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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 2023-02-21 08:20:35

1. 離婚時的股權怎樣分配

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配股權處理各自的股份。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無法協商一致的,法院一般會根據出資情況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你好,需要看股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股權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只能分割婚後股權產生盈利的部分。
如果股權是婚後取得的也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協商就協商,不能協商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情況就復雜一些。
如果股東就夫妻二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對半分,但因為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東最小人數的限制為 2 人,如果一方退股則需變更公司形式為一人公司。
如果公司除了夫妻倆還有其他股東的, 則按照《民法典》對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即先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法判決。
如果只有一方是股東,且涉及其他股東的,則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將股權轉讓變現,再分割轉讓款,但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有股東願意買。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也不願意購買這部分股權,你們還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再對股權轉讓款進行分割,或者夫妻倆持股一方直接將股權轉讓給另一 方。合夥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處理方式類似。
如果是以一方名義成立的獨資公司的話,法院會根據雙方對公司的經營意願來分別處理。
其實股權分割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牽涉到各種法律規定和各方的利益關系,建議在家與家律師的協助下進行股權分割,以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免去後顧之憂。
如果你有其他疑問或需要幫助,可以在評論區追問。

3.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如果是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直接轉讓股權,或者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5. 夫妻離婚時股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 離婚糾紛如何處理一方持有的股權

法律分析:離婚糾紛這樣處理一方持有的股權: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分割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則不用分割,誰的股權就歸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7. 夫妻離婚時股權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的時候股權可以先協商分割。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是公司的股東,那想要將股權轉讓給另一方需要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如果雙方都是公司股東,那就可以自由協商轉讓。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8. 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注冊公司時,將公司注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地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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