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出資與股權轉讓
『壹』 什麼是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將其股東的股份依法轉讓的行為,轉讓的是所有者權益。
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人對其資產進行處理的行為,轉讓的資產。
『貳』 股權轉讓出資額是什麼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出資轉讓,其實也是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叄』 股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肆』 如何轉讓股權以及轉讓類型是什麼
一、如何轉讓股權 1、 股權轉讓 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變更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 違約責任 即 締約過失責任 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 訴訟 、執行等。 如何轉讓股權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 辦理公司股份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上所述,在辦理股權轉讓的時候需要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的等級,同時需要股份的轉讓方與接收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當然是 股份轉讓協議 要求必須要注意協議裡面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及賠償責任。
『伍』 什麼叫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股權投資和股權轉讓的區別是什麼它們是同一意思嗎
一、股權投資和股權轉讓不是同一意思。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股權投資,指的是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
2、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將其股東依法轉讓人他人的行為;而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人對其資產進行處理的經營管理行為。
3、從理論上看,股權出資的結果是股東將其持有的一個公司的股權「繳納」到另一公司,使其成為後一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具體表現為後一公司擁有前一公司股權,而前一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
4、從立法上看,股權出資必須履行股權轉讓的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28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以問題中的A公司和B公司為例:
1、A收購B公司60%的股權,是A向B公司的股東購買,資金多少跟B公司沒有關系,自然不可能把資金劃入B公司而應該劃入B公司出讓股權的股東的帳號。
2、B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A公司,這叫股權轉讓;而A公司為了得到B公司的股權要付出一筆資金,對於A公司來說,這是投資。
(6)什麼是出資與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股權出資並不等於一般的股權轉讓。
1、盡管股權出資在股權歸屬問題上與股權轉讓有著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在因股權出資帶來的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僅為公司。
2、二者在資產變化形態上不同,因為一個股東將其持有的一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公司,受讓股權的公司要向轉讓方支付價款,在接受股權的同時,需要減少貨幣資產。
而在股權出資中,接受出資的公司不需要向用股權出資的股東支付價款,不存在減少公司其他資產的問題。
3、股權出資在滿足股權轉讓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需滿足《公司法》關於出資的一系列規定,例如評估作價、驗資等。
『柒』 出資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出資」是特定財產的數量表現,即在公司成立時確定的價值,可以說,它是一個歷史數據,具有確定性、靜止性和過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權」作為一種權利,在數量上會隨著公司發展而有所改變,其所代表的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並隨著諸種因素以及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可能遠遠大於或小於當時「出資」本身的價值,故其具有發展性、運動性和不確定性,是一個抽象的權利,並不含有任何具體的物的因素2、法律後果不同。股東基於「出資」獲得了公司的股東地位,相應地享有了股權,故對該股東而言其有權轉讓的實際上是「股權」而非「出資」,而純粹的「出資轉讓」只能發生於股東出資後公司尚未運作且不存在影響其出資財產價值的諸多因素這種理想場景之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 集體和私人依法出資設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