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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查封代持股權

發布時間: 2022-12-28 18:44:46

A. 查封股權怎麼執行

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由該股權企業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轉讓、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股權拍賣:
1、選定評估機構(雙方當事人申請無須進行評估的除外)。評估機構必須是經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自願報名參加。評估機構確定的方式為「隨機」。一般採用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2、評議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完成評估之後形成評估報告交法院。法院收到報告之後發送給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若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B. 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合法,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法律分析:合法,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實際控制人成為被告能查封代持人的股權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吧。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D. 代持的股權可以查封嗎

一般情況來說,債權人是無權查封債務人的隱名股權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只是根據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分取紅利的債權,而並不享有股權。隱名股東並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不能對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股份進行保全;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

一、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合法,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二、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 查封股東的股權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即對該部分股權進行凍結,禁止股權的轉讓或交易等行為。一旦被執行人或債務人無法執行生效裁決或判決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該查封的股權,使債權方或申請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F. 查封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股權又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權對股權查封的,具體來說,如何查封股權呢?

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

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人民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上述股權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決了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債權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G. 代持的股權可以查封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來說,債權人是無權查封債務人的隱名股權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只是根據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分取紅利的債權,而並不享有股權。隱名股東並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不能對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股份進行保全;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H. 股權代持雙方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出現的主要原因包括:1、實際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實際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2、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3、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4、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於是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於何種原因,股權代持必需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目前,公司經營中股權代持的現象比較多,整體而言,股權代持對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股權代持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股東名稱都是股權代持人。當股權代持人因自身債務原因被訴訟,司法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凍結、執行其上述股權。

風險二、當股權代持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而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

風險三、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股權代持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風險四、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顯名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顯名股東無法抵禦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如:顯名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實際出資人僅能依據雙方之前簽訂的代持協議主張相關權益。

目前,公司經營中股權代持的現象比較多,整體而言,股權代持對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股權代持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股東名稱都是股權代持人。當股權代持人因自身債務原因被訴訟,司法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凍結、執行其上述股權。

風險二、當股權代持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而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

風險三、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股權代持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風險四、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顯名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顯名股東無法抵禦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如:顯名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實際出資人僅能依據雙方之前簽訂的代持協議主張相關權益。

風險五、顯名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顯名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公司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追加顯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屆時顯名股東應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顯名股東要清楚地了解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正確判斷後者是否符合成為股東的法律條件,公司經營是否合規等,以免成為他人從事非法經營的「白手套」、事發後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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