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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發布時間: 2023-02-04 09:45:00

『壹』 分支機構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分支機構如何轉讓:首先需要召開公司股東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表決通過後進行資產評估;其次就是簽訂轉讓協議並收回原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最後就是召開新股東大會並修改公司章程後,送往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該怎麼做

一、公司分立後 股權轉讓 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分立時需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 由分立後的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 債權人 就 債務清償 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分立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所以當公司分立時,股東可以依據分立協議約定持有股權(財產)和承擔 債權債務 。但投票反對分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五 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 注銷登記 ;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 公司設立 登記。 公司增加或 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並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 吸收合並 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的程序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減資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增資 有限責任公司 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 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變更 的登記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嗎 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公司在進行分立的時候,需要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成立時候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進行股份的轉讓,其股份轉讓的手續以及相關材料和正常的股份轉讓一致,沒有太大的差別。

『叄』 股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一般可採取下列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部轉讓,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進行轉讓,即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肆』 分公司能否做股權轉讓

分公司不可以轉讓股份。因為分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所以不能進行股權轉讓。
分公司只是以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是適格的民事權利主體,所以沒有法人財產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伍』 分公司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不可以。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適格的民事權利主體。 分公司的財產屬於總公司的,沒有股東,自然也就不存在 股權轉讓 的情形。 根據《 公司法 》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 民事責任 由公司承擔。

『陸』 分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分公司的股權不可以轉讓給別人。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柒』 分公司股權能轉讓給公司嗎

分公司的股權不可以轉讓,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適格的民事權利主體。此外股權是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也不能成為合夥人。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所以分公司沒有股權,也就不能對外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捌』 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二、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三、出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五、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六、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七、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八、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九、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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