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解除要交什麼稅
① 代持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只要是股權轉讓,涉及到征稅的就需要交,稅務部門不會管你是不是代持,代持只是你們私下的行為
② 一般代持公司股份應收取什麼費用
一般代持公司股份應收取所得稅和印花稅兩種費用。代持公司股份會轉讓股權,涉及所得稅、印花稅。印花稅:股權轉讓、出讓方及收購方都需繳納。所得稅:股東為公司性質的交企業所得稅,股東為自然人交個人所得稅。所以一般代持公司股份應收取所得稅和印花稅兩種費用。
③ 股權代持協議需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只對列明的合同貼花。股權代持協議不在范圍之內。不用繳納印花稅。
謝謝,望採納!
④ 代持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大部分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⑤ 待持的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
2. 稅率20%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1.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2.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 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
2. 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一)對於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核定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 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價款的
2. 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一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3. 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4. 轉讓價格低於個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5. 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且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占資產比重超過30%的
6. 轉讓收入中包含難以計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7. 納稅人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通知仍拒不申報的
(二)根據個人股權轉讓的不同情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選用以下方法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 近期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價格(價格明顯偏低的除外)
2. 資產評估凈值份額
3. 轉讓股權的賬面凈資產份額
4. 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5.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為合理的其他方法
⑥ 要回代持的股權是否交稅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