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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炒股的風險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2-13 04:05:35

❶ 眾籌炒股是什麼 眾籌炒股有什麼風險

所謂眾籌炒股,就是由「炒股牛人」在平台上發起股票眾籌項目,然後其他投資人選擇對此進行跟投。平台充當「中介」角色,提供居間服務,由操盤手和投資者共同承擔項目的收益和風險。
懂得投資的人都知道,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一味追求高收益,容易掉進陷阱,所以說投資還需謹慎。
眾籌炒股,靠的是操盤手,而「股市牛人」再牛也牛不過股市,一旦投資失敗,投資者的錢就會化為烏有。而操盤手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並不對稱,目前此類平台上的操盤手資料都是模糊化,投資者根本沒有掌握有關操盤手的資料。
眾籌炒股是新生的模式,尚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其進行監管。平台僅僅是提供居間服務的居間人,面對動輒百萬以上的項目資金,很難保證不會發生捲款跑路的事情。另外,眾籌股權可能存在著違規乃至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
所以說,投資理財不能只看著著眼前的高收益,資金安全穩定才是投資的真理。發展成熟的眾籌模式才是投資的正確方向。

❷ 股權眾籌投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投資主要法律風險如下:
1、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即大股東具有股東大會的決定權。
2、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
3、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❸ 股權眾籌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如果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著某種利益關系,融資人獲取大量的融資款項後便逃匿或者以投資失敗等借口不予給付約定的財產,跟投人將會受到欺詐。 3.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模糊。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著不平等。因此,應當理清雙方關系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 公司法 》的權利義務關系。

❹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風險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投資者的權利沒有保障,知情權都很難享有。救濟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批準的眾籌,會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❺ 股權眾籌主要風險

一、股權眾籌平台可能存在的風險
1、作為投資活動的顯性風險
股權眾籌與其他類型的眾籌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其屬於一項投資活動,而投資往往存在一定風險。特別是由於股權眾籌投資金額大、投資與回報周期長、投資成功率低,這就使得股權眾籌投資往往面臨著較大風險。考慮到股權眾籌具有的諸多不確定性,再加上小股權益缺乏相應保障,我國股權眾籌模式在當前存在明顯「尷尬」。
2、來自投資人的隱性風險
作為一種便捷、高效的直接融資模式,股權眾籌對於個人創業者與小微企業的意義不言而喻。盡管國內股權眾籌平台普遍採用了「領投+跟投」的模式,但是人人天使小編認為,雖然師從自先進經驗,但很多隻是徒有其表,並未學到其中的精髓。在「領投+跟投」模式下,跟投人由於經驗與認知的不足,就成為最為投資活動中弱勢的一方,對領投人亦步亦趨,從而喪失了自己的價值判斷,也不利於市場合格投資人的培養。
3、市場規模尚待開發
在我國,股權眾籌仍處於起步階段,但是,當下發展的火熱極易使項目方、投資人對市場估值過高,從而可能導致眾籌融資失敗。特別是對消費類店鋪股權眾籌項目,必然充分考慮到當地市場環境的具體情況,並加強對市場的調研。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當地消費者的消費能力。
4、我國互聯網金融基礎仍顯薄弱
不得不說,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仍顯薄弱,特別是股權眾籌,用戶規模極為有限,投資人認知與經驗嚴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盲目跟風、推進高風險的股權眾籌,可能會造成雷聲大,雨點小的局面,甚至會削弱這一模式的普惠價值。
股權眾籌與其他類型的眾籌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其屬於一項投資活動,而投資往往存在一定風險。特別是由於股權眾籌投資金額大、投資與回報周期長、投資成功率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❻ 股權眾籌融資風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眾籌屬於一種風險投資的補充,其風險體現在:1、可能違反我國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2、可能構成非法集資而觸犯刑法。3、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模糊,可能導致相關人權益受損。還可能存在股權架構風險、投資人非理性風險、資金監管風險、公司管理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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