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權管理是什麼
『壹』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指什麼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1月16日,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發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稿最為醒目的是,「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主要股東」指的是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除了上述硬性規定外,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證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貳』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第四條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第五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第六條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第七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八條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商業銀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商業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東責任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應當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入股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准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五條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商業銀行應當遵守銀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條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二)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四)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拒絕或阻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七)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叄』 股權託管的概念及業務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股權託管概念:
股權登記託管是指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專門機構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對其股權實施集中管理,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股權的登記、過戶、掛失、查詢、分紅等管理業務。
二、股權託管業務范圍包括:
1、股權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2、股權服務:代理分紅、查詢、掛失、凍結、信息咨詢等
3、其他登記:質押登記、託管經營登記等。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股權託管,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託管是指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託其管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記載股權信息,以及代為處理相關股權管理事務。
『肆』 股權管理的意義
股權管理系統
股權管理系統具有對股權全方位的操作,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管理和運作,而且簡化了股權相關的交易業務,改變EXCEL手工管理的粗獷現象。
中文名
股權管理系統
股本性質設置
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股權贈與管理
功能和轉讓類似;
簡介
可以對不同的用戶分配許可權
快速
導航
特點
基本信息
每個股東都有自己獨立的 股權證號,股東可進行開戶、變更、遺失補辦、增/減股本、繼承、現金分紅、轉讓、贈與、合並、送股、配股、轉贈股本、質押、凍結等操作。系統把股東的每一次 變動都存儲起來方便查詢,並且所有的變動和分紅信息都可以列印在股權證書上,同時能將分紅數據導出EXCEL文檔以上報銀行。
特點
1. 股本性質設置: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2. 股東花名冊管理:不同股本性質下股東信息的添加、刪除、修改、列印和附件管理;
股權管理 股泉知道
3. 股東花名冊導入:EXCEL數據可以實現快速導入股東名冊,節省錄入時間;
4. 股東花名冊變更:系統自動記錄變更前後的信息;
5. 現金分紅管理:只要設置好分紅參數即可批量實現分紅管理;
6. 股權繼承管理:支持單人繼承和多人繼承操作,操作結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減少:增加和減少所持股數,並記錄每次的變動信息;
8. 股權轉讓管理:確定受讓人、轉讓人、轉讓股數即可轉讓,並且記錄轉讓情況;
9. 股權贈與管理:功能和轉讓類似;
10. 股權合並管理:多人合並到一個證號下,也支持一人多證合並;
『伍』 商業銀行股權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包括總則、股東責任、商業銀行職責、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強調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准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二是明確主要股東范圍,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范,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重點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信息披露、入股數量、持股期限、資本補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對主要股東提出明確要求,切實防範大股東違規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象。
三是強化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重點解決利益輸送、掏空銀行等問題。《辦法》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商業銀行的關聯方管理,覆蓋商業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關聯交易類型,防止股東通過同業投資、資管計劃等渠道轉移、侵佔商業銀行資金行為。
四是明確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重點解決利用金融產品入股問題。考慮到當前信託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和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辦法》規定了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即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管手段。《辦法》貫徹分類監管原則,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主要股東作為監管重點。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面的監管職責和手段,重點加強穿透監管、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採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藉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勤勉盡責,並承擔股權事務管理的最終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長是處理商業銀行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
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履職未盡責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權信息管理系統和股權管理制度,做好股權信息登記、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股東及投資者的溝通,並負責與股權事務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信息和相關事項報告及資料報送等工作。
『陸』 商業銀行的股權一般怎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准。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柒』 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一、正面回答
股權管理辦法一般指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包含,總則、職工持股標准管理、初始認購、憑證管理、股份持有限制條件、股權交易管理、送配股管理等。
二、分析詳情
股權管理辦法總則根據持股會章程規定,特製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持股會的所有會員。職工持股標准管理指持股會會員按崗位和職務,規定其持股量。持股會可以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訂、調整職工持股標准。初始認購,凡屬認購范圍的職工,均有權認購規定額度的持股會股權。職工入股需填寫入股申請單,經領導審批後繳納股金,辦理入股手續。職工入股額應達到要求所持股標準的下限。憑證管理持股會向會員發放會員出資證明,不印製股票,出資證明不得載明會員的出資額。股份持有限制條件,對公司新人員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能持有公司股權。新進職工在本公司服務相應年限方能持有。股權交易管理,股份不能私自轉讓和炒買炒賣。私自轉讓和炒買炒賣的交易結果一律無效,由此造成的經濟糾紛自負。送配股管理,持股會可以因公司公積金轉成注冊資本而獲得相應的新增股份。持股大會可以用其相應的分紅基金購買其他股份而擴大持股比例。
三、股權管理是做什麼的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股權管理系統具有對股權全方位的操作,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管理和運作,而且簡化了股權相關的交易業道務,改變EXCEL手工管理的粗獷現象。每個股東都有自己獨立的股權證號,股東可進行開戶、變更、遺失補辦、增減股本、繼承、現金分紅、轉讓、贈與、合並、送股、配股、轉贈股本、質押、凍結等操作。系統把股東的每一次變動都存儲起來方便查詢,並且所有的變動和分紅信息都可以列印在股權證書上,同時能將分紅數據導出EXCEL文檔以上報銀行。
『捌』 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加強股權管理,提高股權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股權託管,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託管是指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託其管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記載股權信息,以及代為處理相關股權管理事務。第四條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權託管工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其他商業銀行應選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託管機構託管其股權,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權託管服務,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商業銀行股權信息。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股權託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商業銀行股權的託管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委託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託管機構管理其股權事務: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擁有不少於兩年的登記託管業務經驗(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除外);
(二)具有提供股權託管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具有便捷的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統,能夠保證股權信息在傳輸、處理、存儲過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災備能力;
(六)具備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條件與能力;
(七)能夠妥善保管業務資料,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八)與商業銀行股權託管業務有關的業務規則、主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公開、透明、公允;
(九)最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負面案件;
(十)銀保監會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商業銀行選擇的股權託管機構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完整支持託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各項股權託管服務,系統服務能力應能滿足銀行股權託管業務的實際需要;
(二)股權託管業務使用的伺服器和存儲設備應自主維護、管理;
(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未出現重大故障且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四)業務連續性應能滿足銀行股權管理的連續性要求,具有能夠全面接管業務並能獨立運行的災備系統。
(五)能夠保留完整的系統操作記錄和業務歷史信息,並配合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
(六)能夠支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銀保監會制定的數據標准報送銀行股權託管信息。第九條商業銀行選擇的託管機構應對處理商業銀行股權事務過程中所獲取的數據和資料予以保密。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業銀行應向託管機構完整、及時、准確地提供股東名冊、股東信息以及股權變動、質押、凍結等情況和相關資料;
(二)託管機構承諾勤勉盡責地管理股東名冊,記載股權的變動、質押、凍結等狀態,採取措施保障數據記載准確無誤,並按照約定向商業銀行及時反饋;
(三)託管機構承諾對在辦理託管事務過程中所獲取的商業銀行股權信息予以保密,服務協議終止後仍履行保密義務;
(四)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應約定股權事務辦理流程,明確雙方職責;
(五)託管機構承諾按照監管要求向銀保監會報送相關信息;
(六)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按照規定需要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而未提供相應批准文件的,託管機構應拒絕辦理業務,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應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1.託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股權活動違法違規的;
2.託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股東不符合資質的;
3.因商業銀行原因造成託管機構無法履行託管職責的;
4.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八)如託管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或因自身不當行為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列入黑名單,商業銀行解除服務協議的,相應的責任由託管機構承擔。
商業銀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已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需與託管機構簽訂補充協議,並將上述要求體現於補充協議中。
『玖』 股權管理辦法
股權管理辦法,指針對公司股東,就股權的設置,股東權利義務,股份轉讓、繼承等內容,公司內部制度或者外部要求。全體股東簽字後,對全體股東發生效力。
目前,我國針對保險業、銀行業,制定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外部規定,但一般公司暫無專門的股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質優良,關系清晰;
(二)結構合理,行為規范;
(三)公開透明,流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