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公證書怎麼辦
Ⅰ 股權轉讓公證流程
股權轉讓辦理詳細流程
一、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流程 股權轉讓協議達成 股權轉讓公證/見證
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地稅局或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公證所需材料
1.股權轉讓協議書
2.被轉讓股權所在的公司資料: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本次股權轉讓前的章程);公司成立時的驗資證明原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的聲明。
3.受讓方、轉讓方的身份材料。
4.轉讓方、受讓方為中國內地法人企業
5.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7.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轉讓或受讓股權的決議
8.如果轉讓方、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9.如果是非深圳企業,前述材料都需經公證;香港公司,需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澳門公司,需在澳門辦理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轉遞;台灣公司須經台灣地區公證人公證,並經台灣海基會寄送;外國公司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可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
委託書和經辦人生份證明
3.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向第三人轉讓的,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提交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書面通知)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轉讓後的股東簽名)
5.股權轉讓協議
6.新股東身份證明(需驗原件)
7.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四、稅務變更登記
帶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去國稅局或地稅局領取《公司信息對照表》和《稅務登記變更表》 提交材料:
1.法人簽章的《公司信息對照表》和《稅務登記變更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
3.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房租賃合同 廠房出租合同 汽車租賃合同
4.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
註:稅務變更登記需在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辦理
Ⅱ 辦理股權轉讓公證的時候要准備哪些材料
需要以下的材料才可以做股權轉讓公證:1、公司的《法人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3、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4、股東會決議以及股權轉讓協議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股權轉讓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股權轉讓公證需要的資料有,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企業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股權轉讓協議;出資證明書;股東會決議或者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證明的文件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Ⅳ 股權轉讓怎麼辦理流程
股權轉讓辦理流程如下: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具體如下: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