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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產生的資產增值如何入賬

發布時間: 2023-02-21 15:22:15

A. 公司股權轉讓,如何做賬。

做賬方法見下面: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一般會計分錄:借:實收資本--原股東;貸:實收資本--新股東。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B. 股權轉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如何處理賬務,從兩個方面考慮:


(1)不屬於交易,而是內部資產、負債的重新組合,從最終實施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夠實施控制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


(2)由於該類合並發生於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往往不公允,很難以雙方議定的價格作為核算基礎。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進行處理。

(3)權益結合法認為:企業合並是一種企業股權結合,而不是購買行為。既然不是購買行為,就不存在購買價格,沒有新的計價基礎。因此,參與合並各方的凈資產就只能按照其賬面價值計量,合並後,各合並主體的權益既不因合並而增加,也不因合並而減少。

拓展資料

1、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C. 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首先將原賬務處理調整為實收資本--A股東和實收資本--B股東。
然後根據會計事務所驗資報告和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做如下分錄
借:實收資本--B股東
貸:實收資本--A股東

D. 收到股權轉讓款時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收到股權轉讓款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轉讓股權的成本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

E. 某公司發生部分股權轉讓,轉讓完成後公司的固定資產可否按照公允價值入賬

你說的部分股權轉讓是不是公司的部分股東發生了變更,如果是的話,固定資產不可以按公允價值入賬。

看準則講解中關於合並的要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通過企業合並取得被購買方100%股權的,被購買方可以按照合並中確定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調整其賬面價值。除此之外,其他情況下被購買方不應因企業合並改記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除非該公司的股權被原股東全部轉讓給一個人,而且符合非統一控制下企業合並,該公司才可以按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

除此之外,除非是國家組織的清產核資,不然固定資產的增值是不會確認的。

F. 公司股份轉讓或增資,帳務如何處理

你是公司會計,不是某股東會計,所以股東發生變更,你只需將原股東C名下的股權金額5萬轉到新股東B名下,其轉讓的具體金額(4.5萬)不必入賬。如果涉及股權轉讓個稅,按代扣代繳直接做其他應收款並予以收回
吸收自然人D50萬元增資款,需根據股東約定折算其50萬如何計股。
一般來說,公平的做法是:
D入股時以原凈資產(原來的資產減負債減虧損)做為原股東股份金額,加上D投入的50萬計算總股金再計算各股東佔比
當然,如果股東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G. 股東股權轉讓後,公司給此股東的現金將如何做帳

股東股權轉讓後,公司給此股東的現金將如何做帳?

1、在會計中,股東股權轉讓後,不可以直接用利潤買他的股權的。如果用公司的前買他的股份就相當與減資。需要辦很多手續的。
(1)一般來說,公司給股東的現金做賬方式為:
借:實收資本--D
貸:實收資本--C
實收資本--A
實收資本--B
(2)給D的分錄(必須有股東會決議)
借:其他應收款-ABC
貸:現金(給D)
(3)個人所得稅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借:應付股利
貸:其他應收款-ABC
2、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公司虧損,公司兩個股東,一個股東股份轉讓給另一個股東,如何分配虧損,股權轉讓如何做賬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股權轉讓後公司分紅,原股東有份嗎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問題

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公司沒有規定股東會議有權通過表決來強制要求某股東撤股或轉讓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義向該股東提起賠償或訴訟,不能強制撤股或轉讓股份.
先進行調節,如果不能進行,就直接運用法律武器。

股權轉讓後,股東出資時間如何定。

股權轉讓不是新資投入,投資時間是保持不變的,分紅股數不變,債務責任(按股權)不變,只是股東名稱改變了而已,,如果是認股權數量多少而認懂事的話應該懂事也會改變,僅此而已。

股東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程式很復雜,首先要看公司章程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如果有規定按規定辦;如果沒有規定則按公司法上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辦理;另外還得考慮優先權問題。

股權質押後公司其他股東股權轉讓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律師港灣解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於你不願意繼續作為股東參與新公司,且有意轉讓你的股權,其他股東不願意接收你的股權,因此,你可以向其他人轉讓你的股權,從而實現在該公司的退出。當然,該轉讓還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具體的轉讓價格你們可以協商決定,也可以根據公司凈資產確定。

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嗎

這要看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如果股權連同債權債務一同轉讓的,受讓人就要承擔責任,反之轉讓人就要承擔責任。還有就是與那些股權轉讓不相關的事,肯定也是轉讓人擔責的。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檔案,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檔案,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定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

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如何處理

經股東會決議,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即可。

H. 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8)股權轉讓產生的資產增值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的會計分錄編制格式為:

1、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2、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分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常用會計分錄大全

I. 股權轉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應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政府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

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三是股權轉讓的交割。實務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如果需要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購買企業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購買企業已支付購買價款(指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購股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購買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以上第三條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股權交割標志。另外,按實際轉讓股款支付是否通過公司分為受讓方先支付股款給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讓方;受讓方直接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種支付方式更規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權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又反映了出讓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資股份價值的整個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一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出讓方因轉讓股權而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
四是股權轉讓的會計處理。
(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於等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J. 股權轉讓怎樣做會計分錄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10)股權轉讓產生的資產增值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沒有發生溢價,不交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協議入賬。

借:實收資本--XX股東(轉出方)

貸:實收資本--XXX新股東

股權轉讓個人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由於代扣代繳制度與稅率的固定,幾乎沒有稅務籌劃的空間。

針對股權轉讓的稅務籌劃,會在轉讓與受讓方之間設立一個持股平台,一般來說是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靈活性很強。

轉讓方先行將股權轉讓至設立的合夥企業,再由合夥企業轉讓股權至受讓方,一來稅目從財產轉讓類變為生產經營所得類,二來由固定20%稅率變為5%-35%。

稅額從合夥企業產生,所以需要對合夥企業進行籌劃,通過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核定徵收的方式,將個稅稅降低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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