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冊合同對股權有什麼影響
❶ 個體工商戶股份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視實際情況而定。按照法律對於股權的定義,個體工商戶沒有股權,但是個體工商戶有經營並獲取收益的權利。對受讓人而言,無論是受讓全部「股權」還是部分「股權」,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在於參與經營並獲得收益,從這個角度上說個體工商戶沒有股權可以轉讓,但有經營權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❷ 股份工商注冊後轉讓協議有用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嚴格履行。未進行工商變更手續,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的公示。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但股東轉讓股權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工商部門只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❸ 工商注冊股份和私下股東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股份轉讓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1、從民事角度,只要該協議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為有效;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2、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人必須書面向股東會提出申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超過1/2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轉讓。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在30日內購買股份,視為自動同意。
3、股東會通過轉讓的決議後,股份轉讓協議書才能生效,然後受讓人憑股東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才能收到法律保護。
4、如果未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麼這份協議對公司無約束,受讓人只能向轉讓人追索損失。
5、如果取得股東會決議未辦理工商備案,你享有股東權利,但不能對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文件無法律效力,而轉讓人以股東名義從事的行為從法律上繼續有效,因此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先賠償再向轉讓人追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 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 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 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 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 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 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 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 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 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 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 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❹ 合同對股權轉讓有沒有限制
法律分析:合同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有:一方面,鑒於股權轉讓涉及的標的的復雜性,法律對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作出較多的限制,以保障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一是對不同投資主體持有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和內部職工股等,法律對其可轉讓性、受讓人和轉讓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二是某些特定主體持有的股權,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轉讓;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權轉讓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規定;四是不僅不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方式不同,相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也有區別。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合同除了受到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規定規制,還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股權交易法規以及關於企業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❺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❻ 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
法律分析: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前提,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認定,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權認定。但尚未實繳的部分由受讓方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❼ 工商注冊:注意注冊公司股權設計也很重要
公司注冊時,取名,行業特點和組織類型都選擇正確了,是否就結束了呢?曼德企服想說,還沒有。由於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投資一家獨資企業,所以如果你要注冊兩家以上的公司,基本都的考慮到公司股權分配的問題。如果在最開始股權分配沒有處理好的話,很可能為今後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那麼股權要怎麼合理分配,才能讓企業越做越穩呢?
一、為什麼要設計股權架構
1、明晰合夥人的權,責,利
親兄弟都要明算賬,所以合夥人之間的分工與回報,在早期是一定要明確分配好的。合夥創業講究情懷沒錯,但最終也是要實現實際利益,怎麼能夠體現你的利益和價值,很重要一點就是股權、股比。後者是你在這個項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體現。
2、有助於創業公司的穩定
60%的公司因為股權分配而出問題,最終因為股權問題導致創始人間的矛盾不斷,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
3、影響公司的控制權
一個穩定發展的公司不可能有很多控制權,只能有一個老大。比如真功夫,一會兒是蔡達標,一會兒又是潘宇海獨攬大權,方針策略不同,對企業的發展勢必會有很大影響。如果他們的股比能形成一個核心的控制權,爭議完全可以避免。
4、進入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
理想狀態下,創業公司會經歷五個階段:起始——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通常不止一輪)——Pre-IPO融資——IPO。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尋找新的投資人融資,也必然會被問到股權架構分配問題。如果你的股權架構是五五分,不會有資本方願意進來的。相信每個創業者的創業項目都有IPO這個目標,只要IPO,資本市場就一定要求你的股權結構要明晰,合理。
二、設計股權架構有哪些原則呢?
1、簡單明晰
在創始的階段,創業公司一般比較草根,合夥人不是特別多。比較合理的架構是三個人。有些人會問,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會看你的創業團隊,那合夥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組合?這不一定。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首先關注的是你的產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沒有CTO,COO,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為了追求創始合夥人的人數而刻意增加。
2、一定要有帶頭大哥
也就是核心股東。一定要有一個人,能夠拍板說這個事情就這么定了。
3、資源互補
4、股東之間要信任
三、股權如何分配
1、看出資
創業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有錢,有錢好辦事。如果空對空,事情是很難辦的,所以,啟動資金非常珍貴。比如注冊一家公司要100萬,一個人出60萬,另一個人出40萬,自然就以出資比例劃分股權,這是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但目前已經很少人用了。這種情況下,出資就顯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個項目,需要500萬,我出200萬你出100萬,那我們的貢獻是不一樣的。假設我們資源差不多,我出200萬的話,可能佔40%的股權,同時可能又擔任其他的角色。
2、誰是老大
這是一個核心問題。一個團隊總需要有人在Leadership和核心決策上拿最大的主意,也是犧牲最大的角色。他的股權在早期一定是最大的,而且必須是51%以上。配置股權的時候要有明顯的股權架構梯次,作為老大才會有決定權,創始人也有一定的話語權。
3、看合夥人的優勢
創業過程中,無非就幾個資源:資金、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評估在創業的不同階段——初創,發展,成熟,出現的變化。誰做的事情最多,最重要,誰就拿得多。一定要知道在公司的發展中最重要的人是誰,這個人的股權一定相對多一點。比如公司是以產品為導向的,那產品合夥人一定要比技術合夥人占股比例大。如果公司事業做不起來,即使持有100%股票也是一張廢紙,沒有任何價值與意義。
4、要有明顯的股權架構的梯次
相對合理的分配方法是有區間梯次的,創始人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聯合創始人在20~30%,再預留10~15%的期權池。創始人肯定是老大,聯合創始人有一定的話語權,期權池給員工做激勵。
5、預留合夥人期權池
比如邏輯思維是18和82分配,如果申音可以預留20~30%的期權池給羅振宇,雙方達成共識,公司做到一定的高度,這20~30%就無償轉給羅振宇,不僅會讓他更有動力工作,也顯得更有人情味,正所謂多勞者多得,而不是永遠的18%。預留一定的期權池用來激勵合夥人和員工,對公司未來發展也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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