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按什麼定價
1. 小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協議怎麼寫合適,回購價格怎麼計算
一般小股東不能單方面要求回購,除非公司有特別情況要求回購的,例如收購時,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回購小股東股權,這時候價格是按市值的。其他情況回購價格可以協議進行。
2. 小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有什麼情形,怎麼計算回購價格
可以協商價格,或者聘請有關部門評估。
3. 股票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1、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2、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4. 股權回購的價格如何計算
關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正常狀況下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進行自由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異議股東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參照股權轉讓或者合並方案或協議中確定的轉讓或合並對價來確定相應的回購價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
5. 激勵的股權如何收回回購的價格為多少
第一,回購期權的分類和收回。
1.已行權的員工持有公司的股權,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應在合同中提前約定已行權的員工離職後,公司可按照固定的價格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公司上市後,不再回購。
2.已經成熟未行權的期權,若員工離職時,有權決定是否行權,公司再針對情況進行回購。員工選擇行權的,公司應該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
3.未達到行權標準的期權,公司應全部回購,放入公司股權激勵的期權池內。
第二,對於合夥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在實際操作中,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夥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議中另行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以股東協議為准。
第三,股權回購價格。
1.已成熟未行權或已行權的,定價一般按照公司的及凈資產計算收購價格。
2.未成熟期權定價:沒成熟的期權不存在回收問題,因為這部分期權仍歸公司所有,員工沒有達到行權條件,因此公司可以直接放回期權池。
第四,合夥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如何確定退出價格?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按照合夥人買股權的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按照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是不同的。
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要以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為基礎,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6.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是以當時買入股票的價格回購嗎那以什麼價格回購
回購,以公告為准。以格力電器最新回購方案為例子。
4月12日晚間,格力電器宣布擬以30億元到60億元回購最多不超過8571.43萬股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70元/股;回購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具體回購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准。
寫的很清楚,用30億到60億回購,價格不超過70一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滿足這三個條件,怎麼回購都可以。
7. 股票約定式回購的價位是約定好的價格還是股票現價
股票約定式回購類似債券的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均是要按照實現定好的價格成交,如果是屆時以市價成交,那這次交易就沒有任何意義了,等於這段交易時間中沒有產生時間價值,這不符合金融市場的規矩。
8. 股東股份回購如何評估股權價格
《 公司法 》確立了兩種 股權轉讓 價格,一是協商價格,二是司法評估價格。對於司法評估價格,可由異議股東請求法院指定一家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目標公司在 股東退股 之時的凈資產,根據凈資產與異議股東的持股比例,即可計算出異議股東股權的轉讓價格。
9. 上市前回購職工內部股的合理價格怎樣定
視情況而定。
如果職工觸犯法律,就可以按照原價回購;如果是老員工,則根據在職年限而定。
正常情況下(員工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常見的每股回購價格的設定有三種方案:1.按照每股行權價格的一定倍數(常見為行權價1-3倍);2.基於公司回購前最新一輪融資的估值的一定折扣計算每股股權價值;3.基於公司回購前一年底的凈資產評估計算每股股權價。
10. 回購股權合理價格問題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