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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期貨交易機制有什麼特點

發布時間: 2023-02-11 21:05:49

1. 什麼是碳排放權期貨

上海期貨交易所正在研究碳排放權期貨;希望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提高我國碳資源的定價影響力,建立符合國內需求、與國際規則對接的碳市場體系。單位GDP能耗降低需要低碳金融機制和工具支撐。通過產權界定將溫室氣體排放權變為商品,並進行市場化定價買賣,已成為歐美等國實現低成本減排的市場化手段之一。與一般商品交易相比,碳排放權交易存在著更大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風險,因而,國際市場對於期貨、期權等碳金融工具的需求日益顯現,國際碳交易工具日趨豐富,碳金融體系不斷發展。

2. 碳交易機制

法律分析:碳交易機制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並非商品,也沒有顯著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按《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於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

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3. 影響碳排放交易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政治因素。碳交易市場產生於《京都協定書》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間政治協定,與石油、天然氣等其他能源相似,二氧化碳的價格深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市場參與者應當經常關注國家配額計劃(NAPs)、連接機制以及《京都協定書》到期之後的國際協定,這些減排計劃和配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碳交易市場的空間,據易碳家了解到,如果某個國家的減排計劃過於寬松,不能造成企業碳排放額的稀缺性,則無法形成有效市場。
二是供求因素。和其他任何產品一樣,分析碳的價格需要考慮其市場的供求關系。碳產品的供給主要是各國的NAPs,各國政府決定了所有能在市場上交易的配額 ;而碳產品的需求則來源於計劃內的各個企業和機構。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三是氣候、能源價格和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天氣的變化對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具有即時性,如在寒冷的年份由於對電力和其他能源的需求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會明顯增多。另一個影響碳價的重要因素是其他能源的價格,煤、石油轉變為電能和熱能目前仍是世界上排碳量最大的工業過程。據易碳家了解到,從金融危機可以看出,隨著工業產出的減少,碳的價格在 2008、2009年隨之降低,而又在世界經濟緩慢復甦的過程中逐漸提高,碳的價格與其他能源息息相關。世行的數據表明,原油與EUA的價格在 2007年相關性達到82%,2008年更高達95%。
四是相關產品的價格影響因素。碳各種產品之間的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據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權期貨交易市場具有傳統期貨市場的特點,EUA、CER的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之間都存在長期均衡關系,並相互影響。相比之下,EUA期貨對現貨的影響較大,具有一定能的價格發現功能,而CER則主要受現貨價格影響,可能與 CDM 一級交易主要在場外市場有關。同時,EUA期貨與CER 期貨之間的價格也具有很高的相關性,EUA期貨的價格對CER期貨的具有引導作用。

4. 什麼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

(4)碳排放期貨交易機制有什麼特點擴展閱讀:

碳交易的機制

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與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低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直接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從而產生了碳交易市場。

深圳市於2013年6月18日啟動全國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拉開了序幕。同時,深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個人投資者開放,為全國人民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

5. 期貨交易的特點有哪些

(一)合約標准化:期貨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的,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標准化指的是除價格外,期貨合約的所有條款都是預先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好的,具有標准化的特點。
(二)交易集中化: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
(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
(四)杠桿機制: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就是說交易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者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成交合約價值的5%-10%,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期貨交易的這種特點吸引了大量投機者參與期貨交易。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6.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基本特徵

《京都議定書》要求,從2008 年到2012 年,歐盟二氧化碳等6 種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 年的排放量低8%。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減排承諾, 獲取運用總量交易機制減排溫室氣體的經驗,歐盟制定了排放交易體系,並於2005 年初試運行,2008 年初開始正式運行。
(一)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屬於總量交易(cap-trade)
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和企業,並向這些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權——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於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 那麼它就可以將剩餘的排放權放到排放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 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 否則, 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委員會規定, 在試運行階段, 企業每超額排放1 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 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 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 歐元, 並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造出一種激勵機制,它激發私人部門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實現減排。歐盟試圖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確保以最經濟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社會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採用分權化治理模式
分權化治理模式指該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區別。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系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27個主權國家,它們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採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歐盟可以在總體上實現減排計劃的同時,兼顧各成員國差異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
歐盟交易體系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等各個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確定方面,歐盟並不預先確定排放總量,而是由各成員國先決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後匯總形成歐盟排放總量。
只是各成員國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標准,並需要通過歐盟委員會審批,尤其是所設置的正式運行階段的排放量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各國內部排放權的分配上,雖然各成員國所遵守的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各國可以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主決定排放權在國內產業間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權的交易、實施流程的監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等都是每個成員國的職責。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標准和程序的27個獨立交易體系的聯合體。
分權化管理模式突顯協調機制的重要性。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於排放交易的諸多指令(如Directive2003/87/EC) 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它確定了各成員國實施排放交易體系所遵循的共同標准和程序。各國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權的分配方案需經歐盟委員會根據相關指令審核許可後才能生效。此外,歐盟委員會還建立了龐大的排放權中央登記系統,排放權的分配及其在成員國之間的轉移、排放量的確認都必須在中央登記系統登記。
總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雖然由歐盟委員會控制,但是各成員國在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範。
(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具有開放式特點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性主要體現在它與《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排放交易體系的銜接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可以在一定限度內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但是,它們只能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或聯合執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獲得的減排信用,即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ctions,CERs) 或減排單位(EmissionRection Units,ERUs)。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CER和ERU 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 在第二階段,CER 和ERU 的使用比例不超過歐盟排放總量的6%,如果超過6%,歐盟委員會將自動審查該成員國的計劃。
此外,通過雙邊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可以與其他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實現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總量交易體系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於2008 年1 月1 日實現成功對接。
(四)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方式是循序漸進的
為獲取經驗,保證實施過程的可控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是逐步推進的。第一階段是試驗階段, 時間是從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此階段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實現溫室氣體的大幅減排,而是獲得運行總量交易的經驗,為後續階段正式履行《京都議定書》奠定基礎。在選擇所交易的溫室氣體上,第一階段僅涉及對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六種溫室氣體。在選擇所覆蓋的產業方面,歐盟要求第一階段只包括能源產業、內燃機功率在20MW 以上的企業、石油冶煉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玻璃行業、陶瓷以及造紙業等,並設置了被納入體系的企業的門檻;這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大約覆蓋1150O 家企業,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歐盟的50%。而其他溫室氣體和產業將在第二階段後逐漸加入。
第二階段是從2008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時間跨度與《京都議定書》首次承諾時間保持一致。
歐盟藉助所設計的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履行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第三階段是從2013 年至2020 年。在此階段內,排放總量每年以1.74% 的速度下降,以確保2020 年溫室氣體排放要比1990 年至少低20%。

7. 碳交易機制的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8. 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發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9.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遵循了什麼理論

目前,全球有21個國家和地區施行了碳排放權交易政策。碳排放權與經濟利益掛鉤,可推動化石燃料相關企業轉型升級,提高燃料利用率,減少碳排放。
在2020年9月召開的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我國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ETS)是運用市場經濟機制來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重要的政策工具。目前,包括中國在內,全球有21個國家和地區施行了碳排放權交易政策,涵蓋的碳年排放量約43億噸。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原理
當前,世界各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都遵循著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Cap and Trade)。「總量控制」即政府設定各個行業能夠排放的CO2總量,再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將一定的CO2配額發放給有排碳需求的企業。配額富餘的企業可將富餘配額出售給配額不足企業,形成一定減排收益。由於碳排放權交易的總量確定,因此各國可以更好地把握減排效果。同時,碳排放權與經濟利益掛鉤,可推動化石燃料相關企業轉型升級,提高燃料利用率。對於有CO2排放需求和碳排放指標盈餘的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更像是橋梁,起到了資源互通、互補的作用。
二、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進展
歐盟自2005年開始根據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覆蓋了歐洲經濟區內電力部門、製造業和航空業約40%的碳排放。2020年,美國設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州數量增加,其中夏威夷州和加利福尼亞州計劃在2045年達成「凈零排放」。美國的碳交易市場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區域性溫室氣體減排倡議」(RGGI)是美國第一個基於強制性市場、旨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成員包括康涅狄格州、特拉華州、紐約州等11個州。在該倡議框架下,過去幾年的成交價格不斷攀升,2020年9月甚至達到了美元/短噸二氧化碳當量。加利福尼亞州是美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最完善的州。2016年,加州成功實現了碳排放低於1990年水平的目標。目前,加州政府已從碳排放權交易中獲得了50億美元的稅收,這筆收入被劃歸到「溫室氣體減排基金」中,用於運作那些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此外,加州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通過「西部環境倡議」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互通,實現了跨國、跨機構合作。除了由各個國家建設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些國際組織也在推行本行業的碳排放權政策。例如,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國際航空碳補償和減少計劃(CORSIA)就是一項針對國際航空的碳補償、碳減排計劃。該計劃規定,從2019年起,所有航空公司需要按年度報告碳排放量,通過購買碳信用額度來獲得排放CO2的權利。與加州的碳稅收入一樣,這部分基金也會被用來資助減排項目。
三、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歷程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採取以排放強度為基礎的設計,兼顧經濟增長和碳減排的雙重需求,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工作。2013年6月,深圳率先正式運行碳交易,當日完成8筆,標志著碳交易市場在我國落地。同年,上海碳交易市場上線,主要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願減排和碳配額遠期產品,之後幾年陸續納入了27個行業約300家控排企業。截至2020年10月,中國碳市場累計成交億噸,成交額億元,中國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成為全球配額成交量第二大的碳市場。2020年11月,生態環境部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抵消機制、參與門檻、配額分配方法、注冊登記系統和處罰規則等細則。該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225家發電企業分配到了碳排放配額,約佔全國總排放量的30%。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都可能在「十四五」期間陸續被納入到碳排放交易市場中。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完善綠色低碳政策和市場體系等工作。目前,上海正在搭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平台,預計今年6月底前上線。未來,健全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望成為我國碳中和進程中的強大助力。
四、地質工作在碳交易市場建設中的作用
雖然從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歷史看,政府的政策導向配合經濟手段起到了主要的推動作用,但地質工作同樣可以在市場構建中扮演重要角色。舉例來說,美國國會研究處在研究制定碳稅價格時,美國地調局編寫的礦產商品報告就為統計鋼鐵製造生產過程的碳排放提供了重要參考。我國的碳交易市場雖然已經在試點階段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由於缺乏碳排放量基礎數據以及總量控制相關的理論與經驗,碳排放量的確定、碳排放配額的總量控制還存在不確定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減排的力度。因此,對於地質工作來說,提供勘探、采礦、礦石處理與運輸等各種過程中精準的碳排放數據,可以為碳交易市場的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支持,這對於未來我國碳交易市場正式覆蓋到地質、能礦行業將起到尤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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