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查封期限到期後怎麼處理
1. 查封股東的股權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即對該部分股權進行凍結,禁止股權的轉讓或交易等行為。一旦被執行人或債務人無法執行生效裁決或判決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該查封的股權,使債權方或申請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 公司查封股權的處理
股權被查封後果:
1、對債務人:股權被查封後,被查封股權的債務人就不能擅自轉讓股權了。
2、對債權人:查封股權所屬企業分紅的,有權享有取得分紅利益的權利,具備股權拍賣案件的,法院將依法拍賣該股權,將拍賣所得價款充抵債權人的債權,有剩餘的,應返還給債務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 股權凍結期限2年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對股權的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因此,如果在股權凍結期限到期後,申請執行人或者保全申請人未申請法院進行續凍,且針對被凍結的股權沒有其他案件進行輪候凍結,那麼該股權上所採取的凍結措施將會失去法律效力,股權所有人可以處置該等股權而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 查封股權後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據此,人民法院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後,應向公司其他股東徵求意見,請其他股東在指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同時也應告知其他股東的享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依法應予以保護。
5. 查封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股權又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權對股權查封的,具體來說,如何查封股權呢?
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
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人民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上述股權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決了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債權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