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夥人如何分配股權
Ⅰ 合夥人股權分配該怎麼做
一、合夥人股權分配該怎麼做 在我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可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資金股權的確定需要區分投資者的類型,一般來說個人投資要根據投資人的個人特性來判斷,並且有相應的專業評估方法。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總體比例確定之後,還可以根據個人在團隊中職責和能力進行評估。這是容易存在爭議的地方,一般建議設立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即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另外,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需要按照職責、崗位來區分,而不只是按照個人來進行分配。 當然,股權分配可以根據企業情況進行靈活調整。從法律角度分析,出資比例決定股權比例。但在企業的實際運營中,為了保持企業的生命力,股權比例也應當考慮創始人的貢獻和價值,所以創始人應當預留股權調整的空間,定期討論審查調整股權比例。關於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的對應關系等具體的股權分配問題仍需要咨詢專業 律師 給予指導,避免風險和 債務 。 《 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 有限合夥企業 。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 合夥企業債務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 有限合夥人 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理選擇創業合夥人 眾所周知,合夥創業可以增加創業成功的幾率,在資金共享的同時,還可以共同承擔風險。但是合夥創業過程中是很容易產生分歧的,為規避風險避免麻煩,在創業之初進行合夥人選擇時也需謹慎。 首先,創業合夥人的選擇應該考慮如下幾個方面:人品,價值觀,工作態度,以及工作能力。其次,在選擇合夥人的時候,創業者自己應在整個企業的經營中掌握主動權,這樣的話在出現問題時才能夠第一時間妥善解決,降低對企業的損害。最後,從法律角度考慮,關於股權配分比例的規定要有相關協議,並且還要提前與合夥人簽訂競業及商業 保密協議 ,以避免日後出現商業糾紛。 對於合夥企業的入伙形式,需要按照《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而股權的分配也會涉及到個人利益的問題,因此需要謹慎處理。對於企業中的合夥人來講,一般情況下都是出資了多少,那麼就獲得對應的股權。
Ⅱ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股權分配方式如下:
1、一般大多數的創業者會選擇兩個人平分股權,也就是各設置50%,有兩個人共同管理公司。
2、其中一個人控股,占股權51%,另外一人占股權49%。
3、一個人占股67%,另一個人占股33%。在此種情況下,大股東有絕對的公司控制權。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Ⅲ 合夥人怎麼分配股權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百分之六上到百分之七十,聯合創始人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未來員工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七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合夥人散夥,公司怎麼分配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2、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全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5、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口頭合夥協議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6、在合夥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7、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
8、合夥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9、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10、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財產多的那一方合夥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11、合夥人互相串通逃避合夥債務的,應責令其承擔清償責任外;
12、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13、合夥企業散夥了,就應該有一個良好的結局,好聚好散。
Ⅳ 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合夥人股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一方有技術投入也可以適當增加股份分配。
Ⅳ 合夥股權怎麼分配
合夥股權投資分配的規定:股權的投資分配由合夥人協商一致決定,合夥人可以按照貨幣投資或者是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是經過全部合夥人的同意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Ⅵ 合夥開店如何分配股份
合夥開店分配股份方法如下:
1、按股東投入佔比分紅,規定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沒有額外的工資。股東投入資金,根據公司每年的運營業績來分紅,天經地義。但是面對那麼夜以繼日為公司打拚的股東,如果只是以每年的業績進行分紅的話,很顯然有失公平。經營管理公司的股東勞苦功高,可以這樣說公司的正常運轉和後期取得卓越成績都是由他們干出來的。所以,除了每年按股東投入資金佔比分紅外,還可以給予經營管理公司的股東更多的酬勞,即給予其與工作性質相應的年薪作為補貼。這樣既能調動參與經營的合夥人的工作積極性,又能保證公司的健康穩步發展。同時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也能獲得每年的業績分紅;
2、按股東投入佔比分紅,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沒有額外提成。這個與第「1」點有類似之處,唯一不同的是,在對經營管理的股東進行額外的補貼時,主要參考其工作業績,並非按照職位年薪的模式。這種額外的業績提成機制能讓經營管理的股東更加的積極,在自己本職的崗位做的更出色。而站在不參與經營的股東角度,這種方式更易被接受一點;
3、將經營勞動轉化為股份,對於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減少其股份佔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Ⅶ 合夥人的怎麼合理的分配股權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合夥的股權分配通常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的。在分割所有股權的時候,出資一樣的就會均等分。出資不一樣的,出資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的股份就越多。如果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那麼就要把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分配的方式一般是按協商來決定,具體的分割情況不有實際情況來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Ⅷ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比較好
合夥開公司分配股權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