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繼承股權
❶ 股權繼承的障礙和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1、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2、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那麼原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加入,很可能出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突破50人的上限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❷ 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的如何處理呢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
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股東繼承人繼承股權受阻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一、繼承人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身份的訴訟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點,其他股東可能會基於人的合作因素考慮,來阻礙繼承人繼承股份,此時,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資格,記載於公司章程,並應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
原股東死亡後,公司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議,減少其出資股份,並在未通知其繼承人參加股東會議的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必須經股東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以此來限制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由於章程的修改,且沒有其繼承人參加,即死亡股東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沒有代表參加表決,盡管參會股東有簽字,但由於其表決程序不合法,亦應不具備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所以,該章程規定不適用死亡股東的繼承人。
依據新《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如果股東的繼承人直接以股東身份主張股東權利,公司則以上述規定來抗辯,在此情況下,股東的繼承人則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股東資格,並變更公司的股權登記。
繼承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來得到救濟,而訴訟過程往往耗時數月,如果進入二審,耗時更長,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的經營極有可能受到影響,甚至有可能出現其他股東故意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資產等情形。到繼承人獲得股東資格之時,公司已經面目全非,這對於繼承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繼承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另一種看法認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時,依當時的法律和公司章程,當然繼承股權,同時獲得股東資格,有權行使股東權利,並要求公司將其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工商登記,簽發出資證明,召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若不履行該法律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❹ 股權的繼承有哪些風險
股權繼承的障礙和風險有:
1、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另有規定的,合法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務員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依照法律規定繼承股東資格,但可繼承股權所對應的財產權利;
3、股東資格被繼承可能會給公司的運營帶來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❺ 股權繼承的障礙和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繼承的障礙和風險有:
1、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另有規定的,合法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務員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依照法律規定繼承股東資格,但可繼承股權所對應的財產權利;
3、股東資格被繼承可能會給公司的運營帶來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❻ 股權繼承要注意哪些,如何辦理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要注意哪些
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尊重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繼承的約定。
對這種約定,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
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但去世股東的繼承人與其他股東就股權繼承達成協議,對該協議,由於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按該協議履行,但應以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為限。
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當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事後也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於各繼承人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各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何辦理股權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2)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❼ 公司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在健在股東之間繼續存在或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繼承與法人更改的基本原則,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 公司的股東 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眾多迅速騰達創造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空間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股東、董事,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對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章程可以規定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須經任何程序或須經其他嚴格程序才能 成為公司股東 ;也可以規定股東死亡後其生前持有的股權由其他尚健在的股東購買,然後由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權的財產利益;也可以規定公司在某一個特定股東或任何一個股東去世後公司解散等內容。公司解散後,股權繼承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如何繼承有約定的。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對這種約定,即在不 損害股東利益 ,被稱為公司內部的小憲法、不損害 債權人利益 、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規章。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死亡後其股權應如何繼承有規定的,在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繼承應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來辦理。這已為公司法七十六條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