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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公司簽章需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 2023-01-28 16:35:05

Ⅰ 公司股權轉讓要辦理什麼手續

公司股權轉讓給個人辦理流程是:1、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2、受讓方不屬於該公司股東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3、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公司辦理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申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企業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什麼證件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可以查看企業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年度公示等的材料。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Ⅲ 股權轉讓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股權轉讓流程是:
1.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合同;
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其他股東通知程序;
3.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4.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轉讓要有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1、轉讓股東必須是具備依法設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且轉讓程序必須合法;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3、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潛在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合肥股權轉讓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公司 股權轉讓 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 、 股權轉讓協議 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 債權債務 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 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 營業執照 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 身份證 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 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 承諾書 ;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程序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 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 股東大會決議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或股權轉讓協議。 10、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 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規 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內資企業股權轉讓中,內資企業性質轉為 外資企業 時,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身份是否仍然保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所以,在未經批准前,中國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原來內資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想成為合資企業的股東,必須獲得外經委或商務局(商務部)的批准。

Ⅵ 股權轉讓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需要以下條件:
1、轉讓雙方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程序、內容等不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外部轉讓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Ⅶ 股權轉讓的主要條件是什麼

股權轉讓條件是:
1、股東依法享有股權;
2、股權可以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股權轉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4、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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