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界定轉讓是否公允
① 股權轉讓的效力要如何認定
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方式有:
1、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股權轉讓者是有權處分;
3、協議內容合法。
4、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② 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界定
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性的認定: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③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公司法第72條當中對於股權轉讓有規定。股權轉讓其實也是可以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但是在股權轉讓的時候,必須要經過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過股東在接到股權轉讓的通知書30天之內都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的話,那麼就會被視為同意轉讓。
二、股權轉讓了債務誰承擔?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股權的受讓者可以向法院進出訴訟要求原股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④ 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一、 股權轉讓協議 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 股權轉讓 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 債權債務 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 違約責任 。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二、 股權轉讓合同 從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三、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 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四、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1、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 《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2、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 公司章程 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 合同法 》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 轉讓合同 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並不影響股權轉讓 合同的效力 。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3、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33條第3款 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 陰陽合同 」。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 法規 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 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於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於無效。
⑤ 股權轉讓凈資產公允價值如何算
股權轉讓時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一般做法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進行公司整體資產的評估,得出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再根據比例計算出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⑥ 如何評估股權轉讓作價的公允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等文件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不公允轉讓股權行為進行調整。股權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往往要求企業提供中介鑒證報告,以證明其作價的公允性。本文對相關問題解析如下。
鑒證機構
(一)傳統做法。
1.資產評估
提及作價公允性評估,人們立刻想到聘請資產評估公司,經其審核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需要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未來收益法等進行評定,其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有很大出入。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能充分發揮其鑒證職能,出具准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資產中沒有不動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無用武之地了,評估報告的准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的,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日的凈資產進行審驗確認。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賬面值基礎上扣減不良資產核銷、補提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再加上已核銷不良資產回收、沖回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等。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審定的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權轉讓的作價依據。但是,該凈資產審計是依據會計法規而非稅務制度進行的,故其不是股權轉讓稅務作價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規范提高。
納稅評估,除通常作為稅務稽查前的管理行為外,應擴大到企業或股東的自我評審領域,更應擴大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審核范疇。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除要求先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鑒證程序
(一)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定每股凈資產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基礎上,作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
2.按市場價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其市場價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股權轉讓價的估值調整。
3.純稅務性調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彌補虧損、已作過納稅調增但能在以後年度轉回扣除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作估算調增處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過納稅調減但要在以後年度納稅調增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要作估算調減處理。
(二)股權轉讓成本。
對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取其會計賬面值,應考慮可能存在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調整,必須是稅務性投資成本。
對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無賬只能通過查出資協議、章程、工商部門調取資料等方式進行確認。
(三)反避稅的審核。
對關聯性或經常性的股權轉讓,要特別關注其合理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四)出具審核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包括報告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清晰結論等要素的《股權轉讓價是否公允的稅務審核報告》。
(五)進行必要的事先性預約定價稅企約談。
(六)配合完成股權轉讓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報備、資金交割、個稅代扣等後續工作。
⑦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就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公司股權轉讓應根據《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在轉讓股份時應遵循《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7)股權轉讓如何界定轉讓是否公允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的種類: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⑧ 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轉讓 評估的法律規定 市場經濟是以價值為中樞的現代經濟,而資產評估為資本市場、資本運營、資產管理、價值管理提供了市場價值尺度,它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形成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權轉讓活動中,由於資產評估可以公正的證明股權價值,不僅是股權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工作的重要參照。 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後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通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征稅工作,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並的情況,如企業兼並、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並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並、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3、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4、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資公司股權轉讓、涉及 上市公司 或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為驗證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需進行審計和評估。納稅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對於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對於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應加強重視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 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 有哪些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公司及個人在股權轉讓前開展稅務籌劃,需要充分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合理選擇籌劃的方法和恰當的途徑,才能控制潛在的稅務風險。
⑨ 股權轉讓時的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公允價值的確定一般做法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進行公司整體資產的評估,得出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再根據比例計算出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例如公司資產評估總價為100萬,負債為50萬,則所有者權益為50萬,5%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為2.5萬元。
而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則是開天殺價,落地還錢了,主要看轉讓雙方的協商了,類似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注意的是:現地稅部門有文件規定,在公司變更稅務登記時對公司的股權轉讓價進行審核,原則上要求股權轉讓價不能低於轉讓股份的公允價值,否則需按公允價值扣繳出讓股份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⑩ 怎麼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認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3)受讓方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2、轉讓的標的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者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如果轉讓的標的是法律禁止轉讓的,該股權轉讓行為就應當認定無效。比如說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內其所持的股票不成轉讓。3、股票轉讓的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從股票轉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的轉讓手續及轉讓條件等等方面去考查。4、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