群體。因此,我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應更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基礎。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籌集資金,大股東多為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作為企業上市前的資產存量,其數額是有限的。那麼,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擴大和發展企業,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外部的眾多中小投資者。因此,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為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才能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是證券市場能正常發揮各項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一國經濟中具有籌集資金、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及資本定價等功能,而我國現存的大量國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證券市場的這些功能就集中的體現在了社會公眾股上。因此,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選擇直接的影響到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維持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再生產與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現狀分析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但是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卻時常發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二類:虛假包裝、虛構利潤;
第三類:股價操縱;
第四類:重大遺漏或隱瞞;
第五類:內幕交易。
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1、披露虛假信息;2、虛構利潤;3、股價操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還有很多,這都是我國市場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侵犯問題外部原因分析及保護措施
中介機構的對投資者利益侵害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各種機構,是證券市場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中介。中介機構是否能成新規范的運作,對市場秩序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眾多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與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重大關系。
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幾個方面:
1、為企業虛假「包裝」或財務造假,騙取上市資格。一些中介機構為了保證和擴大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於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謀取利益。
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已達到為某些機構和個人謀利的目的。
4、證券公司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股票。證券公司資金雄厚,消息靈通,加上操作上的優勢,使其有能力操縱市場,為自身牟利。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虛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2、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資產或利潤轉移和利潤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規范,分紅派息低。5、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誤導中小投資者。6、侵佔、挪用中小股東的資金。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各國都把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很短,對市場的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經驗還比較少,所以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也較成熟市場多。要完善市場的監管制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實踐經驗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2、 設置投資人保護基金。3、 明確規定了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3.我國的相應措施建議 (1)完善法律體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完善法律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客戶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這些侵害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界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明細內容都應制定相應條款,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虛假陳述等常見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發生。
第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打擊懲處違法主體的同時,對受侵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救濟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為中小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弱,在利益受損後如得不到賠償便會元氣大傷,就無法再度失利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重新入市,這就會影響市場的發展。因此,及時的賠償救助,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投資者充實信心,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投資者保護條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已經提上議程,這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
加強證券市場監督,是遏制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加強證券市場監督,首先,要監管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監管部門是否規范對市場有很大影響,只有監管者首先遵守好規章制度,才有可能監督好市場,否則就會使違法分子有恃無恐,越加囂張。
第二,加強證券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證券市場是一個專業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市場,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了解市場,就無法涉足市場的各個方面,不能對市場實現全面的監督,使違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三,加強市場監督,要做好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本身就是證券市場的第一線監督者,如果其自身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庇維護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那就更不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所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關系重大。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就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證券公司各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實行證券公司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保證客戶保證金不會被佔用;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第三方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定監督。
第四,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盡量使中小投資者能獲得對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相對比較及時、全面、靈活,有利於政府監管部門掌握證券市場的動向,採取及時的行動。
(3)完善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分置問題,是減少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根本辦法。首先,應加快降低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權集中度,分散股權,使上市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讓中小股東能方便快捷的參與股東大會,充分實現其表決權。再次,要理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內部各部門能相互監督,確保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方面,使管理層人員的經營能力和勞動付出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各種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經理人員個人權威與公司整體利益的關系,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績實行高度透明原則,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協調好經理層與股東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4)考慮設立專門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現行訴訟上的困難,其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保護和救濟。因此,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非常必要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對違法行為主體進行調查和查處;第二,代理投資者維權;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議和部門協調建議;第四,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五,跟蹤證券市場,編發信息通報資料。
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使投資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時的補償,國家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經驗還少,所以在一些方面還應作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寬基金來源。可以考慮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金納入基金;或者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徵收一定費用。第二,防止基金運行中的道德風險。應向投資者明確賠償條件和賠償限額,端正投資者引誘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資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和懲戒違規方,防止券商以為「出了問題有基金買單」而肆無忌憚地進行違規操作。第三,加強基金的立法建設,不斷補充實踐經驗,使法律系統更全面可行。第四,適當拓寬賠償范圍,不能僅限於在券商破產時才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應將賠償范圍延伸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方面,全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管,防止濫用基金的行為。
證券交易機構要做到:(一)普及證券基礎知識。(二)宣傳金融證券方面的政策法規。(三)揭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四)介紹各種證券投資產品和各項證券業務,教育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策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五)公示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資者的咨詢,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投資者教育已成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部分,作為個體利益主體的中小投資者更應該加強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
1.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投資者應了解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了解可能會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自我保護方法。應樹立起法律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如上述幾種途徑無效,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願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託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後,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願採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解決糾紛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糾紛解決時,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十分重要。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證券公司等交易相關方之間的可作為證據的憑據,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回報單等等。這些證據是法院審案、仲裁機關作仲裁必不可少的憑據,也是投資者主張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證券糾紛一般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投資者一般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在糾紛產生時,投資者可以視情況向律師進行咨詢,藉助其專業知識處理糾紛。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糾紛產生後一段時間內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這稱為訴訟時效制度。所以投資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正確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股市是有風險的,而且是高風險的市場。風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由市場上各參與者之間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引起。人們得到的信息越少,對市場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對其准確預測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風險也越高。「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是每家證券公司的宣傳手冊和行情系統上都會出現的標語。中小投資者在入市之前就應該有「收益自得、風險自擔」的意識,具備承受風險的心理,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
證券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是通常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證券保值,但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國家政策動向的關注提早迴避部分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包括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於這類風險,投資者需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做到有根有據,理性投資。
(3)交易過程風險 :即投資者由於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責而遭致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保證金被挪用等風險。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時保持謹慎。首先,在開立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時就要認真閱讀證券公司提供的標准協議,對於規定不清楚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時提出,不必急於開戶而忽視相關文件的審閱。這些文件一經簽署都將產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帳戶卡和密碼,避免遺失或泄密情況發生。不要輕易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買賣。第三,定期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避免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
首先,要熟悉證券的一些基礎知識,如什麼是集合競價、漲跌停板、除權除息等常見的術語;了解賬戶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種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費用的收取:包括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等;了解各類證券投資產品及其市場風險和收益特點,如權證的種類、風險、價格的合理區間即交易期限等。對於經常接觸到的名詞術語,投資者更要熟悉其具體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學習證券知識,途徑多種多樣,可以購買各種書籍,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網站獲得詳細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閱讀有關書籍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性的思維,要合理的分析運用書中的相關理論,而不能「盡信書」。書中的經驗都是前人對過去的總結,適用於過去的環境,對於現在的環境是否適用,需要投資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對於一些「絕招」、「王牌」、「寶典」之類看似戰無不勝、功無不克的書籍,更應正確對待,避免受到誤導。
其次,要具備一定的投資技巧。第一,選擇中長線投資策略。短線買賣波動較大,操作難度高,對於非專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不是理想的選擇。第二,要有正確的交易原則。不要買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買進股票,更不要在高位買進股票作長期投資。第三,選擇一兩種使用有效的技術分析方法。學會一些技術指標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動平均線等較為簡單易懂的指標。第四,學會及時止損出局,減少投資虧損。
目前,投資者教育已經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也在大力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中小投資者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結語: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是市場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頻繁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行動起來,明確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建立起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只有從各個方面入手,全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使市場能穩定健康的發展。(專題論文,篇幅較長,縮小字體提交)

D. 股權管理中,參股或控股後如何保證投資方(或母公司)的利益Z

最近公司在一項投資活動中,由於股權管理的問題造成公司數千萬的損失,因此肯請各位大蝦對股權管理發表高見! 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絕對控股(指持有51%以上股份)。 2、相對控股。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但另兩家或數家股東為關聯系關系,其股份之和大於本公司股份;另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其他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 3、不控股。 這種股權關系,無論是在兼並、收購還是在純投資的都可能存在,因此派生出如何保證本公司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的利益問題。如何在新公司的章程里對上述三種情況下制定出相應條款以保證投資方的利益?如果高層管理人員為其他投資方的關聯人員,或者是毫無關聯的外部人員,該如何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約束,但又不至於束縛其能力,壓抑其主動性?最後,財務方面的監控也是一個問題? 簡單回答一下: 1、絕對控股情況。 此種情況下對於大股東來說,只要能實現財務控制即可。方法是派駐財務人員並進行定期審計,以便隨時掌握控股公司財務狀況。另外還可以進行戰略層面的戰略控制,如設計戰略規劃、計劃並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經營考核。 2、相對控股中的情況,主要是通過董事長(總經理)對於全面財務管理的控制來實現。同時要實現控股股東對於該公司的財務監督、審計。對於此種情況,還要看董事會中大股東的決策權重,這對於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重要。 3、不控股時,作為股東方應該通過監事會、獨立審計師等方式,實現對於財務的監督,確保自身的利益。作為股東還可以調閱財務資料進行審查。這是很重要的權利。 絕對控股狀態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戰略控制,只能由畝公司派出的董事及高管人員來實現,這里不能夠在公司章程里有這方面的控制性等的內容,否則容易出現法律風險。 相對控股和參股情況,要積極爭取股東的各項基本權利,並且在章程里實現這些權利。比如監事會、比如公司法規定的少數股東權益等內容。

E. 公司成立後,引進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比較好,為什麼

避免:33.3%的平均分配。
40%、40%、20%(小股東要挾)
49%、47%、4%(小股東綁架)
合理:70%、20%、10%
60%、30%、10%
另外:1.公司股權分配一定要決策人清晰。
2.上述股權比例不是一定的,而是根據入股方式,投入多少進行合理計算。
3.前期一定要確認好後續股東進入、股權激勵等時的股權分配方式。
4.最好咨詢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股權布局。

F. 項目發起人在引入大股東後如何繼續擁有決策權

合作創業的談判有兩大要害:一是項目本身是否可行(其建設的價值度如何);二是合作者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因為創業者沒有資金,只有方案,而方案值多少錢是很難度量的。創業者不淪為打工仔,其實兩者都有關。你的創意好,成功的可能大,人家是不會跑的,兩人合作就有基礎。
控股永遠是個關鍵問題,沒有良策,只有原則——你可以把控股作為合作的必備條件。

G. 一方追加投資,另一方股份如何保持不變

一般情況下投的錢多,股份就多。但是也有其他可能,你一分錢沒投,股份也有可能多。投錢多少和股份佔比其實沒有直接關系。因為現在注冊公司是認繳制,不是實繳制。因此出錢多少跟占股比例沒有直接關系。
拓展資料:
融資是企業融資,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的資金做大公司,投資人則拿到公司的一部分股權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即「增資入股」)。 而創始人轉讓出自己手裡的公司股權,其實質是股東的套現,股權轉讓的收益歸屬於股東個體而非公司,除非,該股東又將轉讓收益作為新的注冊資金再次投入公司,這樣的投入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與融資效果類似。 融資時,企業注冊資本增加,且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不變;股權轉讓時,企業注冊資本不變,且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調整。
股權融資中融資方有以下風險:
1、控制權稀釋風險。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
2、機會風險。由於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可能帶來的機會。建議融資方應在了解股權融資風險及應對策略後再進行股權融資。
股份代表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未全額支付的股權。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股東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公司中,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也指在其他合資工商企業中的投資者。由於追加一般是在有利潤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的,考慮到初始階段的投資風險大於一段時間內的經營風險,追加後的金額通常不能根據初始資本性質進行計算。也就是說,最終,我們必須付出一部分價格來獲得初始投資的更大份額。這部分超額投資計入資本公積。

H. 如何確保國有股東利益

國資參股企業中如何保障國有股東權益
作者:郭立威
股權平等原則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數服從多數,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二、大股東不得濫用權力侵犯中小股東權益。
資本多數決原則是公司股東利益表決機制的合理設計,保證了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資本多數決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實際上體現了控股股東的意思,多數股東可超過其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數,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資本,導致支配權的擴大化,必定導致對少數股東的不公平。為糾正公司大股東天然的逐利和越權本能,現代公司法更傾向於在法律機制上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即產生了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小股東權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為科學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奠定基礎。
隨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資本逐漸退出競爭性行業,大量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進行改制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原有的國有股一支獨大被民營資本所取代,民營資本逐漸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在公司中具有絕對控制權。民營大股東為追求私利,往往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而以國有資產出資的國有參股股東則首當其沖,由此往往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損害。因此,如何保障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一、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行為的具體體現
實踐中大股東侵害國有中小股東權益主要表現在:1、不公平關聯交易。大股東通過不公平關聯交易實現資源或利潤的大轉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資源或利潤,致使國有參股股東難以獲得正常的投資利益所得,甚至無法收回投資,導致國有權益受損;2、大量佔用公司資金。大股東往往以各種協議或財務手段大量佔用或挪用公司資金,掏空公司。使國有股東利益間接受損;3、利用公司作擔保。大股東通過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自身利益服務,一旦出現風險,公司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實現了經營風險向公司的轉移。而國有股東限於股權比例或信息不對稱對此往往束手無策。4、操縱利潤分配。大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對分紅方案做出有利於自身的決議,剝奪了國有股東的分紅權。5、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小股東因無力認購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6、憑藉手中表決權的優勢操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監事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會、監事會,排擠否決由國有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
二、保護國有股東權益的具體措施
通過實體法或程序法,不斷加強對小股東的特殊保護,這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趨勢。綜觀現代公司法,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多種多樣,既有實體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規范股東大會制度
1、賦予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時候,中小股東希望召集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制止大股東的侵害行為。因此,應完善「少數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制度」。不但允許少數股東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且在章程中應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當董事會怠於召集時,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這樣,少數股東就可以反擊大股東及董事會對股東會召集權的操縱,依法利用臨時股東會提出自己的主張。
2、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向股東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股東提案權能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其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糾正。現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會決定審議事項,而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大股東操縱選舉產生的。有鑒於此,應完善股東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提案依據《公司法》僅作形式審查,不得作實質審查,而應將該提案交股東會審議表決。
3、明確出席股東會的法定人數
為預防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充分反映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願望,我國應當就股東大會的不同目的事項規定相應的決議生效表決數額。例如對於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三分之二,對於其他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如果沒有到達上述生效數額,股東大會不能舉行。
(二) 制約大股東表決權
公司的重大選舉、經營決策以及利潤分配等涉及公司資產或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主要是通過股東行使表決權決定的。行使表決權成為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對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權力進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實行累積投票法
累積投票權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當選的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董事和監事。中小股東往往可以通過把這擴張後的總票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候選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東的代表當選的可能性。
2、表決權的迴避
利害關系股東應當迴避表決。當股東大會表決的議題與某一或某些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時,該等股東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決權參與表決,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迴避制"。表決權迴避制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股東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對少數股東表決權的強化或擴大,在客觀上保護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3、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對於股東會通過的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並或出售公司資產、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的決議,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對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價值作出評估並予以回購。
(三) 健全內控機制
1、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規定當小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保障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即在章程中授予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有利於股東參與監督權利的行使。知情權具體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股東質詢權可使股東在表決前能充分獲得有關股東大會某一決議事項的真實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這對於大股東侵權行為的產生能起到預防作用。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強制性要求公司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各種委員會。設立各種委員會,有利於發揮獨立董事的集中優勢,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4、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職權。如當大股東所代表的股東會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以至釀成訴訟時,就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即經過章程規定,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公司監事會,從外部來加強對公司的監督。
(四) 完善司法救濟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公司大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時,中小股東可以避開資本多數原則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小股東請求法院否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的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與侵害行為的訴訟。這一制度使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所通過的關聯交易確屬不公平時,具有獲得司法保障的救濟途徑。
3、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發生經營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發生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則上他應當持有公司股份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I. 請問公司吸收新股東增資怎樣分配股權

這需要股東之間協商,看看新股東想要佔公司的多少股份,原股東是否同意,新股東佔得太少肯定不幹,佔得太多原股東肯定不幹,但具體佔多少就得看雙方博弈了。如果新股東特別看好公司,可能100萬只佔3成或則4成股份也願意。看雙方博弈。一般新股東入股,都評估一下原公司的資產多少,負債多少,摸出公司家底,然後根據新股東投入的資本確定佔得股比。

J. 公司變更股權,新加入者應該如何保障權益

先給答案,再說法理。
一定要去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因為公司股權變更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對內效力:你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支付價款後取得股東身邊以公司的股東名冊為依據,股東名冊作為你的股東身份證明,具有對內效力,即公司內部必須承認你的股東身份。

對外效力:工商局的股權登記是對外證明你股東身份的有力證據,可以對抗第三人,有行政機關的公示公信力作為保障,假設有一天你想將股權在此轉讓出去,新的股權買受人不看到工商局的股權登記如何相信你的股權身份?再者,如果你未在工商局登記股權,其他股東就可以用工商局舊的登記信息讓善意買受人相信,向他轉讓全部股權,到時候你的股權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所以,為了避免風險,建議你去工商局進行股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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