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股權糾紛是什麼
『壹』 股權確認糾紛主要包括什麼情形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貳』 股東出資糾紛什麼是股權轉讓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指因公司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方面內容所產生的糾紛。例如,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其出資、不按照約定出資或拒絕出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叄』 急需一個公司法案例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被免職後需轉讓股份
法院認可除名條款效力
公司成立時,約定公司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再擔任領導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即法律上所說的「除名條款」。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除名條款引發的股權糾紛案件,一審依法判決被告劉文斌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趙玉強;趙玉強在受讓上述股權的同時給付劉文斌股權轉讓款14萬元及利息;公司在上述股權轉讓後三日內對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作相應的變更;第三人謝永超對上述股權轉讓應予協助。
2005年10月,江蘇省鎮江市某化工集團公司的經營層及中層幹部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化工集團的股東。劉文斌為化工集團所屬分公司經理,2005年11月15日在投資公司登記股東謝永超的名下出資14萬元。投資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化工集團的主要經營者,五年內轉讓價為出資額加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2006年8月,化工集團解除了劉文斌分公司經理的聘用,化工集團董事長趙玉強即要求劉文斌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自己,但遭到劉文斌的拒絕,趙玉強遂將劉文斌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回放
股東被免職引發股權糾紛
趙玉強是江蘇省鎮江市某化工集團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且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化工集團為了公司的增資擴股,經研究決定成立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規定由化工集團的經營層及中層幹部出資設立。同月16日,投資公司出台了《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在投資協議的股權轉讓部分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對所持股權進行轉讓;轉讓對象為化工集團的主要經營者。
當日,趙玉強、謝永超等22名登記股東在投資協議上簽了名。在作為投資協議附件的「投資代表人(登記股東)謝永超」的列表中註明有「委託投資者劉文斌出資額14萬元」,且劉文斌在該附件的相應位置簽了名。劉文斌為化工集團下屬子公司的一名經理。
2005年11月14日,公司的股東又簽訂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等內容作了與《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相同的約定。根據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劉文斌於次日出資14萬元。同月21日,投資公司經工商登記設立,工商登記的股東為趙玉強、謝永超等22人。後投資公司成為化工集團的股東。
2006年8月18日,化工集團解除了劉文斌的職務聘用。2007年12月,謝永超與趙玉強對轉讓謝永超名下的、包括劉文斌持有的初始出資額股本金34萬元之股權,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當趙玉強和謝永超讓劉文斌簽字確認時,劉文斌得知在沒有徵求自己意見的情況下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了,便拒絕簽字。沒有劉文斌的簽字確認,股權就不能實際得到轉讓。趙玉強和謝永超認為,兩人間的轉讓協議,完全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進行的,在多次與劉文斌商談無果後,今年3月6日,趙玉強來到法院,以劉文斌為被告,以謝永超、投資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訴訟。
法官說法
除名條款不違誠實信用即有效
除名條款是指開除股東,或稱為股東除名,實質為通過強制轉讓股東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東資格,強迫股東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因其內容具有強制性,因此往往被指責違反了法律上的自願原則,從而認定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條款。在庭審中,原告趙玉強認為除名條款的約定符合自願原則,內容不違反現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條款並可視為對股權轉讓民事行為設定的條件。被告劉文斌則認為,除名條款的約定本質上是強制轉讓股權,違反股權轉讓自由的原則,應為無效條款。
審理該案的法官說,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為了公司發展和安全的需要,對於公司的股東,自然有特殊的要求。除名條款的出現,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在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法律並不否認除名條款的效力。投資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成為化工集團的投資者,順利實現化工集團的增資擴股。在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明確限定投資公司的股東僅為化工集團經營層及中層幹部,並以此進一步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對所持股權進行轉讓,轉讓對象為化工集團主要經營者」。該約定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點,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有效條款。對於投資公司股東內部而言,劉文斌已簽名認可投資協議,實際出資到位,為第三人投資公司的股東。劉文斌應依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的除名條款合法有效。
該法官同時說,雖然公司章程未涉及股權轉讓價格,但是在投資協議中進行了約定,且股權轉讓屬公司存續可能會遇到的事項,故投資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可適用於發起人或原始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肆』 什麼是股權轉讓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伍』 股權糾紛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促進公司經營的行為。各類股權糾紛案件經常發生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包括股東權利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並逐漸成為公司票據的主要類型之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會引發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涉及公司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一並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陸』 股權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股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各類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並購和動機不良並購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柒』 公司股權糾紛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東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2.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捌』 什麼是股權糾紛什麼是股權糾紛
股權糾紛是指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因為股權的產生爭議。主要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產生股權時糾紛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