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貨舉報政府為什麼不管
㈠ 發現一家非法經營外盤期貨的公司,可以向那些部門舉報中山多牛信息技術有資格做外盤期貨嗎
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舉報,舉報方式為登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選擇舉報專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如果行為人未經批准經營期貨公司的業務,絕對是違法的。
㈡ 期貨交易平台不靠譜為什麼國家不強令關閉
經國家金融機構批準的正規的期貨交易平台是很靠譜的。期貨套期保值為國家和企業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所以正規的期貨交易平台不可能關閉。
㈢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你好,非法平台不受監管,投資者沒有安全保障,國家禁止非法期貨交易和變相期貨交易,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穩健發展期貨行業。
㈣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貨市場是以滿足生產、流通為目的而進行商品貨物交換的場所,其參與者一般是具有現貨背景的機構。而期貨市場是在現貨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涉及到社會公眾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主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經濟功能,是企業規避現貨交易價格風險的工具,同時也是一種允許眾多以賺取買賣差價利益為動機的投機者參與交易的投資工具。其參與者除了與所交易品種有關的現貨企業外,還有大量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任何具體的交易技術和手段都既可以為現貨市場服務,也可以為期貨市場服務。但如果現貨市場完整地套用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就會出現把商品現貨市場也辦成由社會公眾參與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又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規,就可能會出現市場被操縱、投資者被欺詐等違背公正原則的情況,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監管要求,現貨市場的創新不能脫離現貨市場的本質和功能。無論具體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現貨交易演變成一種公眾投資者可以廣泛參與的金融投資工具,而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就勢必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蘊含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進行金融詐騙。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㈤ 被非法期貨交易詐騙後可以找證監會的監管局投訴嗎
可以。建議你以經濟詐騙進行報案。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的職責主要是根據公安、司法機關要求,對非法證券期貨類案件從專業角度出具性質認定意見及進行案件移送等。拓展資料1、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4、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5、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6、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㈥ 我已經證監會舉報,不知道管不管事.如果真的給怎
當然是以事實說話,為依據了,證據材料要詳實可靠,這樣證監會的舉報才能夠採信你的建議,並且作出處罰決定
㈦ 警察為什麼抓期貨公司
可能涉嫌詐騙。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
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
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㈧ 非法期貨,怎麼追回損失
以通過訴訟追回損失,但是切不可以選擇詐騙作為案由起訴。因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是根據您的描述,您並沒有確切掌握對方詐騙的證據:「老師」誤導,如何證明其主觀上是故意?因此打這類官司,在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詐騙的情況下,不應以詐騙起訴,可以根據其交易模式、特徵,以非法期貨交易作為案由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但是訴訟過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當然,您也可以先嘗試選擇報警或者找政府的相關部門投訴,但是由於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單位均有一定的背景與實力,在您沒有確切的證據前一般不會立案或處理的。
㈨ 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後處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簡訊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