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股權高度集中
Ⅰ 如何理解股權集中度的治理作用
1.分散的股權集中度下的公司治理
分散的股權集中度意味著相對增加了外部融資,便於大型的收
購兼並重組。但由於沒有大的控制力度的股東對管理者進行監督,
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利益;中突愈加凸顯,面臨經營管理者的代理
風險與道德風險,由此會產生內部控制人現象。投資需謹慎,不然就會被不良商家鑽空子,倒是可以考慮去騰訊眾創空間看看
2.集中的股權集中度下的公司治理
集中的股權集中度制約經營管理層代理風險與道德風險的有效
手段。大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會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管。積極參與公司
治理。但是集中的股權集中度也存在一定問題,大量財富聚集不利
於投資風險的分散以及股權的流動性。
三、我國上市公司高度股權集中度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高度股權集中度
在我國所有上市公司中,約有50%左右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上
市的,按照投資主體來劃分,這些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採用「國
有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四股並存的模式,
其中。國有股」和。法人股」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股權分置改革
前。政策上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的自由流通有很大的限制。
其他民營股份上市公司大股東也佔有絕對控股地位。因此我國上市
公司股權結構具有股權高度集中的特點。
Ⅱ 怎樣解決我國國有上市公司「一股獨大」所造成的控股股東主導型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很多的不足,上市前大部分是由國企轉制而來的,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企業增強競爭力、保持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
1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1股權結構存在「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問題
在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是由第一大股東所控
制的,第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佔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而這第一大股東一般是國家股或受政府控制股的法人。在此股權結構下,在董事會中形成了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控制局面,這就很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而現在的上市公司雖然吸收了一些非國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於國有股所佔份額仍然過大,非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的發言權很小,他們的利益住在難以保證。1.2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由國企改制而來,由國有資本相對或絕對控股。國有上市公司作為名義上的現代股份公司,雖然都設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企業組織管理機構,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兒乎是由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原班人馬組成,絕大多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都是工會主席或黨委領導。在這種存有明顯缺陷的組織結構下,經理層受不到嚴格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產生和當前,我國的國企上市公司已成為國有經濟的骨幹力量,但國企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在公司控制權配置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認為,要處理好國企上市公司控制權配置的問題,首先應抓好股權控制結構這一重要環節,進而不斷完善國企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增強國有經濟的實力。
國企上市公司股權控制過程中存在的弊端及後果
(一)內部人控制
我國的國企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既不同於英美式的股權分散模式,也不同於德日式的法
人間交叉持股的股權集中模式,而是「一股獨大」式的國有股權高度集中,並進而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為公司領導層形成內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由於我國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化改造時大多採取了剝離非經營性資產、以原國有企業作為唯一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辦法,國家在大多數國企上市公司中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原國有企業作為上市公司的唯一發起人或絕對控股股東,在「資本多數表決制」的規則下,很容易控制董事會的選舉權。董事會中除少數董事由其他人擔任外,大部分成員都是原企業的領導,董事長大多為原企業的廠長或經理。有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則是由政府部門指派。政府部門除了向公司派董事、董事長外,甚至還向公司派(總)經理、副(總)經理,打亂了公司控制權的配置規則。一般來說,國有股、法人股越集中,內部人控制就越強。
通過觀察滬深股市可以發現,經過股權分置改革,中國股票市場進人全流通時代後,上市公司股本被人為地割裂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是,全
流通市場環境並未改變國企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尤其是在股權分置改革
Ⅲ 為什麼適度集中型的股權結構是最好的股權結構
1、如果股權高度集中,中小股東持股比例會非常有限,難於實現公司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尤為重要的——股權高度集中容易造成大股東絕對控股從而操縱董事人選,使董事會成為一個法規型的傀儡機構。
2、股權集中雖然使大股東有機會在較低的成本下進行掠奪,但股權的相對集中可以在一定程度抑制其發生"殺雞取蛋"式的非理性行為,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3、股權結構同樣不宜過度分散,股權結構過於分散也容易形成諸如內部人控制等問題。
可見,過於集中或過於分散的股權結構安排都會影響企業的治理績效,所以適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是最好的。
Ⅳ 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的分類有三種:
1、一元股權結構
一元股權架構這種是指股權的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均一體化。
2、二元股權結構
二元股權架構是指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之間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離設計。
3、4X4股權結構
4X4股權架構這就是在二元股權架構的基礎上,將公司的股東分為四個類型,創始人、合夥人、員工、投資人,針對他們的權利進行整體性安排,以實現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標。
拓展資料
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一、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二、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資料來源:股權結構——網路)
Ⅳ 如何處理股權分配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夥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夥人和人才。因為相較於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Ⅵ 存在隸屬關系的企業股權怎麼處理
「股權關系」是指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交叉持股)或者一個公司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權。
股權關系分類: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Ⅶ 如何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
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調整股權比例。
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7)如何處理股權高度集中擴展閱讀:股權結構的分類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1.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中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