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權時如何轉讓出資風險
⑴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風險如何防範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⑵ 股權轉讓後的風險具體有哪些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資金的支持, 股權轉讓 就是重要的一項,雖說股權轉讓的風險最低,交易呈現良性的發展,但是只要是商業交易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形成股權轉讓風險存在於交易的整個過程,有法律風險,有市場風險,也有道德風險。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 公司法 》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這是 公司設立 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駛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駛優先購買權。但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 股權轉讓合同 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 、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及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這四種情形例外《 商業銀行法 》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 轉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 債務 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 保證金 。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 合同生效 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 股東大會決議 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 合同履行 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 合同法 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 轉讓合同 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發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 證據 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 解除合同 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 股東權利 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轉讓在市場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降低風險也是當事人雙方努力的關鍵,因為風險的降低就意味著我們交易的整個過程不會受到侵害,有相關法律的保障,對於雙方的利益維護是共同的,因此,雙方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對於自己的責任一定要履行。
⑶ 股權轉讓應注意事項有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應注意:1.受讓方針對目標公司應該進行調查。調查的事項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等,尤其是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2.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3.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表態。4.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及時表態,要注意防止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5.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階段要注意,除股權價格不能轉讓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也不能有實質性的改變,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受到其他股東異議,嚴重的話,合同會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6.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變更。此項事項需要目標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東的配合,如果不積極配合,受讓方可以起訴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⑷ 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 公司設立 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 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 經營范圍 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 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 土地使用權 、房產、 商標 、 專利 、 軟體著作權 、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 土地使用證 ,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 融資租賃 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 債權債務 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 知識產權 、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律師 在做盡職調查時,應該要求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可能有的債權債務做出書面承諾,同時要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劃清雙方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四、行政司法風險 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 訴訟 、仲裁及 行政處罰 案件;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存在此類情況,其又不具備執行能力,就會對目標公司產生影響;與此相關聯,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所持目標公司股份有無 質押 ;此外,目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因為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司法行政風險主要從法院、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咨詢。 五、轉讓的程序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 公司法 》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該面簽。 六、其他風險 在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應當予以關注。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准;目標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補貼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環保問題要有相關的環評文件,質量和技術監督問題主要看企業的質檢證書。 綜上,我們可以很簡單的看出 股權轉讓 法律風險 ,其最大的成本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成本,若是您已經進入一個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中,那麼我想經濟上的風險您肯定提前就胸有成竹了。但是,一般的交易者卻總是會忽略法律成本,主體合格、司法監管、程序適當等都是會影響收購結果的重大風險。因此,建議相關人士在交易期間,最好是雇請專業的律師顧問,以免投資失敗。
⑸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該怎麼預防
一、受讓人資金不到位的法律風險: 也就是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後,出讓方履行了出讓股權、辦理 股權變更 義務,受讓人成為了出讓方的合法股東,並開始行使股東權力甚至是控股權。但受讓方應當繳納的股權受讓款未及時繳納或僅部分繳納。這種情況下,出讓方有可能根本達不到當初出讓股權的目的。甚至還有可能被受讓方將原公司的資金、資產掏空。致使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受到巨大損害。 防範建議: 1、對受讓人或受讓公司資質及資信狀況作必要的調查; 2、附加相應付款條件,或由受讓方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3、按資金到位情況逐步辦理股權變動手續; 4、在受讓人資金全部到位之後,再去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 二、出讓方一股多讓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有發生。即出讓方因資金缺口大或企業資不抵債嚴重,為了騙取他人資金,以企業股權為誘餌,在受讓方對該企業未作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先行套取受讓方的部分資金或 定金 ,達到其金蟬脫殼的目的。這種 股權轉讓 一般都無法辦理股權變動,受讓方很難成為真正的股東。 防範建議: 1、受讓資金交第三方託管; 2、要求出讓方出具股東會議決議; 3、在股權變更登記之後才同意放款。 三、受讓方或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時不一定發生在轉讓過程中,有可能股權轉讓伊始這種情況就出現了。如受讓方或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時。這種情況下,不僅股權變動無法完成。而且股權轉讓協議也可能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必然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在股權轉讓中也要引起注意。 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情形:公司尚未成立時股東及股權都尚不存在;股權已失效時也無法達到股權轉讓目的;此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中有特別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管的轉讓期限限制尚未解除的;以及隱名股東私自出讓股權的等等;這些情況下,出讓方都是不能出讓其股權的。 防範建議: 1、了解 公司章程 規定; 2、查閱公司出資證明,股權證書; 3、查看目標公司股東股份協議。 4、了解 公司注冊 及經營狀況。 受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情形:自然人不能作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 法規 規定不能從事營利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如果發生這些情況,也會導致股權轉讓的失敗。 防範建議: 1、了解國家法律法規有無特別規定; 2、請專業人士指導。 此外如要轉讓公司股權,還需了解清楚出讓方所屬公司的性質、股東構成、經營狀況、稅賦情況、資產 抵押 、經營策略、及有無貸款及對外擔保等事宜。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無論成功與否,都要對轉讓約定責任的承擔。
⑹ 股權轉讓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中主要有以下兩類風險:
一、合同簽定中的風險
合同簽定中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瑕疵,股權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風險
有些人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一經簽署就萬事大吉了,受讓方自然就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但遲遲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給出讓方將股權「一女二嫁」創造機會,浪費人力物力,喪失商機。並且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這些手續沒有辦好,受讓方無法順暢的行使起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權轉讓時的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風險如下: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2.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防範措施如下:
1.全面推進股權改造;
2.優化股權結構;
3.完善股金分紅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如何轉讓股權以及轉讓類型是什麼
一、如何轉讓股權 1、 股權轉讓 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變更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 違約責任 即 締約過失責任 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 訴訟 、執行等。 如何轉讓股權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 辦理公司股份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上所述,在辦理股權轉讓的時候需要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的等級,同時需要股份的轉讓方與接收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當然是 股份轉讓協議 要求必須要注意協議裡面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及賠償責任。
⑼ 股權轉讓中有哪些規定及風險的司法解釋
股權轉讓程序瑕疵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1)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例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否則,屬於違法轉讓;
(2)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3)股權轉讓程序瑕疵存在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