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如何辦理
Ⅰ 公司股權轉讓如何辦理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股權作為一種權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股權的轉讓,分為外部轉讓和內部轉讓,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協議,並且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根據我國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五、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六、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七、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八、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Ⅱ 公司股份轉讓怎麼辦理流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形成股權收購或轉讓的決議。
二、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
四、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五、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
六、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七、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Ⅲ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應該如何辦理
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首先,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做出決議。然後,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符合條件的,即可依法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Ⅳ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向內轉讓,向內轉讓不需要任何股東的同意,向外轉讓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Ⅳ 如何辦理公司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1.股東會決議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簽訂轉讓協議 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3.公司向新股改出具出資證明,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