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轉讓如何訴訟官司
1. 怎麼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 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一、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1、要求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以配合辦理變更工商注冊登記為理由,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受讓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應具體考察出讓人對受讓人是否構成欺詐來確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屬可撤銷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如何處理旅遊合同糾紛
1、協商。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
2、調解。調解,是指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3、仲裁。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3.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當事人
法律分析:1、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者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認為股東權利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
2、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被告,股權轉讓已經由公司申請辦理了變更登記的則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由股東發出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
4、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5、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違約之訴。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作為原被告;
2、無效和撤銷之訴。原告是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其他股東,被告應當是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
3、不予提供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而產生的糾紛。原告為受讓人單方或與轉讓人共同起訴。被告為沒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5.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怎麼確定
一、股權轉讓 合同糾紛 訴訟主體怎麼確定? (一)訴訟主體 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 轉讓合同 ,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 合同無效 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 公司法 》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於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關於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凈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 債權人 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 質押 ,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為,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 債務 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為,該協議因不符合 股權轉讓協議 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於 債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 管轄 法院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 民事訴訟法 》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於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 股權轉讓欠款如何起訴
准備好股權轉讓協議書等證據,寫好起訴狀,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 股權糾紛怎麼起訴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書必須符合一般民事起訴書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這里的清晰度是能夠確定的。其次要求必須明確。對於股權轉讓糾紛,其實質是股權買賣合同糾紛。最後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將涉案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在轉讓過程中會有公司合作或參與的痕跡,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股份和股權一樣嗎?
股份和股權是不一樣的。股份和股權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1)股份代表的是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其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2)股權則是股東基於其擁有的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2、兩者的收益方面不同
(1)股份是以差價獲得收益,所受到價格波動影響較低、
(2)股權是以時間和企業公司的高速成長獲得利益,所受企業凈資產增長的影響較高。
3、兩者的流動性不同
(1)股份的流動性很好,只要股市不發生暴跌,隨時可以賣出。
(2)股權的流動性不強,很難順利的買賣,買入容易,賣出難。
總結: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條件有:
1、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2、原告是與股權轉讓糾紛有關的民事主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9)股權被轉讓如何訴訟官司擴展閱讀: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