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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股權比例工商如何

發布時間: 2022-12-26 04:33:57

1. 我跟我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公司,工商局上面顯示的出資比例是否就是公司股權的佔比以及年底分紅的佔比

工商局工商登記顯示的出資比例就是公司股權的佔比,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也是股東分紅的佔比。
但是,股東也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關於股東如何分紅,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也可以通過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2. 工商注冊:開公司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巧妙約定同股不同權

有創始人問,我們注冊公司時使用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模板,只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同股不同權是否可行?
股東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但《公司法》規定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只提到了公司章程,沒有說股東協議,還是建議將該約定直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以規定,以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這個道理捋清了,公司章程中如何約定呢?這才是關鍵。
為解決資金股、資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資不同而引起的股權不平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同股但表決權和分紅權不同。
不少小股東對表決權認識不足,明知不可能獲得超過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紅權。創始人想獲得的表決權超過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讓渡自己的分紅權,要不,人家憑啥要表決權低於自己的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法律更尊重股東的商業自治。
股東們可以出資數額為重要參考依據的前提下,再結合公司發展所需資源及資源提供者實際貢獻資源的差異,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比例。當然,股東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投票時,採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
甚至說,可以約定某股東沒有表決權或極低的表決權,但保證其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紅,之後其他股東再予分紅,這未嘗不可。
方法應該有很多,公司股東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量身定製出既符合自身公司發展又不違反公司法基本原則的「同股不同權」。
但是,進行公司控制權設計時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創業者的注意。
第一,「同股不同權」只能規定在公司設立時的公司章程中,應是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如果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會決議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無視小股東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決權規則,極有可能限制或剝奪小股東的法定表決權。即使有此約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
第二,在目前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有的股東認繳數額比例較大,但實繳很少。《公司法》原則上提倡「股東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沒有明確該「出資」是認繳的出資還是實繳的出資。因此,建議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多名公司股東中如有人實繳出資,可規定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殊情況下,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此時,則適合規定股東會決議時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旦有股東實際繳納了部分或全部出資,股東會投票規則則可轉為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才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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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股權怎樣分配

股權是一種社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非登記股東一方並不當然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即使夫妻之間達成了代持股協議,非登記股東一方也不具有表決權、管理權、投資分配權等與身份性相關的權利。所以,股權這種與身份不可分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同於一般性質的財產權,股權是一種具有身份屬性與財產屬性的復合權利,下面就離婚當中的股權分割做一下梳理。

一、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並不當然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這點在「夫妻公司」中體現的尤為明顯工商登記中約定的夫妻持股比例,只是出於工商登記需要,其具有登記公示效力,這也是基於《公司法》的規定;但是在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時,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即不管工商登記約定了怎樣的股權比例,股權作為一個整體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享有股權的一半或對應的財產性權益。如果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就是夫妻關於財產的真實意思的表達,夫妻應該在股權工商登記之外,達成書面的財產約定,明確約定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財產中關於股權部分的分割比例。
二、夫妻一方可以單方面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無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權具有人合性,非登記股東一方無權干涉股權的處分,但股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其對應的財產性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根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登記股權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對抗非登記股東的配偶一方,後者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分割股權轉讓款;另外股權屬於《商法》規定范疇,股權交易方應遵守商事外觀主義,即善意第三人信賴工商登記中的股權人為真實的權利人,而無需花費巨大成本去調查真正的權利人,況且這中調查難度極大。
三、離婚中的股權的具體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上述第十六條有個前提就是登記股東願意轉讓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如果其堅決不同意轉讓股份,也不能就股份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就股份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影響股價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凈資產和凈利潤。
四、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基金等財產的處理離婚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價值的,繼續持有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款。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就上述財產進行數量上的分割。
五、屬於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份,該部分股份的投資性收益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參與分割。
六、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財產房產車輛的分割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主張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房產、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參與離婚財產分割,該如何處理?首先,應該明確物權登記只是權利的證明,登記物權和真實物權很多時候是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需要舉證,房產或車輛的實際出資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登記在公司名下。進而由法院認定房產、車輛的實際權利人為離婚當事人,此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否則,該房產為公司財產,即使當事人享有公司的股權,也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屬於工資財產的房子和車輛。
七、對於股權代持協議中股份的處理夫妻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權,但該股權系另一方替他人代持,這種情況下,提出分割股權一方無法獲得法院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股權代持協議系虛假的。因為另一方雖未名義上的股權所有人,但是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真實的股權人享有股權的權益,尤其是財產性權益。提出分割一方可以依據股權代持協議主張分割名義持股人因代持所獲得的利益的部分。

4. 出資額與股權分配比例不一致時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定義

如果乾股股東不出資,需要通過公司設立協議約定誰出資及相互墊資或借款關系,因為股權比例按實際出資由工商確定。
至於分紅比例是按照股東間的約定,可以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甚至零分紅都是可以的。
一般以公示的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為准,股東之間達成的比例只在雙方之間起約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說,如果日後被第三人追究股東未完全出資等法律責任,是按照工商登記的比例來對外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按照股東之間約定的比例承擔,承擔賠償責任後再由股東之間來追索

5.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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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關於股權比例的規定

法律分析: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要一致。公司章程可自由規定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出資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出資比例與分紅比例不同等個性化的條款,該類條款在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屬於股東之間的合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7. 成立合資公司,在出資與股權比例、分成的約定方面,是否有必須遵循的原則或規定

有。為加強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股東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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