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侵犯優先購買權怎麼辦
①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如果能夠協商,那麼盡量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盡快向法院訴訟解決。
② 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中,如果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則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也就是說原來的股權受讓方將無法按原股權轉讓合同獲得股權,只能請求解除、賠償等。
如果是其他情況下的侵犯優先購買權,則會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一般不會導致當前的買賣或轉讓合同無效。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明知侵犯他人的優先購買權,則可能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優先購買權人)利益」而合同無效。---不過支持認定合同無效的判例很少。
2、對於賣方(出讓方),侵犯他人優先購買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這種責任的性質,有三種意見:侵權責任說,締約過失責任說或違約責任說。
3、對於買方(受讓方),並無賠償責任,但合同履行可能受到干擾甚至無法正常履行。如果合同被認定無效,就無法正常履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③ 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如何救濟
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協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是知道該股權轉讓之日的20日內,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購買的不適用於優先購買。
【法律分析】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協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間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股權轉讓時兩個公司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⑤ 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有認為該協議有效的,也有認為該協議無效的,也有認為該協議效力待定。建議當事人詳細了解當地的裁判標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股權轉讓糾紛該怎樣的處理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要根據具體情形分別處理。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