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表是指什麼人
A. 股權和股票分別代表著什麼意思二者有何區別
所有公司都有股權,股權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有些公司只有兩名股東,有些公司有許多股東。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即股權。公平是一個通用術語,就像所有學校讀者對學生的通用名稱一樣。股票是上市公司的名稱。當公司上市時,它的股票就變成了股票。
股票的風險主要是二級市場的價格波動。二級市場價格的決定因素很多。第一個是大趨勢。簡而言之,這是牛市或熊市。第二個原因是,製造商做股。無論是牛市還是熊市,總有許多散戶投資者因為經銷商收取散戶投資者的錢而賠錢。股權的主要風險是時間。企業上市時間的不確定性是最大的風險。
B. 股權代表什麼意思
第五條 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研究提出意見,報上級黨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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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第六條 全資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監事會負責人、經理、副經理,由公司研究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第七條 控股公司中,由公司派出的董事會成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監事會負責人,由公司研究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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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推薦的控股公司經理、副經理人選,由控股公司董事會研究聘任或解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第八條 公司負責股權代表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制訂相關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股權代表的招聘、選拔、考察、任免、輪崗、培訓、獎懲及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股權代表職位職數根據股權代表派駐公司章程確定;如股權代表所派駐公司章程無明確規定,則由公司黨委根據公司實際研究確定。
第十條 股權代表與公司簽訂聘任合同,其中保密條款、競業禁止、合同期和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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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期等具體事項,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股權代表個人人事檔案由集團公司保管。股權代表辭職時,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股權代表被考察人選產生方式:
(一)從出資企業推選產生,主要程序包括:
1、公布選拔的職位職數和職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2、組織在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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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自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公開競聘演說,並進行民主推薦;
5、充分醞釀溝通確定股權代表被考察人選。
C. 股權與股金分別代表著什麼擁有哪一項是最為重要的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公司股東履行出資責任後,取得公司股權。股東出資越多,他們持有的股權就越多。《公司法》是指共同基金發行的次級證券,稱為股款。股權是由股份公司簽發的所有權證書。它是股份公司向每位股東發行的一種證券,作為股權證明,以籌集資金、獲得股息和紅利。
根據法律規定,虛假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其出資,主要發生在知識產權等非貨幣性出資中。因此,有必要對轉讓人的出資類型進行考察,特別是非貨幣出資,因為非貨幣出資容易產生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缺陷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不出資,以欺騙手段取得登記機關的信任。股東虛假出資的,除應當補足出資外,還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D. 股權是什麼意思,簡單一點說能讓人明白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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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變動注意事項
1、凈資產審計的范圍
根據上海市國資委《上海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規則》和《上海市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改制的審計范圍是三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一般股權的審計范圍為二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無償劃轉或協議轉讓的審計范圍為一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
2、評估報告備案/核准
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轉報備案/核准部門,涉及房地產資產的評估報告在評估基準日後4個月內必須轉報。
市屬一級單位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屬一級單位備案;上海市政府批準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核准;由市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備案。
3、進場交易
國有股權出讓的,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20個工作日,如果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則直接進行產權交割。如果產生2個以上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則進入競價程序,產生最終的受讓人,再進行產權交割。
4、受讓非國有股權
國有企業如果受讓非國有股權,必須進場交易,但該非國有股權無需公開掛牌20個工作日,在場內直接完成產權交割。
E. 什麼是股權,什麼意思。。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
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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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F.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釋「國有股權代表」,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建設高素質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隊伍,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中方推薦的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國有股權、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中方高級經營者,是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由代表中方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向合資企業推薦、合資企業董事會依法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經營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薦、直接由合資企業董事會聘用的高級經營者)。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對於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合資企業的運行質量,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2)近年來,隨著中外合資企業的不斷發展,各地對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從總體上看,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員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適應合資企業發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國際通行規則,不會與外方協作共事;有的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沒有履行好自身的職責;有的甚至不惜以損害中方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謀取個人私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認真解決。
(3)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質和強化激勵與約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合資企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選拔、委派和推薦、培訓、考核、管理、監督等辦法,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認真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選派、推薦工作
(4)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具有金融、外貿、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應具有較強的經營決策、資本運營能力;高級經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善於與外方協作共事;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並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經營管理企業的經驗。
(5)要把黨管幹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選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或推薦中方高級經營者,由中方投資主體提出建議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經全面考察後決定委派或推薦人員,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向合資企業委派或推薦。
(6)選拔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要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拓寬選拔的視野和渠道,盡可能採用企業內部競聘或通過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市場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拔人才。積極探索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進行素質測評和資質認定的具體辦法,逐步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7)推行委託責任書制度。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訂委託責任書。明確被委派或推薦人員的任期及任職的目標要求、責任和權利,以及嚴重違約、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與經濟責任,必要時應經過司法公證。本《意見》下發前已經簽訂責任書的要根據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沒有簽訂的必須進行補簽。
(8)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任期制。任期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確定,期滿後經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繼續委派或推薦可以連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同一企業連任一般不要超過兩個任期。要促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合資企業之間、合資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合理交流。
三、切實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
(9)根據《「九五」期間全國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綱要》的要求,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制定符合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特點的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必要的培訓教材。各級經貿委要切實抓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
(10)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資格培訓證書制度。擬任職人員實行崗前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後,由授權的機構組織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培訓證書。今後,新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一律實行持證上崗。在「十五」期間,對未取得資格培訓證書的在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抓緊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資格培訓證書。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取得證書的,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換。
(11)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職培訓制度。採取在職學習和脫產培訓等方式,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教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每個任期內,都要進行必需的脫產培訓,並將培訓考試考核結果,作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獎懲和任用的依據。
(12)充實和完善培訓內容。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工商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會計法規與財務管理基本知識,企業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國際投融資、企業國際化經營等知識,以及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職責、權利、義務等。要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四、強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
(13)明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首先要對中方國有投資主體負責,認真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保證中方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同時要對合資企業負責,保障合資企業的正常運行、健康發展。中方高級經營者要對合資企業董事會負責,按照合資企業章程所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合資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搞好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對推薦單位負責,防止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
(14)根據合資企業的特點規范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製度,使其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中方國有股權代表的報酬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承擔的責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確定並發放。中方高級經營者的名義工資由合資雙方按照公平的原則確定,由合資企業支付;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可根據高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風險責任和投資主體的收益情況確定其實際工資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制度。
(15)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合資企業召開董事會議之前須將會議議題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聽取意見。在合資企業董事會決策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要准確、完整地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高級經營者要定期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合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無論是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還是高級經營者,遇有重要問題,都要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
(16)強化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監督。合資企業中方董事長、總經理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發生撤換、調離、辭職、解聘的,經徵得合資企業董事會同意後,要依法進行離任審計。要重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對於投訴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查證處理。充分發揮合資企業黨組織、工會和企業員工的監督作用。
五、完善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
(17)根據委託責任書的約定,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組織實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後進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任期將要結束時進行。考核時由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寫出書面述職報告。中方國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實考核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經營業績。
(18)探索建立科學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評價體系。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主要考核其參加合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維護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投資收益等情況。對高級經營者主要考核合資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技術進步以及維護投資各方權益等情況。
(19)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並按優秀、稱職、不稱職分出不同檔次,建立業績檔案。要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使之成為獎罰、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對由於工作不負責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給合資企業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經考核確認為不稱職的,應依法予以撤換;對以損害中方利益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的,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經查證核實後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加強宏觀指導,明確管理責任
(20)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各級組織、經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督促檢查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的整體建設中來,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各級經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抓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監管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國有股東權益行使情況,與有關部門一道制定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分配、獎勵政策。
(21)堅持誰投資、誰委派(推薦)、誰管理的原則,投資主體要切實負起加強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做到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同時要支持他們的工作,關心並注意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要通過完善管理來留住和吸納人才。合資企業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委派(推薦)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見》後,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辦法。要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的方法,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23)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包括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及高級經營者(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