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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股權如何入帳

發布時間: 2023-02-25 20:01:47

⑴ 股權轉讓怎麼做賬

股權轉讓做賬的具體方法如下:

1、股權轉讓,沒有發生溢價,不交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時,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協議入賬。借:實收資本—轉出方,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根據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⑵ 長期股權投資怎麼做賬

長期股權投資計量又分為權益法和成本法,賬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入賬時,根據投資的金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二、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需要計提減值且不允許轉回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資產減值准備。

四、取得股息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五、處置時,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即:處置收益=實際取得的價款-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等,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

(貸或借)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⑶ 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如何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入賬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並以合並成本為投資入賬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合並成本,應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和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區分企業合並的類型,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長期股權投資

⑷ 股東股權轉讓後,公司給此股東的現金將如何做帳

股東股權轉讓後,公司給此股東的現金將如何做帳?

1、在會計中,股東股權轉讓後,不可以直接用利潤買他的股權的。如果用公司的前買他的股份就相當與減資。需要辦很多手續的。
(1)一般來說,公司給股東的現金做賬方式為:
借:實收資本--D
貸:實收資本--C
實收資本--A
實收資本--B
(2)給D的分錄(必須有股東會決議)
借:其他應收款-ABC
貸:現金(給D)
(3)個人所得稅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借:應付股利
貸:其他應收款-ABC
2、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公司虧損,公司兩個股東,一個股東股份轉讓給另一個股東,如何分配虧損,股權轉讓如何做賬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股權轉讓後公司分紅,原股東有份嗎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問題

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公司沒有規定股東會議有權通過表決來強制要求某股東撤股或轉讓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義向該股東提起賠償或訴訟,不能強制撤股或轉讓股份.
先進行調節,如果不能進行,就直接運用法律武器。

股權轉讓後,股東出資時間如何定。

股權轉讓不是新資投入,投資時間是保持不變的,分紅股數不變,債務責任(按股權)不變,只是股東名稱改變了而已,,如果是認股權數量多少而認懂事的話應該懂事也會改變,僅此而已。

股東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程式很復雜,首先要看公司章程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如果有規定按規定辦;如果沒有規定則按公司法上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辦理;另外還得考慮優先權問題。

股權質押後公司其他股東股權轉讓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律師港灣解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於你不願意繼續作為股東參與新公司,且有意轉讓你的股權,其他股東不願意接收你的股權,因此,你可以向其他人轉讓你的股權,從而實現在該公司的退出。當然,該轉讓還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具體的轉讓價格你們可以協商決定,也可以根據公司凈資產確定。

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嗎

這要看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如果股權連同債權債務一同轉讓的,受讓人就要承擔責任,反之轉讓人就要承擔責任。還有就是與那些股權轉讓不相關的事,肯定也是轉讓人擔責的。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檔案,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檔案,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定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

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如何處理

經股東會決議,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即可。

⑸ 公司股權轉讓,如何做賬。

做賬方法見下面: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一般會計分錄:借:實收資本--原股東;貸:實收資本--新股東。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⑹ 股權轉讓取得其他公司後,賬務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取得其他公司後,賬務如何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 *** 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 *** 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 *** 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 *** 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

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三是股權轉讓的交割。實務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已獲相關 *** 部門批准(如果需要有關 *** 部門批准);購買企業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購買企業已支付購買價款(指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購股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購買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以上第三條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股權交割標志。另外,按實際轉讓股款支付是否通過公司分為受讓方先支付股款給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讓方;受讓方直接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種支付方式更規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權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又反映了出讓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資股份價值的整個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一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出讓方因轉讓股權而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

四是股權轉讓的會計處理。

(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於等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股權轉讓取得其它公司後賬務如何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 *** 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 *** 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 *** 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

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 *** 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

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

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三是股權轉讓的交割。實務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已獲相關 *** 部門批准(如果需要有關 *** 部門批准);購買企業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購買企業已支付購買價款(指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購股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購買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

以上第三條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股權交割標志。另外,按實際轉讓股款支付是否通過公司分為受讓方先支付股款給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讓方;受讓方直接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種支付方式更規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權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又反映了出讓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資股份價值的整個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一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出讓方因轉讓股權而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

股權轉讓溢價賬務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溢價應作為投資收益,借:銀行存款(轉讓價款),貸: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投資收益(轉讓價款扣除投資賬面價值)

公司股權轉讓,股權稅務問題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稅務處理,交給相關公司處理會更好,像徐靂解碼股權就可以,經辦過多起類似專案。

公司發生股權轉讓,稅務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股權轉讓賬務怎麼處理?

1.應該支付2400萬元給甲,其中800萬元(1000*80%)屬於注冊資本轉讓,1600萬元{(5000-2000-1000)*80%}屬於未分配利潤部分。
2.會計處理:
借:實收資本-甲
貸:實收資本-丙

股權轉讓中公司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發生轉讓,與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似乎沒有多大聯絡,從法理上看,也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然而,公司法理論中,公司是一個擬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就要求實踐當中需要有具體的人來履行具體的義務。這個義務人可能並不是法律上直接規定的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但是,直接義務人(比如公司),履行義務需要這個義務人(比如股東)來支援。這樣,公司這個擬制主體的股東構成,以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間接地影響了公司對外償還債務的能力。 因此,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註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後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範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並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麼,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後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並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公司內部股權發生變化,同時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情況就要復雜得多。 有人認為,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根據法律後果來看,公司資產並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股權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因此,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絡。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債權人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並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並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股東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並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這種潛在的風險,讓債權人變得坐立不安起來。 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甲公司設立時由大股東某實力雄厚的A公司和兩個小股東B、C出資,經營一段時間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用以投資某一領域,借款合同中並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當時認為,A公司大名鼎鼎,並且有著良好的資信記錄,它是甲公司的大股東,萬一與甲公司產生糾紛,甲公司的各個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自己承擔償還責任,有A公司這個股東在,不管怎樣都有能力如數償還自己借出的這筆款項,於是借給了甲公司。這筆債務尚未到期時,A公司認為其在甲公司的投資不符合自己未來的發展考量,於是決定以低於自己出資時股價的價格(但是在合理范圍內)將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其他兩個股東B、C,甲公司注冊資本仍保持不變,但B、C兩個股東決定重新為甲公司設定經營范圍,轉而投資房地產業。不久,房地產業遭遇經濟危機,甲公司的償債能力遭到了極大的削弱,極有可能面臨破產。這樣,乙公司原本基於對甲公司大股東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筆款項,在此時發生了改變,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預計的遠期利益面臨著危險。 換一種角度來考慮上面這個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時候需經得債權人乙公司同意,這種情況下,乙公司肯定不會同意,那麼,A公司又無法退出,A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也受到了挑戰。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如上面所舉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覺得自己的長遠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預計的因素干擾。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時告知乙公司該重大股權變更事項,乙公司就能夠根據這一情勢的變更,來善意地重新考慮如何在不違反先前約定的情況下進行調整,比如與甲公司友好協商,變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擔保條款以獲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響甲公司的正常運營及戰略轉型,更不會影響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於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於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於《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於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准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並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公司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公司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1、接收投資單位
借:實收資本——出讓人
貸:實收資本——受讓人
2、出讓股權單位
借:其他應收款——受讓人
貸: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
投資收益 (如果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
3、受讓股權單位
借: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 (股權面值)
營業外支出(折價購買,貸記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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