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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置股權規避風險

發布時間: 2023-01-14 04:39:51

㈠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避免法律風險的辦法:
1、雙方訂立合同時,對於交易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的約定,盡量做到具體明確;
2、雙方轉移股權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即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3、股權轉讓中出讓方避免法律風險的其他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如何避免股權代持風險

股權代持合法,避免風險的方式有: 1、 實際出資人 與名義出資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由名義出資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股東權利; 2、實際出資人應當保留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㈢ 如何優化股權結構,規避企業風險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一般來說,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法人治理之間有其緊密的邏輯關聯。對於具有不同股權構成的公司,無論股權結構相對分散,還是相對集中,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確定的原則,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據不同的股權結構,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權責利關系及三者之間有效制衡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對於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企業發展、擴張需要資金時,通常可以考慮的融資渠道包括投資人、合夥人、內部員工、銀行甚至高利貸,但是這幾種渠道融來的資金,風險是不一樣的。
用投資人、合夥人的錢或者讓員工入股用員工的錢,如果企業是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虧損甚至死掉,他們作為股東會一起承擔風險。用銀行的錢,門檻比較高,會有很多限制,比如抵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等,所以當企業不能償還借款時,銀行會拍賣抵押物或者追溯到老闆的個人財產。用高利貸的錢,沒有門檻,但是會面臨更大的風險。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㈣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2、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4、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來取股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㈤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股權代持合法,避免風險的方式有: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由名義出資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股東權利;
2、實際出資人應當保留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㈥ 創業公司應該如何規避股權風險

對於股權的話創業公司如果無法規避,那將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啊!這直接影響公司的命運。股權風險也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成一百份,然後分攤下去,把這些股權按一定的比例來進行出售,當然大部分還是放到公司里的,這樣比較安全。要是公司把大部分的股權都放出去了,就完蛋了。這個公司很容易就會被人強制吞掉的啊。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啊,你可能沒有經歷過不知道這個東西的危險,這個危險是相當的可怕啊!不是我吹牛,這個是很可怕的事情啊,只有有一個公司持有你公司百分之50的股票可以輕輕鬆鬆的把你的公司吞並的啊。這樣你的公司就是別人的一個子公司,有意思嗎?你們公司所做的任何一項決定都要經過別人來審核的,這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你是無法體會到這個嚴重性的。如果沒有約束好,就得來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解決。

第一種情況,這個股東確實為公司立下了汗馬功勞。那他可以吞並公司的,這個我沒有意見,有功勞應該的啊!

第二種情況,股東出了錢,不管他有沒有做工作,他的股份你得給他。這個我也沒有意見,股東出錢了啊,我出錢你幹活這個很正常的嘛,你說是不是啊!這個很有道理,我們也要講道理撒,是吧!

第三種情況是股東既沒有出什麼錢,但是他拿有公司比較大的股份。這個我就不同意了,你沒出錢也沒出力就想拿大部分的股份,這個說出去是不是太過了啊,你說是不是嘛!要講道理撒,這個我是堅決不統一的,誰說都沒有用的,這是經典的做法啊!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說的不好的地方請不要怪罪哈!謝謝了!

㈦ 股權轉讓風險規避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股權轉讓風險規避 1、主體資格風險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 公司設立 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 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 經營范圍 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 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2、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 土地使用權 、房產、 商標 、 專利 、 軟體著作權 、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 土地使用證 ,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 融資租賃 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3、 債權債務 風險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 知識產權 、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股權轉讓風險規避 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股權轉讓,公司中規定了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內轉讓,在 有限責任公司 中,如果對內轉讓股權是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的,所以不用召開股東會,對外轉讓則要通過其他的股東同意。

㈧ 用股權規避企業風險的方法

一個人承擔風險太沉重

現實中,老闆和員工大多是一種共創共享的關系,也就是一起創業,一起分錢,而且是員工先分,先拿工資和獎金,老闆後分,有利潤才能分。表面上看這種關系很和諧,實際上這種關系卻很鬆散,沒有黏性,公司一旦有難,老闆只能一個人承擔所有風險,傾家盪產甚至跳樓,而員工卻可以跳槽。

還會出現的一個現象是如果老闆被抓,員工特別是高管們肯定跑得比狗都快,而且可能還不會空著手,還會帶點東西或者帶著公司很核心的東西跑。相反,如果是高管被抓起來,老闆一定會去救,並且會安撫好他和他的家人,工資照發。

所以把風險都壓在老闆一個人身上,無疑太過於沉重,無論是對老闆個人還是對企業都是非常不安全的。企業能夠永續經營,是所有創業者的夢想,而風險也一直都在,所以規避、分散風險和發展企業同樣重要。

用股權規避融資風險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企業發展、擴張需要資金時,通常可以考慮的融資渠道包括投資人、合夥人、內部員工、銀行甚至貸款,但是這幾種渠道融來的資金,風險是不一樣的。

用投資人、合夥人的錢或者讓員工入股用員工的錢,如果企業是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虧損甚至死掉,他們作為股東會一起承擔風險。用銀行的錢,門檻比較高,會有很多限制,比如抵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等,所以當企業不能償還借款時,銀行會拍賣抵押物或者追溯到老闆的個人財產。用貸款的錢,沒有門檻,但是會面臨更大的風險,一旦你還不起,他們可能會殺了你。

也就是說,用股東的錢基本上是零風險,而用貸款的錢卻有可能丟掉性命,所以要盡可能多用股東的錢,少用銀行的錢,寧願企業死掉也不要用貸款的錢,因為企業死了還可以從頭再來,人沒了就什麼都沒了。所以融資要找對渠道用對錢,才能遠離風險。

用股權規避投資風險

當企業有了余錢或者發現有好的項目時老闆通常會考慮對外投資,因為把企業做大也是老闆的夢想,但是任何投資也都是收益伴隨著風險,如果做不好風險評估,僅憑著感覺去做,就很容易掉進風險中,給企業帶來損失。

憑著感覺去投資,通常會發生在老闆一個人說了算的企業里,沒有其他股東,錢是老闆自己的,別人說了不算,而老闆一個人的智慧終也抵不過一個團隊的智慧,所以有些時候老闆其實是在亂投資。

如果有其他股東,對外投資是需要其他股東也同意的,那麼股東們就會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討論、辯論,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個人考慮不周帶來的風險。

如果沒有其他股東,可以通過不同的投資方式創造股東,來達到規避投資風險的目的。我們就以投資一個新項目為例來分析什麼樣的投資方式可以規避投資風險。

如果老闆一個人投資了新項目,只是派一個職業經理人去負責這個項目的運作,那麼對經理人來說項目做得好壞是無所謂的,他只要拿到自己的工資就可以了,項目做得不好經理人不需要承擔什麼風險,最多是獎金少了或者沒了,而對老闆來說卻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可能會血本無歸甚至傾家盪產。 這種投資方式很容易導致投資失敗,因為經理人花的不是自己的錢,用心程度會不一樣。

如果換一種投資方式,不只是老闆一個人投資,而是讓負責項目的總經理也跟著投資而成為股東,結果就會不一樣,投資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如果總經理願意投資,說明總經理對這個項目有信心,而且他有錢在里頭一定會用心去做。

如果總經理不願意投資,說明總經理對這個項目沒有信心,或者不願意承擔風險,讓一個沒有信心的人去做這個項目,而且他沒有錢在里頭,做不好自己也沒有風險,失敗的概率就要大很多,這種情況下,項目再好也沒有用,正如柳傳志所說:再好的項目,沒有人,不去做。

如果企業本身的治理結構已經比較規范,有股東會、董事會,要做投資的話,可以借鑒復星集團的做法,比如在做投資決策時,會有董事參與投票,凡是投票贊成的董事也要跟著投資,防止他們做決策時不動腦筋或者做好人,推薦項目的人也要投資,防止推薦人不負責任。這些也都是通過股權來規避投資風險的方法。

用股權規避決策風險

一個人做決策和一個團隊做決策是不一樣的。企業最大的風險是決策風險,決策風險帶給企業的'損失都是非常大的。要降低決策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很多人入股,讓很多人的利益都牽扯進去,做決策的時候就可能會出現各種辯論,通過辯論看到事物的本質,這樣做決策就會從一個人的感性變成一個群體的理性。

史玉柱在做腦白金之前,都是他一個人做決策,結果一度成為中國最大的負翁,後來他做了反思,成立了七人投資委員會,任何一個項目,只要贊成票不過半數就一定放棄,否決率高達三分之二,但是後來史玉柱所有的投資決策都是成功的,比如投資腦白金、五糧液、民生銀行、征途游戲等。

用股權規避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有很多,比如產品質量、市場、廣告、操作、安全等,任何一種風險都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和損失,所以如何讓員工盡職盡責降低經營風險也是每個老闆關注的事情。

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老闆就需要把權力分給員工,讓員工為自己的工作負責,但是如果員工只是員工,員工承擔的就只是工作的責任,沒有能力甚至不需要承擔風險,經營風險還是老闆一個人的。而如果員工有股權,那麼員工因為個人原因造成損失,他的股權也會跟著受損失或者失去。

所以,企業的關鍵崗位一定要安排股東來做,特別是總經理,最好是除了老闆之外的第二大股東,這樣,總經理就會和老闆一起承擔經營上的風險。還有一些不好考核的崗位,最好也能和員工的股權掛起鉤來,當責任、利益和風險掛鉤時,降低風險就成了大家共同關注的重要目標。

用好股權一舉多得

管理從表面上來看是責權利的統一,本質上卻應該是責權利和風險的對等。但是一直以來通常只有老闆在承擔風險,員工特別是高管雖然也有著不低的責權利待遇卻不需要承擔風險,他們最大的風險就是被開掉,但是開掉以後他們換個單位可能會獲得更高的職位。

這個邏輯顯然有失公平,很多老闆已經意識到了,所以就有了內部創業、合夥人制、內部眾籌等讓員工入股的方式,既解決了資金問題又挖掘了員工潛力,最重要的是能夠確保責權利和風險對等,讓企業進入良性循環,這樣一舉多得的效果,恐怕只有股權可以做得到,所以用好股權是每一個老闆必須學會的本事。

㈨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中「或有債務」的風險

法律分析:1.選擇可信的對象。由於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資合的公司,人合的特徵更加明顯,在受讓股權之前,應多方面了解出讓人及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的為人,謹慎選擇合作對象。2.全面了解公司債權債務。在股權轉讓前,應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等進行全面了解,對業務合作單位的債權債務進行核對確認,並通過專業的財務、法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取得相對完整、全面的報告。3.合理設置付款時間和違約責任。對於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建議分次支付轉讓款,以應對轉讓以後出現的「或有債務」。另外,建議約定若出現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明的債務,出讓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4.要求出讓方提供擔保。對於股權轉讓,要求出讓方對出讓股權提供擔保,也至關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個有實力的人給甲方提供擔保,丙方的權利實現起來就會容易的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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