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確認股權被稀釋抗訴二審
1. 股權稀釋是什麼意思如何操作如何防止被稀釋
當公司具有復雜的股權結構,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時候,由於可轉換債券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認股權證持有者可以按預定的價格購買普通股,其行為的選擇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變小。通常稱這種情況為股權稀釋,即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
由於我國目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屬於簡單股權結構,中國證監會目前還未對復雜結構下的每股收益的具體計算方法做出規定,原則上規定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的公司應該按照國際慣例計算該行指標,並說明計算方法和參考依據。
如何避免:
眾所周知,很多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了股權稀釋的現象,因此後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業在融資之處就已經有詳細的方案可預防出現這種現象,如何在融資中避免股權稀釋呢,我們以卡聯科技與LP簽訂的「反稀釋條款」來說明,具體內容:
增資完成後,如果卡聯科技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不應低於本次投資完成後的估值,以確保PE所持的公司權益價值不被稀釋。
如公司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低於公司投資後估值的,PE有權調整其在公司的權益比例,以保證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果公司以低於本次投資後的估值再次增加註冊資本的,則李兵和張捷將向PE進行現金補償。
2. 什麼是股權稀釋可以舉例說明嗎
“股權稀釋”名詞解釋
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股權稀釋這個名詞,我們來分別舉個小例子
示例一:公司增發股份
假設現在有兩個合作夥伴張三、李四准備創業,創業初期,張三拿出了60萬,李四拿出了40萬,共計100萬,作為初始投資,公司順利開業後,張三佔60%的股權股份,李四則占據剩下的40%股權股份,這很好理解,按照每個人的投資金額作為比例,後來公司發展得不錯,掙到了不少錢,公司估值約400萬。為了更進一步的發展,兩人找到了天使投資,並獲得了100萬,在這個時候,張三和李四的股權就被稀釋了,張三現在持有 60% * 0.8,也就是48%,李四持有 40% * 0.8 ,也就是32%,而天使投資占據20%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稀釋有助於公司發展。
示例二:公司追加投資
還是張三李四,前面我們說了公司發展了掙錢了,拉來了天使投資,但是後來公司遇到了危機,走了下坡路,公司開始賠錢了,原先估值1000萬,但是現在就只剩下了500萬,在這個時候,天使投資的股份在同份額上已經不值錢了,股權也就被稀釋了。
合理地稀釋股權公司想要發展壯大,股權稀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定要合理地稀釋股權,尤其是公司發展前期,一定要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也是股權大於50%,經過市場多年的發展,要想減小股權稀釋所帶來的影響有這幾個方式:1.委託投票權,2.一票否決權,3.一致行動人協議,4.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3. 股權稀釋是什麼意思
一、股權稀釋是什麼意思
1、股權稀釋就是指公司再次新發股票時,原有的股權比例就會降低,對於公司的表決權就會變小。公司新增資本期間,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二、如何避免小股東股權被稀釋
股份稀釋一般是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進行的,小股權防止股份稀釋最好的辦法就是認繳公司的增資。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辦
一、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糾紛介紹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力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二)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主要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三)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列入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處理辦法
概括來講,一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注意的情形
上述的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比較突出且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國有資產、外商投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而由法律法規予以特別限制的情形,雖也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但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為濃厚,因此,更多更常見的應該是考慮上述的幾種情形。
首先我們了解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類型是很關鍵的,只有了解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轉讓協議糾紛類型,才能夠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由於股權轉讓是一件相對復雜的問題,會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困難,需要我們謹慎。