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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股權怎麼轉讓

發布時間: 2022-12-23 11:05:19

A. 掛名股東如何轉讓股權

掛名股東不可以轉讓股權。因為掛名股東並未實際出資,不享有股東權利,實際享有股權權利的是實際出資的人。
如果掛名股東責任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可以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如果實際出資者的動機是規避法律,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不予認定其公司股東資格,並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B. 股東怎麼轉讓股權

一、如果是本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那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具體程序大致為:股東之間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如果是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將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此時,可以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如果其他股東在此期限內作出答復,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1、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此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如果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實行優先購買權的條件不均等而對出讓人不利,出讓人可以向第三人轉讓股權;2、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此時,可以向第三人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C. 掛名股東如何安全退出

掛名股東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全退出:1、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2、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份;3、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D. 掛名股東退出竅門

一、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 「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 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 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 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 《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 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 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 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 保護。

二、掛名股東如何安全退出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想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後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E. 公司掛名股東退出辦法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想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掛名股東可以通過一下辦法退出:
(一)轉股方式退出。轉股的方式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二)減資方式退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使股東退出實際是公司回購了股東出資。但減資不同於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資,只要滿足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做出減資決定,無需附加其他任何額外條件。
(三)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訴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現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現如營業期屆滿,公司解散,股東也就退出了,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於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F. 掛名股東退出竅門

有限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經常會在轉讓價款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達成目的。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G. 不想在有限公司擔任掛名股東了,想轉給實際股權人,需要交稅嗎,實際股權人不

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下述原則進行: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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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掛名股東怎麼退出公司

法律分析:掛靠股東,也叫顯名股東。顯名股東可以通過將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也就是隱名股東的形式進行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強制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I. 掛名股東退出竅門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想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後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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