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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企業股權怎麼調整

發布時間: 2023-01-26 19:45:22

『壹』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從財報分析,初創企業可有幾種分配方式:第一,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例如,甲公司初創股東兩個人,大股東持股60%,二股東持股40%,這樣的創世股權結構,根據雙方出資比例來進行股權分配,大股東出資多,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東可以拍板決定。但是,當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等事項時,股權結構可能因兩個股東持股比不同而無法順利推進。

根據咱們國家公司法,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可能會修改公司章程,也可能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變更等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兩個股東,一個持股60%,一個持股40%,無法符合三分之二,只要有一個人反對,涉及公司事項無法施行。

第二種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舉一個平均分配例子:甲乙丙丁四個同學,決定一起創業,平均分配股權。隨著公司發展,矛盾也隨之而來,有人坐享其成,有人更加拚命努力,平均股權方式經典結局可能是努力的人帶著一幫兄弟出走,原來公司一落千丈。

創業夥伴就是公司合夥人,股權合法合理地進行分配,有助於提高積極性,而若股權分配偏差也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初創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注冊資金較少。運營資金相對不多,創業公司也可以採用股權加薪資方式,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公司每個參與者的積極性。有些初創公司為了確保每位股東權益,在協議中設置了細節條款,例如,股權轉讓限制、增加或減少優先認購條款、股東退出條款等多項條款,確保在日後經營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以蘋果公司為例,同股同權,蘋果公司初創時期缺錢,喬布斯打算用公司三分之一股份換取5萬美元,馬庫拉當時為公司帶來25萬美元運營資金,並要求26%股份。蘋果公司股權結構從喬布斯和沃茲均分股份,變成了喬布斯、沃茲、馬庫拉三個人各為26%,22%用來吸引後續投資者。四年後蘋果公司上市,近百位員工成了百萬富翁,而蘋果公司僅僅5歲。後來喬布斯賣掉了持有約650萬股蘋果股票,當時約占蘋果公司11.3%的`股份。

人力資源與組織學知識告訴我們,初創公司可以有多種股權分配方式。例如,絕對控股型,公司大事小事均由一個大股東決定。相對控股權,公司大事小事民主討論。

在創業公司進行股權分配前,確定合夥人比股份更重要,找了靠譜的合夥人,股權分配更加簡單,雖然平均分配股權有成功的例子,但僅限於有經驗的創業者,一股獨大還是多股評分,早期創始人需要確定好。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盡可能避免,解決方式也可以是打欠條,公司有營收利潤後進行補償。對於不同人才,股權激勵可能有不同意義。

股權分配是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綜合考慮到,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創業公司也可通過獲得天使投資與風險投資來獲得資金,股權分配做到公平、效率、控制力。

一個企業,只有把壓力變成動力,隨時處於奮斗狀態,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貳』 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關於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創業公司分配股權的方式比較單一,通常來講是2種方式。一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是在股東之間平均分配。2種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種往往造成股東的貢獻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問題,第二種則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

所以,創業公司應該如何分配股權,才能避免以上的問題?泰山管理學院認為,解決以下幾點問題,則能達到股權激勵最好的效果。

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比認繳注冊資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以公司治理結構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1、在無特別約定時,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實際情況,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

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在此情形下,可考慮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用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條款。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志同道合尤為重要,因此股權分配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回購制度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徑,但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因此在設計回購條款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回購條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二是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應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期權池還是由核心創始人代持的好。

對創業公司來說,預留期權池不是新鮮話題。不少創業者沒有重視期權池的問題,要麼在期權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發了不少爭議,要麼造成了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按比例分散持有,未來恐難以統一運作,易引發爭議並影響實施效率;

2、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靈活,採用何種定位和方案取決於公司的現實選擇,應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實施;

期權池確應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擬議股權分配方案時,就從各股東處劃分出來,由核心創始人一並代持,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明確代持權利的性質和處置限制。

創新運用公司法的各項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間是相當寬廣的,創業者要充分運用股東的章程自治權,建立適合自己的股權分配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本質上並不復雜,但創業者確實應該給予相當的重視。若能在前期花費少量時間把相關問題理順,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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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新成立的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1、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2、第二種種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一、公司股權分配注意什麼:
1、注意財務監控
研究表明,許多初創企業在一年內就倒閉的直接原因是因為財務管理不善,應收賬款中的壞賬太多,頻頻發生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初創企業的財務部門常常是一個會計、一個出納,完全不足以應付如此眾多的挑戰。創業者要特別注重財務監控問題,不能簡單地把財務管理視作"記賬",要由有專業技能的專人負責,並且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和評估體系。
2、避免社會關系對工作關系的干擾
創業期企業里的員工多半有親屬關系或地緣、學緣關系,相互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企業內正常的工作關系。按規范行使企業管理往往比較困難,規范的制度體系缺乏必要的實施環境。
股權轉讓後股利怎麼分配:
1、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律師認為,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的分配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則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肆』 初創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何設置才合理

法律分析:1:股權結構不要平均化。如果創業團隊的5個人同時拿股份,股權結構平均化,在企業發展了一段時間後,大家的貢獻可能不一樣,平均股權就會帶來一些問題。2: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3:設立防沖突機制4:要適時發放股票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伍』 初創公司應該怎麼分配股權呢

法律分析:第一,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第二,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初創型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創業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至少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創始人股份;第二、投資人的股份;第三、新成員的預留股權。其中,團隊新成員股權預留非常重要。股權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如果創業團隊初始股權分配時沒有預留,就會影響人才招募和公司發展。

在進行股權分配時,不能只根據出資的額度來劃定股權。因為,現代企業發展中,人才決定了企業的發展前途。我們不僅需要對錢定價,更需要對人定價。對錢定價是對股權歷史貢獻的認可,而對人的定價是對股東未來貢獻的認可。

在創業的初始階段,大家可能會認為只對錢定價的股權分配方案沒有任何問題,因為一開始創始人不容易找到錢,有人願意給更多的錢,是一件很幸運的事情。到了這個項目發展起來的時候,這個股權設置就出問題了:由於創始合夥人當初資金有限出資不多,當好不容易把公司干起來了,創始合夥人還只是一個小股東。

創業合夥人既出了錢,又出了力,而且他們出的錢跟投資人的股票價格是一模一樣的。投資人是一塊錢一股,他們也是一塊錢一股進來的。但是投資人投完錢之後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的運營。創始人既出了錢,又出了力,但始終是一個小股東。這勢必會影響到公司日後的發展。

絕對控制權是指股權大於50%嗎?考慮未來稀釋的情況,是否比例數還要進一步增持?多少的額度相對來說比較合理?

對於公司控制權的佔比多少,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初始創始人只有2-3人,那帶頭大哥的股權可以達到67%,這是一個絕對控制線。但如果合夥人人數比較多,帶頭大哥的股權過半也是可以的,但需要其它必要的措施來配合實施。

『柒』 初創公司應如何分配股權

初創企業股權分配方式有: 1、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2、股權協商分配方式。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 《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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