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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擇股權拆分

發布時間: 2023-01-18 23:10:48

A. 拆分上市對母公司好處有什麼

分拆上市有哪些好處?

具體來講,分拆上市主要有如下三點好處:

▶ 提升內部經營效率

將可以獨立生存的「孩子」推出家門,讓他們自己立業成家,可以讓母公司更加聚焦於主營業務,避免部門之間的內耗,從而提升公司的經營效率。此外,將短期內難以盈利的創新業務線拆分出來,可以優化母公司的財務表現,而子公司市值的增長還可以作為母公司的投資收益記錄於財務報表中,讓母公司的會計業績更加穩定。

▶ 拓寬融資渠道

子公司在母公司內部時,只能通過母公司來募資,頻繁融資會拖累母公司的財務狀況,且難以有效專款專用。而且A股對於上市公司有較為嚴格的再融資規管。上市公司權益性融資渠道受阻,不利於子公司業務發展。

通過分拆上市,子公司可以實現獨立融資,而如果選擇境外上市,再融資渠道也更寬,有利於公司及時補充流動性。

▶ 提升子公司發展活力

子公司通過資本市場獲得了更加公允的估值,股份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流通,有利於解決困擾上市公司的「委託代理問題」,也就是通過授予子公司管理層及優秀員工相應的股權激勵,從而提升工作積極性,讓子公司的發展更有活力。

B. 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如何分割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股權 內容提要:離婚案件的股權分割涉及到股東配偶、非股東配偶、公司和其他股東各方的利益保護問題。非股東配偶沒有進入公司成為股東的法律基礎。無論是基於夫妻財產共有制度、法律的強制,抑或股東會的同意都不能成立非股東配偶進入公司的原因關系。非股東配偶只能取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股權的財產價值。實踐向理論界提出的難題是,怎樣盡可能地保障非股東配偶切實得到一個公允的股權財產估價。 離婚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如何分割是個難題。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流通,對股東資格沒有限制,且在公開市場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價,因而分割時相對容易處理。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而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或稱股權、出資額)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財產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問題就比較復雜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出現股權有兩種情況:一是夫妻一方持有股權,另一方不持有該公司的股權。下文稱持有股權的一方為股東配偶,稱不持有股權的一方為非股東配偶;二是夫妻雙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如果解決了第一種情況下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第二種情況自然迎刃而解。故本文僅討論第一種情況。 關於離婚案件的股權分割,有人主張非股東配偶根據法律直接規定強制進入公司,也有人主張非股東配偶在取得股東會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入公司。以上主張皆建立在一個共同的前提之下,即非股東配偶應當在離婚時取得股權,亦即取得股東身份。但這個前提是否經過了論證呢?在筆者的視野范圍內,沒有見過相關的論述。在沒有討論清楚非股東配偶是否應當取得股權的情況下討論當如何使之取得股權,這便是該問題在理論上討論不清、在實踐上作法各異的問題根源。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的關鍵在於:非股東配偶能否取得股東配偶的一半股權從而進入公司成為股東?如果可以,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的法律基礎是什麼?筆者認為,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沒有法律基礎,且違背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本意和違反了公司法的法理。筆者主張,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共同共有的是股份的價值利益,而不是股權本身。非股東配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只能要求股東配偶一半的股份價值。由於非股東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時的信息不對稱和對財產掌控的弱勢地位,法律應當給予其特殊的保護。以下具體分析之。 1.股東配偶取得股權沒有法律基礎 非股東配偶若要取得股權,其法律基礎只能有兩個:或者由法律強制在離婚時股權在夫妻間自由轉移,不受公司股東會限制;或者是基於夫妻共同財產制,非股東配偶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所享有的共有權。 (1)法律直接規定股權轉移違背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原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其人合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相互間存在對彼此的信賴利益。此種信賴利益的保持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每一位股東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不同之處就在於,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強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許多公司事務都是由股東會按人頭表決決定的,公司的每一位股東對公司的決策都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甚至在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董事會,只有一至兩名執行董事處理公司的日常事務,這時公司股東會的影響力就更大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強制在離婚案件中非股東配偶無需經過股東會的同意即可直接加入公司,這對公司股東間的信賴利益是一種侵害。且不可想像每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都存在一種潛在的可能即股東會增加2到50個配偶股東的情形。雖然國外的立法例中已有法律規定非股東配偶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強製取得股份,《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並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讓??[2];但是法國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並鼓勵各公司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設定來對股權轉讓的限製程度自主決定。這與我國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我國公司普遍自治程度不高的具體情況不相宜。故法律強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股權自由轉移並不合適。 (2)夫妻財產共有制不能使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股份作為一種財產性收益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股份的收益當然屬於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間轉讓該股份,所得價金也自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股份的收益,應當是由股東配偶向公司主張,非股東配偶能否依據股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關系向公司主張呢?答案當然是不能。股東配偶又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轉讓該股份呢,答案當然還是不能。為什麼共有人即使在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也仍然不能處置共有標的呢?之所以說共有標的,而不說共有物,是因為此時非股東配偶所主張共有關系的是股權,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共有物。對於物上能夠成立共有關系是沒有任何疑問的,對於股權上能否成立共有關系是要根據股權的性質作具體分析的。關於股權的性質,曾有過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還有人認為股權就是股權,不可劃入現有的權利體系中。不管怎樣,股權從本質上講,就是股東把資本投入公司中,成為了公司的財產。股東寄希望於公司未來的收益能夠給自己帶來分配利益。在這一希望達不到預期時,股東可以轉讓股份,而轉讓的價格判斷基礎為受讓人對該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期,即新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依然是分享公司的未來收益。而公司未來收益的大小與公司股東的經營能力息息相關。在股份有限公司從股東大會中心主義轉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過程中,股東個人的經營能力與公司的發展間的關系越來越淡化。但是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股東個人的經營能力與公司的發展間具有極其緊密的聯系。所以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股東間的相互信任關系被法定的或章程制定的對股份對外轉讓所作的限制所保證。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也是一種社員權(或稱成員權、membership)。非公司成員不可成為股份的共有人。故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只能是股份所帶來的收益和代表的價值利益,股東配偶的股東身份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標的。有人主張,夫妻對股權的共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無需體現的,只有在夫妻婚姻關系破滅,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非股東配偶作為潛在股東才可主張此種共有。[3]筆者認為,不能隨意地提出公司存在潛在股東,也不能隨意地主張共有關系附條件開始。對於權利的變動,必須說明理由。唯一能夠解釋這種觀點的理由,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股權的共有屬於共同共有;在夫妻關系破滅後,夫妻對股權的共有因財產分割而變成了按份共有。而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得出結論,夫妻對於一方所持有的股權不能主張共同共有,故在夫妻關系破滅時自然也不能對一方所持有的股權主張按份共有。總之,從對夫妻財產的共有關繫上解決非股東配偶進入公司的法律基礎是解釋不通的。 2.股東會的同意不能成為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的法律基礎 有人認為,若經過了股東會的同意,則非配偶股東進入公司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了。對於這一點筆者也深以為然。但是非股東配偶經過股東會表決取得股權,與夫妻財產分割中的股權分割,其實是兩層法律關系。前者是股權轉讓的問題,後者才是我們討論的問題。混淆了這兩層法律關系所帶來的惡果便是:一方面在股東會表決沒有通過的情況下,非股東配偶的利益依然得不到保護;另一方面在股東會表決通過的情況下,股東配偶的利益又遭到了侵犯。 主張通過股東會表決同意非股東配偶加入公司,主要就是為了保護處於股權分割中弱勢地位的非股東配偶的利益。但是在股東會不同意非股東配偶加入公司的情況下,這種主張對於非股東配偶的保護只能是:已盡人事、任由天命。這樣做的結果是,根本沒有達到保護非股東配偶的目的。且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當事人的利益,放在了與之不相乾的其他人的手中來決定,與法律的確定性原則是相違背的。如果股東會表決通過非股東配偶進入公司,是否就做到公平了呢?每一個經濟人莫不是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夠最大化,其他股東之所以同意非配偶股東加入公司可能主要出於兩種考慮:一種是非配偶股東的經營能力令其他股東傾慕,認為非配偶股東取得配偶股東的股份對公司未來的經營有好處,由經驗推知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種可能是為了削弱股東配偶的對公司的控制能力,使得股東配偶手中的股權分散,而自己手中的股權表決力增強。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股東配偶離婚案件的契機,其他股東利用自己的表決權達到削弱股東配偶的目的,這不應該是法律所希冀的後果,對股東配偶也不公平。畢竟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是夫妻兩個人的事,將利益判斷系於其他人的喜怒之上,與理與法皆是不符。夫妻財產分割中的股權分割問題,或者分割的是股權本身,或者分割的是股權所代表的價值利益。在前者產生股權轉讓的問題,在後者產生股權公允估價的問題。在夫妻財產分割這一法律關系中,股東會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沒有表決權。 3.非股東配偶享有的應該是股權的價值利益 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非股東配偶是不能夠主張共有的。非股東配偶應得的是股權所體現的價值利益。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意義、公司制度的設計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吻合的。 (1)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意義分析。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兼而有之。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4]採取婚後所得共同制是由婚姻關系的特點所決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財產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結果,實行夫妻共有是對在婚姻期間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獻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護。[5]因此夫妻財產分割的對象應當是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所得的財產,其目的是對婚姻存續期中對家庭盡義務較多的一方做經濟利益上的補償。因此對股權這種財產性利益,分割的當是股權所代表的價值和利益,對家庭所盡義務的經濟補償不等於要將夫妻雙方的一切包括股東身份都要平均分割。比如有的股東屬於技術入股,其他股東接受該股東參與公司的原因在於該股東所持特殊技術,或對於公司的特殊經營管理才能。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配偶更不可能分割該股東的人身技能,若法律允許配偶因財產分割而進入該公司,就違背了公司法股權設計的本意,也違反了婚姻法設計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目的。但是,該股東配偶之所以能夠憑借一技之長立足於公司,與其配偶對該股東的支持,為家庭所作的犧牲是分不開的,故在離婚時應就該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分得一半作為補償。而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的本意也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收益應屬於夫妻二人共同的財產。在婚姻關系破滅的當時,股權的價值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家庭的收益。夫妻共同財產清算時,分割的是股權的價值利益,而非股權本身。 (2)從公司的制度的設計分析。對於公司而言,不管股東用於出資的財產是個人所有、家庭財產或是借貸所得,只要出資人的出資合法有效,該出資人既被登記為股東,享有分享公司收益,通過股東會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權利。至於股東對用作出資的共有財產的共有人如何補償,對借貸的借款如何償還,屬於股東個人事務,公司不為此擔負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即使用於出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公司而言,股東只能是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絕不存在潛在的股東。出資人以出資換得的股權有兩類具體的權能:一類為自益權,一般被定義為屬於財產性的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對被轉讓股份的優先購買權等;另一類為共益權,指對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如表決權、公司文件查閱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請求權、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監督權等。從自益權權能看,股權是一種具有財產性利益的權利。從共益權權能看,股權似乎更像是一種有資格參與管理的人身權利。但是之所以股東們願意花時間花精力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要求對公司文件查閱,對董事及高管進行監督,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讓公司更好地運轉,更好地盈利,因為公司業績好,股東的分紅自然也水漲船高。所以從公司的本質上講,公司只不過是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權是目的性權利,而共益權不過是為了實現自益權的手段性權利。[7]既然歸根結底股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自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以對之進行分割,且分割的也只能是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性利益,即股權的價值利益。對於股權本身因其社員權屬性在夫妻共同財產清算時是不能夠分割的。 (3)從民商法律基本法律分析。夫妻財產共有制度規定的是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共有關系。共有作為物權法中的概念,原本屬於所有權體系內,其權利指向的應當是物。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財產權利體系下出現了新的權利種類,突破了物權和債權的范圍。在夫妻共有項下也出現了新事物,突破了原本物的范圍,如知識產權、股權。基於夫妻財產共有的關系,考察在這種法律關系內的知識產權、股權,必須突破原來僅僅從物權和債權的角度考察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由於知識產權與人身的緊密聯系,夫妻財產共有的標的僅僅是知識產權所得收益,而非知識產權本身,對此大家不存疑問。再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的股權,一方面股東間相互的信賴利益外在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即體現了股權是與股東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種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權利所代表的是一種財產收益,故應當分割,而這種權利的價值又是可以用金錢所衡量的,故可以分割。股權的這兩個特性與知識產權既與人身不可分離,又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特性完全符合。故夫妻財產共有關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權的價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權本身。只有跳出原來物權范圍內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分析關於股權的分割,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4.對非股東配偶利益的保護 在澄清了夫妻財產共有關系的標的是股權的價值利益後,關於股權分割的討論還不能夠結束。在法院對股權的價值利益進行分割後,股東配偶可以選擇向非股東配偶交付股權或者金錢、實物。在後一種情況下又產生對股權的公平估價的問題。而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都是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面他(她)對於公司的經營狀況無從了解,另一方面他(她)對股東配偶所持的股份也無法掌控。總之,由於非股東配偶在股權利益分割的過程中與股東配偶處於信息不對稱、力量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法律必須對非股東配偶進行特別的保護。 首先,股東配偶應負有向非股東配偶及法院提供關於公司經營狀況和所持股份的真實情況的義務,若違反此真實報告的義務,須令其承擔喪失轉讓股權或交付金錢的選擇權等不利後果;其次,在股東配偶不配合股權估價或不配合股權轉讓的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判決,向法院申請對股東配偶所持股份進行強制執行,其執行方式參考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的強制執行;再次,非股東配偶應當享有對股權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權。對於股權的價值有多種評估方式,如賬目價值、利潤的資本化、第三人所提出的最優價格、專家或公平評估員、董事及其他股東所確定的價格、一定年限內的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等。各種評估方案的使用取決於公司所從事的商事事業性質和所評估的財產的性質。而由不同的評估方法算出的價值有很大的不同。既然對於轉讓股份還是交付金錢的選擇權在股東配偶,那麼對股權的評估方式的選擇權就應當交由非股東配偶。若股東配偶對最後計算出的股權價值不能接受時,即可以考慮向非股東配偶轉讓股份。同時應當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對股權進行司法估價,以避免可能出現的不公或僵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C. 股份分割,分股 是什麼含義啊

一,股份分割:

  1. 股票分割又稱股票拆細,即將一張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幾張較小面值的股票。

  2. 股票分割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一般只會使發行在外的股票總數增加,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各賬戶(股本、資本公積、留存收益)的余額都保持不變,股東權益的總額也保持不變。

  3. 股票分割給投資者帶來的不是現實的利益,但是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數增加了,給投資者帶來了今後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因此股票分割往往比增加股息派發對股價上漲的刺激作用更大。

二,分股:

分股又稱拆股,把公司已銷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數量的股份。通常情況下,分股需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並取得股東們的贊同,分股後,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仍保持不變。在一分為二的分股中,每名股東每持有一股便可額外獲得多一股。

D. 股票分拆上市是利好還是利空

分拆上市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分拆上市可能利好。通過分拆上市,母公司可以獨立開發有潛力和前景的子公司,並通過發展子公司在股票市場套現。同時,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股權。這時候子公司發展好了,有一個理想的股價也會給母公司帶來超額利潤。這樣,母公司會更加重視對子公司業務運營的管理,使子公司獲得更好的發展資源,形成良性循環。
分拆上市可能利空。在分拆上市 之後,如果子公司的經營效果不是很好,沒有良好的業績,就會影響母公司的經營狀況,這很可能會導致整體業績下降,從而導致股價下跌,使投資者對股票失去信心。因此,公司的分拆上市不僅要考慮一個方面,還要綜合考慮所有的可能性。前景明顯廣闊的項目,考慮分拆上市,前景不確定的項目,慎重考慮。
【拓展資料】
分拆上市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有哪些?
1.二元結構導致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產生利益沖突
分拆上市使母公司存在資產二元結構的問題,即上市資產和非上市資產。
資產的二元結構使得母公司在兩者之間搖擺不定,內部利益協調存在嚴重沖突,正是這種雙重結構為母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或過度包裝上市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埋下了隱患。
母公司與上市子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
由於母公司資產的雙重結構,分拆上市有兩種趨勢,一是上市公司成為母公司的「提款機」。母公司通過控制權轉移上市公司的融資或盈餘利潤,侵蝕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具體來說,分拆上市將導致母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合理的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母公司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嚴重。不僅有大量企業參與關聯交易,而且交易量巨大,披露不完整;二是母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垃圾桶」,這一點針對的是控股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的情況。上市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將不良資產轉移給母公司,以此來包裝上市公司的報表,從而維持或提高股價,為少數人提供獲利的機會。
2.分拆上市加劇了資本市場的波動和投機心理的出現
分拆上市的流行導致上市公司的小型化,導致證券市場缺乏內部穩定器,即大型上市公司,容易導致市場的大起大落,加劇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同時,由於上市公司的小型化,它們的交易價格更容易被更大的資金或銀行家所控制;在投機心理和莊家的引導下,投資者可能會忽視上市公司的業績和真實價值,盲目買賣、追漲殺跌,助長了強烈的投機行為,扭曲了整個市場的投資理念,導致上市公司業績與股價相關性低,證券市場難以反映經濟發展的結果。顯然,這種投資理念的錯位和不健康的投資環境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3.分拆上市加大了被惡意收購的可能
雖然分拆上市只會向新股東發放少量股權稅等優惠政策,但分拆上市必然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股權稀釋。這些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業務單元,在拆分為上市公司後會導致控制權分散,增加敵意收購的可能性。
4.分拆上市增大了經營管理成本
分拆上市可能導致經營成本增加,這是由於分拆導致上市子公司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這可能導致原有規模經濟的損失,使一些固定成本無法在薄節省分散。特別是,分離後的子公司上市後應遵守監管部門的規定,滿足大多數股東的要求,及時、優質、詳細、嚴格地披露信息,這也導致信息披露成本增加。

E.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將資產的一部分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再將子公司股權對外出售,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給母公司帶來現金收入的方法。從法律意義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的行為法。 認購這些股權的人可以是母公司的股東,也可以不是母公司的股東。母公司的股東在擁有股權切離方式成立的公司股票後,可以自由改變投資到這兩家公司的組合比例,增加投資決策的靈活性而在此之前,這些股東只能通過母公司的投資,才能投資到子公司,其投資活動是單一取向的。

F. 上市公司拆分是利好嗎

分拆上市可以提升母公司市值、增強公司融資能力、增強對子公司的管理等,但是隨著分拆上市條件的降低,符合分拆上市條件的公司大大增加,市場炒作難度也在增加,優質標的則少之又少,且目前來說分拆的市場亂象依舊防不勝防。

所以,分拆上市對於企業來說既有利好的一面,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拓展資料

分拆上市形成股權二次溢價
證監會放行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的消息甫出,市場最直接、最普遍的解讀是,創業板將面臨迅速擴容,屬特大利空。當日,65隻創業板股票中,55隻跌幅在5%以上,另外10隻跌停。但「硬幣」的另一面,則正如多家券商所言,主板中PE型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凸顯,投資機會巨大。
中信證券表示,分拆一個公司,增厚一份業績。相比創投概念對公司業績的支撐,分拆概念能夠將利益再次擴大,那些手中擁有大量優質子公司的企業將成為市場新寵,深掘A股分拆概念股也將是大勢所趨。
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海通證券也表示,考慮到目前創業板相比主板市場高達200%的估值溢價,母公司擁有的股權價值將獲得數倍的提升,由此也增加了母公司自身的市值。隨著「分拆上市」政策的出台,未來越來越多的存量上市公司將實現子公司再上市,從而為母公司帶來豐厚的投資收益,這意味著擁有優質企業股權或擁有優質子公司的個股面臨著新的估值溢價預期。
經邦分析人士指出,分拆上市概念之所以誘人根本還在於股權的二次溢價。對於母公司來說,未上市的子公司只能貢獻投資收益、經營凈利潤(控制權)。但是如果子公司實現上市,原本的凈利潤可以實現50倍甚至更高的市盈率,對於公司的估值來說,是一個系統性的提升;此外,投資人也可能由於股權分配方案而獲得意外的「驚喜」,而且可拓寬融資渠道。
東方證券策略分析師王明旭認為,考慮到目前創業板與主板市場明顯的估值溢價,相信這樣巨大的套利空間將推動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分拆其控股的子公司去創業板上市。
中信證券指出,「分拆上市」將培育出中國自己的「巨型PE」。這是一種間接融資和資本市場之外的新的資產配置方式,即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股或控股金融或非金融企業,並利用資本市場作為退出方式。
而從國際市場來看,這種非金融企業的PE投資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允許子公司在創業板分拆上市不僅可以為主板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投資渠道和退出路徑,也會讓部分項目選擇和培育能力出眾、研發實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成為中國自己的「巨型PE」。

G. 所有權與經營權為什麼要分離

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因是公司所有權者未必有企業經營能力,所以要委託經營能力高強者代己經營,由此產生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對全民所有制改革提出的一種意見,其核心是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保持國家所有的形式,但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開來,採取多種經營形式。

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的性質和規模,把企業分成幾種類型,採取不同的體制。

有些企業實行國家所有,國家經營,由國家直接管理;

更多的企業實行國家所有,企業自主經營,國家主要利用經濟手段間接進行管理;

小型企業則實行租賃或承包,但生產資料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

對於某些國家不便經營的小型國營企業,也可實行轉讓、 出賣,本質上並不改變國家所有制。

兩權分離的問題在於國家與企業怎樣分權才合理。對於不同部門、不同企業在不同時期這種關系並不是固定的。在兩權分離的改革實踐中,出現了由於企業中缺乏國有利益的代表,而使得企業行為短期化,只顧當前,不顧長遠利益的現象。

(7)為什麼選擇股權拆分擴展閱讀:

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簡稱。

兩權分離即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理論,它隨著股份公司產生而產生,代表人物是貝利、米恩斯和錢德勒等。

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一書中,對美國200家大公司進行了分析,發現在這些大公司中相當比例的是由並未握有公司股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

由此得出結論: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

錢德勒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

H. 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直接轉讓。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2、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

3、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I. 王石為什麼要讓萬科股權那麼分散

他說他很自信,不要股權也能掌握好管好公司,也說害怕突然有錢會很危險,特別是在當年。多年來,萬科一直被嚴重低估,龐大的規模和良好的業績背後,是與之並不匹配的低股價。作為中國房企的龍頭,萬科現金流非常充裕,還有豐厚的可變賣家當,而買下這座「金山」卻出乎意料的便宜。萬科股權非常分散,且管理層持股很少,在「寶能系」露出獠牙之時,前十大股東合計股份持有權比例僅為22.72%。只要200億元人民幣就能在二級市場拿下萬科第一大股東之位——這是萬科總裁郁亮去年3月提出的擔憂,如今被「寶能系」的實踐證明。在選擇創業平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些,盡量選擇規模比較大一點的平台,比如像騰訊眾創空間這種,可信度會高一點。另一方面,面對門外的「野蠻人」,萬科管理層雖有所警覺,但並未有積極的防範。1994年,萬科曾陷入「君萬之爭」,那是萬科第一次面對「野蠻人」,最終王石找到了君安的破綻,避免了萬科被拆分的命運。如同君安的「意志繼承者」一般,「寶能系」20年後卷土重來,而萬科依然如20年前一樣不堪一擊,在「寶能系」並未出現違規的情況下,王石和監管層手中的牌比20年前還要更少。如今,猜測萬科未來命運如何還為時尚早,外界也拭目以待王石能否如20年前一般找到「白騎士」救場,然而,此事無論結果如何,都應成為中國所有上市公司引以為鑒的標志性事件。在上市圈錢的同時,也面臨著被「野蠻人」踢門而入的風險,而謝絕「野蠻人」,除了保證公司股權合理分配外,也要增加風險意識,使企業可以掌握自己的命運。

J. 何謂股權分拆,有那些作用及與分立的區別

也叫拆股。
比如一股100塊錢,一共10億股。
實行1拆10的拆股計劃之後,變成一股10塊錢,一共1000億股。
不改變總股本,也不改變原股東持股比例,只是把流通股數量變多了,股價變低了。
一般這樣做是為了吸引更多投資者。股票交易一般是以一手為單位,也就是說最少一次購買100股,如果股價特別貴,像這個例子中,那麼購買一手就需要10000元錢,對財力有限的一般投資者就會考慮不介入。
而實行拆股後,1手只需要1000元,方便普通投資者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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