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權糾紛概念
Ⅰ 股權糾紛是什麼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促進公司經營的行為。各類股權糾紛案件經常發生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包括股東權利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並逐漸成為公司票據的主要類型之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會引發股權糾紛。
Ⅱ 什麼叫股權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各類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並購和動機不良並購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股權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Ⅳ 什麼叫股權糾紛股權分紅糾紛有哪幾種形式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Ⅳ 股權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公司股權糾紛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東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2.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Ⅶ 股權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股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各類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並購和動機不良並購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