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才能做股權激勵
❶ 「股權激勵」落地之前,必備條件是什麼
股權激勵如果真的落地,有賴於堅定不移的執行力和對激勵對象的把握。最重要的是人,激勵的對象必須和企業有相同的價值觀,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次是財富和公平的科學分配,不要太平均,也不要集中在某個人手中。制定好規則制度,收盤時如何配合,分享時如何退出等。我們必須做好利益分配。文化和願景不僅要給予合作夥伴物質上的激勵。
上市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行權價格或購買價格,而非上市公司通常以凈資產作為定價參考。合理確定激勵對象的轉讓價格,一般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盡量不要選擇期權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因為期權激勵會帶來公司股本規模和結構的不確定性,而且由於擬上市公司股權價值的不確定性,期權激勵計劃的成本不易確定,導致公司上市前經營業績的不確定性。
❷ 股權激勵前提條件及哪些人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沒有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
1、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獨立董事除外;
2、高級管理人員,但公司監事除外;
3、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
4、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因此,除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中禁止作為激勵對象的高管及員工外,原則上上市公司的員工均可以作為激勵對象,只要上市公司認為該員工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員工。
備註:激勵對象可以是外國人,但必須在境內工作。
三、不得作為股權激勵對象的人員
1、獨立董事;
2、監事;
3、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4、最近12個月內被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5、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6、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當然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也不可能再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管的,作為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該條可以忽略)。
❸ 怎麼進行股權激勵
法律分析:進行股權激勵,首先要選好激勵對象,應從戰略高度對人才給予高度的重視,使激勵對象能夠為公司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其次激勵股票應分階段授予,每個階段可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票。再次作為附加條件,激勵對象每年必須完成相應的考核指標,並設置未完成目標和嚴重失職的股權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❹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案例分析
在企業初創期,企業要對股權激勵有一個整體的規劃。具體來看,企業要面對激勵工具的選擇、激勵規模的劃定,以及行權價格和生效安排的確定等等問題。
在創業初期,由於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等公司發展到成長期或中後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同時,要進行期權池的調整,並重點關注、完善退出機制。
當企業發展至成熟期,直至上市階段,企業將面臨來自合規診斷,信託設立,數據管理、行權落地、交易等諸多方面的技術性問題的考驗。
企業股權激勵工具,如期權或限制性股票,都可能對公司的財務報表產生影響,股權激勵的兌現,會攤薄公司利潤。如果公司計劃未來在A股上市,因A股有較為嚴格的盈利性要求(創業板、科創板除外),則公司必須要考慮到股權激勵方案所可能帶來的影響。
股權激勵管理業務需求相對低頻、小眾,同時,業務落地過程通常伴隨諸多難點需要解決,例如EHR系統對接、多國籍員工管理、外匯咨詢、SBC報表等。此外,企業高管還可能對 Form 144申報、10B5-1交易計劃執行等專業性很強的服務存在需求。
以快手為例,上市前,快手的股權激勵主要以股票期權為主,上市後則開始引入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尚未對外授予),這與當前大部分新經濟公司的激勵選擇較為一致。
股票期權在行權前無需進行股份轉讓,即可以讓承授人享受到公司市值增長帶來的期權價值的增值,又避免了公司股權結構的頻繁變動,保持控制權的穩定,是非上市公司常見的股權激勵工具。
當公司上市後,由於港交所要求股票期權的行權價要與當前公司股價保持一致,增值幅度往往更加有限,激勵效果也會打折扣,因此,低成本甚至零對價的限制性股票成為上市公司激勵普通員工更加頻繁使用的工具,而股票期權則更多用來激勵高級管理層,鞭策他們將公司繼續做大做強。
❺ 股權激勵需要哪些條件
股權激勵條件為明確激勵對象(員工);激勵內容為給予員工股東權益;企業配置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激勵計劃期限內完成工作。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❻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A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涉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 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涉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況,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隨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允許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於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A股的股權激勵更看重激勵的長期性,引導被激勵者更長久地與公司並肩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