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
① 股權質押有什麼融資風險,應怎樣避免發生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融資風險有: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避免的方法是: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② 股權質押風險
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有:
(一)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具有間接性。出質股權所在的公司財產,只歸公司所有,而不歸質權人或出質股東,質權人在設立質權後不能直接取得對質物的管領和支配。
(二)出質股權價值具有波動性。在設立質權時,依據的是當時的市場價值,但如遭遇經濟衰退等問題,當時的股權價值會和實現股權質權時的價值有雲泥之別。
(三)出質人和公司的道德風險易導致擔保的價值貶低。
(四)股權質押無法擺脫股權劣後債權獲償的短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③ 股權質押一般存在哪些風險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現實情況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也就是說市場上有的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減少了,需求量變化不是很大,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讓公司財務的窘況浮出水面,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總的來說,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補充現金流,還可以用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由於股權質押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等等,因此對股票的影響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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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法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註:民法典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⑤ 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
股權質押的風險是,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未經質押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風險;股權價值發生變動、質權權益受損的風險;以及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變動股權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