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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煤礦股權轉讓職工怎麼安置

發布時間: 2023-02-11 01:51:36

A. 股權轉讓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如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股權的收購和轉讓早已不再新鮮,有大量涉及此類事宜的用人單位詢問筆者,在這一過程中,勞動關系應如何正確處理?筆者在此進行了一些列舉,方便用人單位參考。
一、股權收購方應如何正確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必須明確的是,股權收購方、被購方和職工三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必然是會產生矛盾的,收購方希望與職工切斷工作年限,增加企業用工自主權,與職工重新開始。被購方希望獲得股權對價,立即進行股權交割,將職工問題留給收購方解決。職工則希望,並購能夠提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該待遇水平。鑒於三方的不同利益需求,減少三方的直接對抗是妥善化解爭議的關鍵。
對於股權收購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一般居於主導地址,將被購方妥善解決職工問題作為收購前提提出的方式是處理矛盾最佳的答案,但應當注意時間節點,避免人事問題造成股權交割的延誤。由於職工的擔心多數是基於收購後是否會發生變化,因此在沒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盡力避免和原職工直接接觸,以防職工要求收購方當場作出承諾,從而在今後的用工中陷入被動局面。
二、股權被購方應如何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1、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原企業對職工情況比較了解,也易於與職工溝通。由原企業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協商一致解除更加方便,並支付職工一定的補償。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職工辭職的情況下,職工辭職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原企業想職工順利辭職,不發生沖突,必須事先設計好經濟補助方案,引導職工辭職或協商解除。
2、清理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人員。梳理勞動合同,對到期人員,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在股權交割時未到期的職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和原企業約定好,今後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是以股權交割日為准,交割前的經濟補償金由原企業承擔,交割後的經濟補償金由新企業承擔。
這里必須提醒兩個問題:一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簽定終生」。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前就得分析評估,判斷哪些崗位可以接受無固定期合同,哪些崗位不需要無固定期合同。一旦簽了第二次勞動合同,再次簽訂那必須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的人員不能作出到期終止的處理。二是勞動合同期限雖到,但出現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法終止: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終止的情形。
三、職工應如何正確對待股權收購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用人單位發生以上事項的變更時,原勞動合同不受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工作年限也就不會受到影響。但職工擔心的諸如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會否受到影響的問題,並非沒有道理。要說明的是,很多職工都將經濟補償金叫做「工齡錢」,其實工作年限和補償雖有關系,但並非一回事,工作年限只是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並非一些職工以為的一旦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職工如繼續留在新企業工作,今後因自身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因此,在股權轉讓中將工齡一次性買斷,對職工未嘗不是一種選擇。那些不選擇買斷工齡的職工也無需擔心,所謂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包含了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宜保持不變,任一方不得隨意改變。(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B.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企業產權轉讓的職工安置

(一)企業產權轉讓,可按規定提取職工安置費,提取標准參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規定,按市、縣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二)購買方接收被轉讓企業職工,可在轉讓價格中沖減相應的安置費用,對已接收的職工不得隨意辭退。
(三)企業轉讓產權,職工由轉讓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費不發給個人,工齡連續計算,並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四)企業產權轉讓後,職工自行調轉的,工齡連續計算,不發安置費,社會保險手續隨之轉移。
(五)企業產權轉讓後,職工自謀職業並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本人申請,經勞動部門批准,可按《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通知》(甘政發〔1996〕73號)規定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再保留原企業職工身份。
(六)凡領取安置費的職工,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七)國有企業轉讓產權,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混崗集體職工,可比照全民職工安置辦法和安置費標准處理。
(八)企業轉讓產權,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職工,可按在職職工的安置費標准,從企業轉讓產權的變現收益中一次性將安置費劃撥給社會保險機構,由其負責向離退休職工發放離退休金。也可劃出相應的企業資產給購買方,沖減轉讓價格,由其負責繳納養老保險金等。

D. 股權轉讓員工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導致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目標公司應當與公司中具備國有職工身份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置換職工的國有職工身份。同時與繼續在公司就業的原具備國有職工身份的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國有股權轉讓一定要進行職工安置嗎

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並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

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5)央企煤礦股權轉讓職工怎麼安置擴展閱讀:

轉讓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股權轉讓

F. 企業並購中如何安置職工

法律分析: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4、國有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發生內退生活費。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G.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1、員工身份置換。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

2、買斷工齡。

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4、拖欠、欠繳費用的支付。《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法律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七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H. 煤礦關閉企業職工怎麼安置

煤礦關閉企業職工安置:

根據《關於國有重點煤礦關閉破產職工安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關閉破產企業計算職工工齡和退休時間,以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准。

二、企業破產時不到提前退休年齡,但實際連續工齡已滿三十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執行提前退養政策。

三、在辦理退休、退養時,職工從事不同類別特殊工種的年限,可按比例合並計算。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現行煤炭行業社保政策執行。

四、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一年內達到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按月折算扣減。

五、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職工安置費計算辦法,依據國辦秘函[1999]19號精神,適當體現工齡差別,計算公式為:個人領取的安置費=A+BX.其中A=6000元,為個人安置費基數;B=(3×所在地市職工平均工資A)÷破產企業領取安置費職工連續實際工齡之和;X為職工本人連續工齡。

六、破產企業固定職工與合同制職工的身份確定,以職工參加工作時的檔案記錄為准。

(8)央企煤礦股權轉讓職工怎麼安置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I. 企業股權轉讓員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轉讓,並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不存在賠償或補償。公司轉讓,屬於投資人變更,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依然存在,新的投資人依法承繼之前投資人的法律義務,老員工的利益並未因為轉讓受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不關員工的事情,必須要能夠清楚具體轉讓的規定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J.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第十五條 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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