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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元開泰私募股權基金出了什麼事

發布時間: 2023-02-03 04:41:31

❶ 深圳私募兩位實控人一死一重傷,事發的原因是什麼

引言:都知道我國的基金領域非常的搶手,但是近期私募圈可謂是風波不斷,深圳私募兩位是控人,一死一重傷,事發的原因是什麼?

三、公司涉嫌違法行為

巨張資本成立以來也是成功投資了很多項目,並且取得了良好穩定的投資收益,而且也有和歐美大型投行良好的合作基礎,但是據記者了解,從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信息難看,深圳巨漳資本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產品有四隻資金,目前只有一隻在運行,前海巨漳資本雖然目前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只有一隻產品,但是根據數據顯示,目前,該公司處於存續狀態的私募產品合計超過了40隻,資規定新規定,要求所有的資管產品必須登記備案,產品必須凈植化管理,依法披露產品凈值。但是,據了解,前海巨漳資本上述的有限合夥產品均在在資管新規後發行的,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據相關律師槍私募機構旗下的有限合夥產品都要備案,而且是必須備案,所以,該公司涉嫌了一定的違法行為。

❷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龍元開泰私募股權基金出了什麼事擴展閱讀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❸ 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以及變通思路

導言: 不論是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針對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回購協議安排都頗為普遍。筆者試從執法監管層面、司法實踐層面分別梳理該等回購協議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規問題、效力問題,並就防範有關風險的變通思路和路徑進行初步探討。

目錄

01  | 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02  | 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03  | 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04  | 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06  | 結語

一、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先來看看近期國內各地證監部門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處罰案例情況: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類似文件被認定違規,大致存在如下特點: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資人保證預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作出回購承諾/承擔回購義務

- 回購條件僅與投資本金受損或收益無法兌付直接掛鉤

- 回購承諾/安排作出時,投資人實際盈虧金額尚未最終確定

二、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所謂,「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額而言,「回購」的本質應是關於基金份額的轉讓/買賣交易;但因該交易背後的回購對價可自由協商、甚至無限溢價的屬性,使得其同時成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見形式之一。而回購協議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問題,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協議具體呈現,譬如基金份額受讓協議、承諾函、無條件回購承諾等。此外,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購協議,差額補足、保證擔保等也可能會被同時作為配套安排。

若回購協議涉及「保本保收益」,對於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將可能違反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違規安排,基金管理人將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根據處罰情況,暫停備案周期可能6個月到12個月不等)。

不過,僅從上面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文件來看,法律層級相對較低;此前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亦有類似的條款,但其何時正式頒布和施行存在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涉嫌違反法律層級較低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情況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為依據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裁判依據和思路可謂大相徑庭。

1. 是否有關於回購協議無效的直接依據?

筆者認為,至少目前看來,沒有直接、明確的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中似乎提供了參考依據。其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但是,上述規定中針對的是「金融機構」,而是否必然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仍存有疑義之處。其次,《九民紀要》並非各地法院應當強制適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會完全依此文件進行裁判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違反《信託法》「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在(2021)滬74民終663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簡單明了地指出:

「 ……在《保證與回購協議》中,XX公司向投資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資認購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確固定回報的承諾以及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約定顯然為剛性兌付約定 ,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為無效約定……」

上海金融法院認定案涉回購協議文件構成「剛性兌付」,並直接援引《信託法》的條款作為合同無效之依據。《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該條款雖然通常被理解為對剛性兌付之限制,但將其劃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謂的「強制性規定」之范圍是否妥當,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可以看出,在針對私募基金領域的監管文件法律層級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無奈援引其他位階更高的法律條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並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並以《基金合同》作為當事人有權獲得相關賠償的主要依據。

3. 上海浦東法院近期判例:虛假意思表示無效

在(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中,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則卻採用了與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案涉回購約定構成虛假意思表示(即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 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與《補充協議》系 名義上為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實質上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因此,本院 根據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解決 原、被告二者之間的糾紛…… 」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換言之,在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的同時,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雖然回購約定無效,但是投資人仍可以基於有效的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主張投資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質上還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無效」的思路來確定投資人的請求權基礎。

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保底協議無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號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 ……就XXX簽訂的回購協議, 其本質系保證委託人本金不虧損並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協議,該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反了資本市場規則 。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匯盈泰豐公司作為有資質的投資機構,其與宋燕林簽訂的 保底協議應屬無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違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諾無效

(2021)贛0113民初5523號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認為:

「…… 《差額補償及回購承諾》違反了委託代理制度的根本屬性,違背了委託理財法律關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的基本原則,亦違背了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律和交易原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雖屬部門規章,但規章內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應認定 保底承諾無效 …… 」

四、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於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統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該等協議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

在(2020)浙01民終9807號二審判決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承諾函》的內容是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受讓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額收益權並完成付款,景乃君作為案涉基金的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承諾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向景乃君出具《承諾函》,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視」系案涉契約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關聯公司,「方軍」、「陳傑」系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彼時,《九民紀要》已經發布,但浙江當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紀要》的任何規定。可見,浙江當地法院在處理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效力問題上,採取的是最嚴格的尺度。

在(2020)粵0304民初52674號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亦採取了類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構成借貸關系為由

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記載了……,但是從涉案合同的整體內容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看, 雙方之間達成的是借貸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諾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 ,故涉案合同雖名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合同實際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實質要件, 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關系 …… 」

筆者認為,深圳中院並沒有明確否認案涉回購協議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協議項下應構成借款合同關系;這與上文提到的(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同樣涉及借貸合同關系的確認)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質的不同。

五、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購承諾

在(2020)滬74民終1045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金融機構作為受託管理人所作出的剛性兌付承諾當然無效, 但法律並未禁止第三方對投資人作出兌付承諾 ……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一審認定XXX作出的兌付承諾在其與投資者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

又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託管人,亦非基金銷售機構, 其是作為第三方 與XX簽訂《回購協議》。涉案《回購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XXX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協議和承諾履行義務…… 」

那麼,應如何確定「第三方」的范圍?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2年發布的《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或許可以提供一些借鑒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圍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銷售機構、投資標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等基金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體。筆者認為,為最大程度地防範可能出現的違規風險及合同無效風險,該「第三方」與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之間應不存在任何委託持股或其他間接權益關系。

2. 在投資人之間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0)浙民終548號案件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關於案涉基金合夥份額回購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結論。一審法院認為:

「 ……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是XX、XX分別作為XX合夥企業的優先順序有限合夥人、劣後級有限合夥人,就XX公司的投資保障所達成的協議……另外,XXX以 合夥份額回購約定違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為由主張約定無效,該主張缺乏依據。 《合夥協議》《承諾函》《標的合夥份額轉讓價款支付協議》中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對XX公司 具有約束力 ,其應依約履行。 」

又如,在(2020)滬74民終289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實質為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之間 因對賭協議觸發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對內轉讓關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法律並未禁止合夥人之間的合夥財產份額轉讓,對賭內容未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原則,也未違反《暫行辦法》第15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監管規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之情形, 故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 」

筆者提示,這類基金投資人之間簽署的回購協議,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也即在監管之外的平等主體之間達成有關回購約定;否則,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體的利益關系,仍可能引發協議無效之風險。

3. 在投資人盈虧已確認的情況下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1)滬74民終546號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回購協議》系雙方當事人 在基金贖回階段簽署 ,並非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簽署,結合《回購協議》的相關內容,可以視為在被上訴人客觀上無法實現投資目的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相關補償事項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 」

在基金贖回階段,因投資人的損失已經確認,由管理人與投資人簽署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約定;但筆者提示,由於回購協議簽署時點的真實性較難確定,這種安排仍然可能面臨一定的違規和處罰風險。

4. 以管理人或基金違約事件為作為回購條件

在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領域,尤其是涉及國資背景LP(例如引導基金/母基金)的情況下,LP可能會要求針對管理人或基金違約的情形下賦予LP提前退出的權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額回購)。當然,違約情形不能包括投資本金受損或預期收益無法兌現等事件。

在契約型基金領域,類似的回購協議之效力同樣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協議》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中約定的一項回購條件為: 投資人將投資款支付到契約型基金指定賬戶之日起,且契約型基金成立滿24個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契約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購條件並未與投資本金和收益之兌現直接掛鉤(即不涉及剛性兌付),而是強調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分配。

此外,筆者建議,在設計回購條件的時候,列舉的違約事件應盡可能具有較高的嚴重程度(避免過於輕微);同時,建議同時設置寬限期糾正條款,在寬限期屆滿後投資人再行使回購權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回購安排

在 (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終審判決中,案涉回購協議為一份《補充協議》:

「…… 《補充協議》約定了 無條件回購 條款,只要原告持有轉讓的基金份額滿167天對應日的前10個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請回購,被告須無條件按照XX的轉讓價款回購;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時間內申請回購,在涉案基金到期時,被告也須無條件按照上述金額回購…… 」

形式上,上述協議沒有任何關於保本保收益的明確承諾,但投資人有選擇在特定期限屆滿後、要求管理人或關聯方無條件以固定對價回購基金份額的權利;本質上,該約定與借貸已無任何差異。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認為該案的回購約定因構成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而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合同中同樣有關於特定期限屆滿後、相關方應無條件回購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類似約定;但同時,相關方在回購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在此情況下深圳中院仍然將案涉合同認定為借貸合同。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購協議具備借貸關系的外觀後,協議的效力或許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無論是作為虛假意思表示背後的隱藏行為,還是直接被認定為借貸合同);但由於借貸安排與剛性兌付安排之間的界限模糊,且鑒於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統一,此類回購協議的無效風險仍然無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規避。更重要的是,對於執法監管機構而言,恐怕其無動力也無能力辨別相關回購協議背後的實質。因此,違規和處罰風險依然存在。

六、結語

筆者認為,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未來仍然將會是私募基金領域最為常見的法律文件之一。為了防範有關違規和處罰風險,以及潛在的無效風險,相關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評估,並採取最為合規和妥善的方式設計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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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深圳私募兩位實控人一死一重傷,此事件的具體詳情是怎樣的

私募圈可謂是風波不斷,1月7日,深圳一家私募的兩位實控人因意外事件不幸導致一死一重傷,公安經濟偵查部門及刑事調查部門已正式介入調查。從公司發布的公告來看,目前該公司所有投資業務處於暫時停滯狀態,包括資金募集、分紅發放、產品贖回均已暫停。《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該私募機構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了5隻產品,目前僅有一隻在運行,其餘四隻已經清算了。不過據工商登記信息,該私募成立了不少有限合夥企業,但是上述有限合夥企業產品均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資管新規後,要求所有的資管產品必須登記備案,每隻產品必須凈值化管理,依法披露產品凈值。從時間來看,對於之前的存量產品的整改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也就是說,在2022年1月1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前海巨漳資本上述有限合夥產品均在2021年3月之後發行的,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❺ 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來多少

大概能追回來10萬。
私募基金被騙如何追回:
1、發現投資私募基金被騙,最重要的就是先要保留好證據,此時要做到「有圖有本相」。不論被騙多少,盡量保留證據。包括聊天記錄,對方發來的信息、鏈接,通信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簽訂的合同等。
2、抓緊時間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追回損失。報案地有三個可以選擇,一是公司注冊地,二是事發地,三是當事人居住地。
3、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如果只有部分證據,甚至全部刪除或遺失關鍵證據,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大家這時也不要慌張,這樣不代表就不能維權了,只是維權成本會高一些。
拓展資料: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❻ 請問誰能給我一個私募並購基金的案例

隨便都是,給你找幾個看看吧,呵呵
1、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掛牌,國內首支以人民幣募集的私募股權基金成立
2006年12月30日,經過一年的籌備期,中國首支在大陸境內注冊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在天津掛牌成立。基金以契約型形式設立,採用私募發行方式,該基金總規模為200億元,存續期15年。首期60.8億元資金已募集完畢。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於同日掛牌成立負責該基金的投資與管理。

目前在中國大陸直接以基金名稱注冊的產業投資基金都是基於特別批准而設立,中外合資外幣產業基金共有兩只,它們是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在中國注冊的第一隻契約型產業基金,也是中國第一支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產業投資基金。

渤海產業基金的成立,打破了目前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由外資基金主導的局面,必將推動中國本土私募投資的迅速發展。

2、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出台,對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影響重大

2006年,中國政府先後發布實施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對中國私募股權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2006年9月8日公布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將可以有限制地對A股進行戰略性投資,並在限售期後在二級市場賣出。

中國大量優秀的A股上市公司對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這一規定為海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A股上市公司掃清了道路,擴大了基金可投資的項目范圍。新規發布後,已有一大批海外基金開始頻頻活躍於各地上市公司,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12月底,共有19家在大陸和香港上市的中國大陸企業獲得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PIPE),融資27.05億美元,占年度私募股權投資額的20.8%。

此外,《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主要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進行規范,並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嚴格限制了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對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並購投資和今後海外上市退出活動都將造成了一定障礙。

《合夥企業法》的修訂,增加了有限合夥制度,雖然不是這對私募股權及船業投資行業需求直接點明,但仍間接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按照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與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能夠採用有限合夥這一國際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避免了在公司制下的雙重征稅,不僅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運作效率,而且也拓寬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資渠道,將極大促進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

3、多家海外私募股權基金直接進駐中國大陸,「中國戰略」日益被重視

由於中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屬於新興市場,在這一產業,外資一直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過去大部分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僅在香港或環中國周邊地區設立總部或辦公室,作為其投資中國大陸的橋頭堡。然而,在近幾年特別是2006年,多家海外私募基金直接在中國大陸設立常駐辦公室。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止2006年底,有29家私募股權基金將辦公室設立在北京;23家私募股權基金在上海設立辦公室,深圳有2家。

中國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經濟體,加上巨大而又穩定的市場消費潛力和日益改善的投資環境,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對「中國戰略」日益重視,紛紛在中國大陸設立常駐辦公室,方便投資中國企業。

4、亞洲(包括中國大陸)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活躍,可投資中國資金比例增加

2006年,海外私募股權機構紛紛加快了投資中國的戰略准備,有多支針對亞洲(包括中國大陸)的海外私募股權基金成功募集,其中對於投資中國的資金比例相比以前也大幅攀升。如凱雷成立第二支亞洲區(日本除外)的凱雷亞洲基金II,募集資金18.00億美元;安博凱(MBK PARTNERS)為旗下的北亞收購基金 (North Asia Buyout Fund) 成功籌得了15.60億美元以及中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首期募集60.8億元人民幣等。

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有40支可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的亞洲私募股權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資金高達141.96億美元,下半年資金募集金額增長尤為迅猛,募集資金高達95.65億美元,比同年上半年募資金額增長106.5%。這充分表明中外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亞洲和中國市場的信心,充裕的資金也為中國私募股權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資本基礎。

5、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先行,本土機構爭相涉足私募股權基金行業

2006年中國出台的「十一五」規劃中,提出要加快產業基金試點。今年首個中資產業基金試點-天津渤海產業基金獲得國家批准成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時間全國各地興起了一股申報產業基金試點的熱潮。據估計,中國目前有十餘家產業投資基金正在申報成立。

另一方面,今年多支由中國本土機構發起的私募股權基金也成功募集,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2006年有6支由中國本土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包括渤海產業基金)成功募集,募集金額達到15.17億美元,占整體募資金額的10.7%,平均每支本土基金的募資額達到2.53億美元。這與中國當前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積極試點和本土機構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的熱情息息相關。隨著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政策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2007年,中國大陸將會涌現出越來越多由本土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

6、中國市場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投資總額創新高

2006年,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大規模的投資案例頻頻見諸報端。高盛集團以私募股權形式投資25.8億美元購買中國工商銀行5.75%的股份成為本年度中國最大的私募股權投資事件。其他如蘇格蘭皇家銀行投資湖南瀏陽生物醫葯園,高盛聯合鼎輝競購雙匯發展,漢鼎亞太聯合德意志銀行旗下機構PREEF投資希爾頓中國區酒店,渣打、華平等投資綠城等大規模私募股權投資案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外私募股權基金共對129家大陸及大陸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參與投資的私募股權機構數量達到75家,投資總額達到129.73億美元。

7、傳統行業領跑投資,房地產業最受青睞

2006年,傳統行業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重點領域,無論從投資案例數量還是投資金額方面來說,傳統行業的投資都排名第一。2006年1-12月傳統行業共發生73起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占年度投資案例總數的56.6%;該行業投資金額為65.13億美元,占年度總投資額的50.2%。

私募股權基金對傳統行業的投資中,中國的房地產業最受基金青睞。2006年,世貿房地產、上海復地、綠城中國、首創置業、陽光100等國內多家房地產企業紛紛獲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房地產行業共有31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占傳統行業投資案例總數的42.4%,投資金額達30.37億美元,占傳統行業總投資金額的46.6%。

8、成長資本領舞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收購案例逐漸增多

在歐美發達的私募股權市場,並購投資往往占據了非常顯著的份額;而在中國的私募股權市場上,則是成長資本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6年1-12月,屬於成長資本的投資共有66起,投資金額達28.57億美元,占年度投資案例總數的51.2%。

2004年5月,新橋資本收購深發展銀行是人們記憶中第一起外資收購基金成功收購中國企業案。到了2006年,這樣的案例更多的涌現出來,如CCMP收購武漢凱迪電力環保公司70.0%股權,PAG取得好孩子集團67.5%的控股股權,華平聯合中方合作夥伴收購山東中軒98%的股份,CVC 收購吉象木業85%股權等。據清客研究中心統計,截止12月底,私募股權基金收購未上市企業控制權案例達到12起,投入收購資金高達23.68億美元。

9、私募股權退出持續活躍態勢,回報良好

根據清科研究中心年度調查,共觀察到33起私募股權基金退出事件,如漢鼎亞太退出北京美大,華平退出亞信,3i退出分眾傳媒等案例均給私募股權基金帶來了良好的投資回報。

2006年,共有23家私募股權機構支持的企業實現IPO,退出活動十分活躍。

2006年,中國銀行相繼在香港主板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行上市前,引入了4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RBS China、亞洲金融私人有限公司、瑞士銀行以及亞洲開發銀行,分別投入30.48億美元、15.24億美元、4.92億美元和7,374萬美元。中行上市後,按A股發行價計算,這4家投資機構大約獲得2.6倍的投資回報。

2006年9月,邁瑞公司作為中國第一家在紐約交易所IPO的生物/醫葯企業,總計發行2,000萬股美國存托股份,上市前,邁瑞獲得高盛集團約2,780.47萬美元的注資。上市後,按照發行價計算,高盛獲得約4.4倍的投資回報。

良好的投資回報和中國退出環境的逐漸改善將加強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信心。預計在2007年,私募股權基金支持的企業IPO退出案例數將超過今年。

10、外資並購引發關注,經濟安全成關鍵詞

隨著近幾年國內法規、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成為新的潮流。凱雷並購徐工,這起商業性質的案例在成為今年中國並購的關鍵詞,該案例會同幾起同樣倍受關注的外資並購事件在2006年引發了一場關於外資對產業的滲透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大討論。今年8月,商務部聯合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管局正式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外資並購問題引發經濟安全問題作出回應,規定明確要求「今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當事人應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目前外資並購占外商直接投資的比例並不大,據商務部統計,不超過7.0%。商務部稱,制定外資並購國內企業的規章並非限制引資,而是要繼續擴展利用外資的渠道。預計在2007年,由於全球資本流動性過剩,以及中國企業的良好投資價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中國企業案例將繼續增加。

資料來源:清科創業投資研究中心

❼ 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涉及到股權的問題是有很多的,股權在我們國家規定當中是有很多的形式的。對於股權是有私募 股權投資 的形式的。對於這種情況風險一般都是很大的,風險是需要進行把控的這樣才能夠避免虧損。那麼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的風險及風險控制大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項目選擇的風險及其控制 項目選擇是投資的基礎和前提,只有獲得了優質項目,後續的投資管理才有意義。項目選擇對於項目投資至關重要,這就要求項目選擇時必須嚴格把關。 在挑選項目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 1.行業選擇 PE業務的投資人期望的年投資回報率一般在20%-30%之間,PE業務應選擇高回報的行業。 從目前PE的實踐看,行業的分布呈多元化趨勢,傳統行業仍然是較受青睞的行業,但也不乏規律可循,大消費、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影視媒體、人工智慧等正成為潛力型行業,應該高度關注。 2.區域選擇 優越的投資環境可以減少項目運作成本,從而增加企業的效益。 選擇因素包括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制度環境、法律環境等。 3.階段選擇 一般來講,私募股權基金會根據企業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及成熟期各階段的特點與自身優劣勢進行匹配,側重於特定階段企業的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會對各種處於發展轉折期的企業進行投資,即投資那些受到資金困擾、力圖扭虧為盈的企業。 另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從事MBO杠桿收購,即企業的管理層借貸大量資金或提供股份來共同購買他們所經營管理的公司,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 4.項目選擇 首先,項目市場潛力問題。是否有足夠大的市場容量?是否能夠持續高成長?行業平均回報率高不高? 其次,項目產品或服務核心競爭力問題。是否掌握 知識產權 或技術壁壘? 再次,管理團隊整體素質問題。包括團隊成員是否勝任本職工作、誠信經營、團結協作等問題。 最後,項目合法性、可行性、規模性問題。即被投資企業經營手續和證件是否齊全,能否達到PE業務的預期收益率。 項目管理的風險及其控制 1.項目組合投資 如果私募股權資金規模較大,為避免可能造成單個項目投資徹底失敗,一般情況下都要把資金投放到不同的項目中去,由此形成一個項目投資組合。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多個項目分屬於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區域、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私募股權基金的整體風險就被大大分解和降低。 2.分期控制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設計一整套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體系,分為事前審查和事中控制。 - 事前審查 - 事前審查是對項目實施小組提交的投資方案、投資協議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報經產品投資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 事中控制 - 事中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企業實施非現場監控和參與重大決策等,督促被投資企業及時報告相關事項,掌握企業狀況,定期製作、披露相關財務及市場信息,並保管相關原始憑證、資料等。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實踐中,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分期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股份比例調整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對賭協議,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補充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融資雙方可以行使某一種權利或義務,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融資雙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或義務。 對賭協議似乎對於融資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實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對賭協議為投融資雙方都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是股權最終價格和公司內在真實價值進行互動估值,實際上有助於投融資雙方盡可能按照相對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交易。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往往是有著上百萬的門檻的,所以說對於這方面如果有損失的話往往都是損失很大的。所以說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進行合理分析理性分析在來進行投資。

❽ 私募基金風控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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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通過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來規定企業必須做到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能做,通過合同制約防止企業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此種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可對項目公司提出嚴厲要求,通常的懲罰或補救措施有:調整優先股轉換比例,提高投資者的股份,減少項目公司或管理層個人的股份、投票權和董事會席位轉移到私募股權基金手中,解僱管理層等。

5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❾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常見問題解答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

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❿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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